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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金额 现金管理产品单日最高余额上限为人民币9,000万元,在该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相关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截至2025年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已全部结项,该金额为首发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非金属零部件产业化建设项目”和“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结项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包含上述两个募投项目尾款)。 (2)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发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上述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性能挤出型材和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注2:7,000万元系公司认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账号:221899999603000014555)大额存单:其中2026年5月20日认购两笔(3,000万元、2,00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2026年8月20日、2026年11月20日;2026年6月24日认购一笔2,000万元,到期日为2026年7月24日,上述存单到期后资金均转回该账户。 (四)投资方式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且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协定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五)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12个月内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如下: ■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表中目前已使用的投资额度中5,907.98万元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存款类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因素影响,导致收益波动。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开展相关现金管理业务,并加强对相关投资产品的分析和研究,对投资产品严格把关,谨慎选择投资产品种类,同时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选投资对象,挑选信誉好、运营佳、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金融机构所发行的产品。 3、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投向及其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通过进行适时、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等相关规定,结合所购买理财产品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英利汽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英利汽车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6-056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出售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及资产优化需要,公司控股孙公司台州茂齐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茂齐”)拟以总价款6,780.00万元人民币向台州双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双营智能”、“交易对方”)出售房屋建筑物、设备及土地使用权,其中房屋建筑物包括办公楼、生产车间等,面积24,497.73平方米;机器设备共计238项,主要为机械压力机、点焊机、液压机等;车辆共计21项,包括叉车、办公轿车等;电子设备共计247项,主要为电脑、空调等办公设备;土地使用权位于台州市聚英路2298号,面积为40,079.42平方米的工业用地等(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 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本次出售资产事项尚需交易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款项支付、产权交割等手续后方能正式完成,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本次出售资产事项最终能否成功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概况 公司为了发展及资产优化,控股孙公司台州茂齐拟向台州双营智能出售房屋建筑物、设备及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为人民币6,780.00万元(含税)。 标的资产相关市场价值由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以2026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台州茂齐金属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所涉及的台州茂齐金属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中同华评报字(2026)第042162号】,标的资产评估值为6,097.63万元(不含税)。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10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孙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 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交易买方简要情况 ■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台州双营智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其他失信情况,具备履约能力,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交易对方或相关主体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及土地使用权,其中房屋建筑物包括办公楼、生产车间等,面积24,497.73平方米;机器设备共计238项,主要为机械压力机、点焊机、液压机等;车辆共计21项,包括叉车、办公轿车等;电子设备共计247项,主要为电脑、空调等办公设备;土地使用权位于台州市聚英路2298号,面积为40,079.42平方米的工业用地等。 2、交易标的的权属情况 台州茂齐拥有标的资产的完全所有权,标的资产不存在共有人、查封、抵押、诉讼、仲裁等权利负担情形。