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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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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在2028年-2031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均考核2028年-2031年会计年度,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
  2、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绩效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在董事会审议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时前一年度的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在董事会审议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时前一年度的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在职期间出现以下任一情形:
  1、连续三个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
  2、累计四个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
  视为不符合核心人才激励与任职标准,公司有权依据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岗位调整、降职或撤职处理。同时该激励对象名下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立即终止失效,全部未行使权益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九、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授权日)、限售期、等待期、可行权日的起止日
  (一)股票期权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算。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设置五个行权期,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60个月。
  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行权。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但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设置四个解除限售期,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60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有)由激励对象享有,在权益分派时分配到激励对象个人。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金麒麟股票缩为n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不做调整。
  2、股票期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即1股金麒麟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金麒麟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作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金麒麟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5、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授予日、缴款金额、《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6、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2、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确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行权方式,进行一次性行权。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就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4、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并按规定锁定和买卖股份。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或者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股票期权
  1、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1)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一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注销,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5)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6 年 10 月 19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无风险利率、预计波动率、预计行权期限、股息率等具体参数,将在授予时按正式测算结果确定并披露。)
  2、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400万份,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数据预测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1,223.50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26年11月授予,则2026年-2031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
  注:① 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
  ② 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③ 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④ 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相对有限。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激发被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经营业绩内在价值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将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积极作用。
  (二)限制性股票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的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预留部分正式授予前,公司不进行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因预留部分激励对象、预留授予日、授予时标的股票市场价格暂无法确定,本激励计划草案不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测算。待后续预留部分正式授予、确定预留授予日后,公司将测算其公允价值并在解锁等待期内分期摊销股份支付费用,进而对对应年度净利润产生影响,最终股份支付费用以预留授予日正式测算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586 证券简称:金麒麟 公告编号:2026-031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6年第七次会议于2026年10月29日在公司董事会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10月26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由董事长孙鹏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孙静女士、张金金女士、王成国先生、丁鸿雁女士、邱书波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
  董事甄明晖先生、辛延明先生、张建勇先生、张金金女士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因此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修订说明的公告》《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二)《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董事甄明晖先生、辛延明先生、张建勇先生、张金金女士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因此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三)《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董事甄明晖先生、辛延明先生、张建勇先生、张金金女士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因此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四)《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
  鉴于原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已发生变更,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取消上述三项议案,并新增《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将于2026年11月11日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特此公告。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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