标的资产不存在《台州茂齐金属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所涉及的台州茂齐金属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中同华评报字(2026)第042162号】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资产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标的资产不存在影响本次资产交割的财产保全、扣押、政府机关调查等重大障碍或迟延事项。 3、相关资产的运营情况 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2015年5月取得,使用年限50年,终止日期为2065年5月,建筑物、生产和办公设备目前均在正常使用中,上述资产均已按会计准则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1、标的资产 标的资产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的账面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1、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法和结果。 本次交易定价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台州茂齐金属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所涉及的台州茂齐金属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中同华评报字(2026)第042162号】为依据,采用资产基础法(成本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评估结果如下:评估基准日为2026年8月31日,账面价值为5,694.40万元,评估价值为6,097.63万元,增值额为403.23万元,增值率为7.08%。本次评估价值不含增值税。 2、标的资产的具体评估、定价情况 (1)标的资产 ■ (二)标的资产具体的定价原则、方法和依据 本次交易买卖双方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以交易标的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台州茂齐向台州双营智能出售建筑物类资产、设备类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6,780.00万元(含税,含税金额以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准)。 (三)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成本法)。评估方法选择理由如下: 选取资产基础法(成本法)评估的理由:台州茂齐评估基准日申报范围内各项资产可以被识别,历史成本及重置成本资料可获取,并可以用适当的方法单独进行评估,故选取资产基础法(成本法)。 资产基础法(成本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采用资产基础法(成本法)进行评估时,各项资产的价值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各类资产具体评估方法如下: 1、建筑物类资产 对房屋建构筑物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计算公式为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1)重置全价的确定 重置全价=建安工程造价[不含税]+其他费用[不含税]+资金成本 (1)建安工程造价 对重要的建筑工程,重置全价的计算主要采用“预决算调整法”或“重编预算法”。即根据原概算或预决算工程量,根据有关定额和评估基准日适用的价格文件,测算出该工程的建安工程不含税造价。 对于价值量小、结构简单的建(构)筑物采用单方造价法确定委估建筑的建安不含税造价。 (2)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工程监理费等,依据行业标准和地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计算。 (3)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是指房屋建造过程中所耗用资金的利息或机会成本,以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贷款利率按评估基准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按照建造期资金均匀投入计算。 资金成本=【建安工程造价(含税)+其他费用(含税)】×贷款利率×建设工期×1/2 2)成新率的确定 对于价值大、重要的建(构)筑物采用勘察成新率和年限成新率综合确定,对于单价价值小、结构相对简单的建(构)筑物,采用年限法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正后确定。 综合成新率计算公式如下: 成新率=年限法成新率×20%+观察法成新率×80% (1)年限法成新率 依据委估建筑物的经济耐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计算确定房屋建筑物的成新率。计算公式为: 年限法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2)观察法成新率 评估人员实地勘查委估建筑物的使用状况,调查、了解建筑物的维护、改造情况,对其主要结构部分、装修部分、设施部分进行现场勘查,结合建筑物完损等级及不同结构部分相应的权重系数确定成新率。 观察法成新率=结构部分合计得分×权重+装修部分合计得分×权重+设备部分得分×权重 2、设备类资产 机器设备 1)重置全价的确定 重置全价=购置价+运杂费+安调费+基础费+其他费用+资金成本-可抵扣增值税 (1)购置价 主要通过向生产厂家或贸易公司询价、查阅《2026机电产品报价手册》以及参考近期同类设备的合同价格确定。 (2)运杂费 设备运杂费主要包括运费、装卸费、保险费用等,一般以设备购置价为基础,考虑生产厂家与设备所在地的距离、设备重量及外形尺寸等因素,按不同运杂费率计取。若设备费中已含运杂费则不再重复计算。 (3)安调费、基础费 根据设备的特点、重量、安装难易程度,以购置价为基础,按不同费率计取安调费用,对无需安调设备以及设备费中已含安调费的则不再重复计算。 需要基础的设备,在与房屋建筑物核算不重复前提下,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考虑一定的基础费率。 (4)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工程监理费等,依据该设备所在地建设工程其他费用标准,结合本身设备特点进行计算,计算基础为设备的购置价、运杂费、安调费、基础费之和。 (5)资金成本 根据建设项目的合理建设工期,贷款利率按评估基准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资金成本按建设期内均匀性投入计取。其构成项目均按含税计算。 (6)可抵扣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相关财税文件,评估基准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故: 可抵扣增值税=设备购置价*13%/(1+13%)+(运杂费+安调费+基础费)*9%/(1+9%)+其他费用可抵税金额 2)成新率的确定 主要设备采用综合成新率,一般设备采用年限成新率确定。 综合成新率=年限成新率×40%+勘察成新率×60% 年限成新率=(经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使用年限 勘察成新率:评估人员根据企业填写的《设备调查表》,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对设备成新率进行打分评定。 车辆 车辆主要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对于叉车的评估方法参照机器设备。 车辆的市场法即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在核实车辆信息的基础上,根据车辆特点,采用市场调查等综合考虑确定其市场价值的方法。对于车辆通过确定其规格型号,行驶里程等信息,将被评估的车辆与市场近期销售的相类似的车辆相比较,明确评估对象与每个参照物之间的若干价值影响诸因素方面的差异,并据此对参照物的交易价格进行比较调整,从而得出多个参考值,确定被评估车辆的比准价格。 比准价格=P×A×B 式中: A一交易情况修正系数 B一比较因素修正系数 电子设备 1)重置全价 重置全价=购置价-可抵扣增值税 2)成新率的确定 主要采用年限成新率确定。 年限成新率=(经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使用年限×100% 对于闲置、待报废的设备,按可变现净值确定评估值。 对于购置时间较长的电子设备,按市场二手价确定评估值。 3、土地使用权 土地估价选用的估价方法应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不动产》的规定和运用的条件,并与估价目的相匹配。本评估中运用的估价方法是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根据当地地产市场的发育状况,并结合估价对象的具体特点及特定的估价目的等条件来选择的。通常的估价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经过评估人员的实地勘察及分析论证:当地类似土地使用权交易案例较少,本次未能取得与委估宗地相似的交易案例,故本次未采用市场比较法;因收益还原法适用于有现实收益或潜在收益的土地估价,评估人员不能收集到待估宗地和与待估宗地特征相同或相似的用于出租或经营时的年平均总收益与总费用等资料,无法测算出待估宗地的租金水平,所以不适合采用收益还原法进行评估;剩余法适用于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土地估价,且需要有足够的成熟楼盘售价来做对比,截至基准日委估宗地已开发完成,从而不具有采用剩余法的前提条件,故不宜采用剩余法进行评估。当地发布的基准地价符合现势性操作要求、被评估土地位于当地基准地价覆盖范围之内,可以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因此本次评估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利用城镇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订系数表等评估成果,按照替代原则,就待估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并对照修正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订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求取待估宗地在估价期日价格的方法。 (四)本次评估的重要评估假设和评估参数 1、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假设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资产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评估。 2)公开市场假设:假设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2、特殊假设 1)本次评估以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特定评估目的为基本假设前提; 2)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 3)资产按现有用途使用假设:资产按现有用途使用假设是指假设资产将按当前的使用用途持续使用。首先假定被评估范围内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其次假定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方式还将继续使用下去,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 4)原地使用假设:原地使用假设是指假设资产将保持在原所在地或者原安装地持续使用; 5)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6)本次评估,除特殊说明外,未考虑相关资产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相关当事方提供与资产评估相关资料基础上做出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和披露,不代表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对该资料及其来源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 2、经评估人员与企业现场盘点,发现3台叉车已报废,于基准日无使用价值,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3、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六)定价合理性分析 买卖双方遵循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以《台州茂齐金属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所涉及的台州茂齐金属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估价结果为定价基础,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交易价为6,780.00万元(含税)。本次交易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甲方(转让方):台州茂齐金属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台州双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转让不动产、设备至乙方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物及价格 转让的标的物为甲方所有的不动产、设备。双方一致同意转让含税价格为人民币67,800,000.00元,具体价格明细详见附件。 本合同价格为甲方出售标的物的含税价格,甲方应就设备按13%、就不动产按9%(一般计税方法)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税费由甲方依法自行申报缴纳。乙方支付各期款项前,甲方应先开具与该期款项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次交易中依法应由甲方(转让方)承担的税费(包括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全部由甲方承担,由甲方自行申报缴纳,与乙方无关;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及乙方应缴印花税)由乙方承担。设备的拆解费、装卸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 价款和支付方式及价款支付期限 1、价款:人民币(大写)陆仟柒佰捌拾万元整(¥67,800,000.00元),该价款为含税价。 2、支付期限与支付方式 (1)第一笔款项:本合同生效,且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之日起7日内【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标的物权属状况证明(查册结果)并提供甲方唯一股东宁波茂祥金属有限公司作出的同意本次转让的书面决定,同时提供交易清单对应比例金额的发票】乙方将转让总价款的20%(人民币13,560,000.00元)支付至甲方。 (2)第二期款项:不动产过户登记完成当日并由甲方提供交易清单对应比例金额的发票,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60%(人民币40,680,000.00元); (3)第三期款项:甲方按附件《标的物清单》将设备全部清点交付乙方且乙方签署《设备交接验收单》之日起7日并由甲方提供交易清单对应比例金额的发票,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20%(人民币13,560,000.00元); 3、支付方式: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价款。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第三条 交付 (一)不动产的交付 1、自甲方收到第一笔合同款之日起30日内,甲方配合乙方完成不动产的登记过户手续(因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原因导致迟延的除外),乙方完成过户登记后视为交付完成。 2、过户登记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依法由甲方承担的(包括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全部由甲方承担并自行申报缴纳;依法由乙方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契税、乙方应缴印花税)由乙方承担。 3、甲方应当在完成过户登记的十日内自行将建筑物中所有物品、可移动财产搬走、处置,未在约定期限内搬走的,即视为甲方放弃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不对甲方做任何补偿。 (二)设备的交付 交付方式: 1、甲方按设备清单及合同签订时的设备现状向乙方交付。设备交付地点为:台州市聚英路2298号甲方厂区。设备交付以本条第3款约定的清点验收完成为准,此时货物风险转移至乙方。 2、交付前提:甲方交付设备前,应结清与该等设备相关的全部货款、承揽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确保设备上不存在任何第三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保留、抵押、租赁、留置)。因甲方与设备供应商、承揽人之间的纠纷(含已有诉讼)导致设备被第三人主张权利、被查封或影响交付的,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3、清点验收:设备交付时,甲乙双方按附件《标的物清单》逐台清点数量、核对规格型号,并进行通电试机。乙方在《设备交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之日为交付完成日,设备所有权及毁损、灭失风险自交付完成时一并转移至乙方。清点中发现设备短少、损坏或与清单不符的,相应价款从应付价款中扣减,乙方并有权拒收不符部分。 4、装运配合:设备的拆解、装卸、运输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进场、断电、吊装等配合与便利。 第四条 风险的转移 1、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时、设备交付时风险自甲方转移至乙方。 2、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暴乱、地震、失火等自然或人为因素。 3、不动产变更登记前、设备交付前风险所产生的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不动产变更登记后、设备交付后风险所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4、如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前,乙方已接收了不动产的,则风险自接收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转让款的,应承担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30天未支付第一笔转让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甲方未满足第二条约定付款前提(含未提供股东决定或查册证明)导致乙方未付款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2、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设备交付,逾期配合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或逾期交付设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转让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含提存款项),并按本条第五款承担违约责任。 3、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或权利受限(抵押、查封、租赁、第三人权利、欠缴土地出让金或税费、权属争议等),甲方应在乙方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费消除;逾期未消除、无法消除或导致无法过户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全部已付款项,按转让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缴税费、公证费、评估费、利息损失)。 4、合同签订后,甲方擅自将标的物全部或部分转让、赠与、出租、抵押给第三人(一物二卖或再设权利负担)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全部已付款项,按转让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5、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单方擅自以意思表示或行为解除合同,或因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导致守约方依法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转让款的10%向守约方承担惩罚性违约金,并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条 其他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乙双方完成本合同不动产变更后,乙方自愿出借办公楼的三楼财务室、总经理室、董事长室供甲方无偿使用1年,用于甲方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销登记。 2、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时自然失效。未尽事宜,双方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共同协商,签署的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双方确认以本合同落款载明的地址及联系电话为有效送达地址和方式,一方变更的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地址送达视为有效送达。 4、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购买、出售资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资产出售系公司结合整体经营战略与地区经营环境综合研判作出的安排,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要业务的正常运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交易预计产生资产处置收益506.95万元人民币,将计入公司2026年当期损益。上述财务影响仅为初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交易不涉及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存在可能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况。 (五)本次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六)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七、风险提示 本次出售资产事项尚需交易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款项支付、产权交割等手续后方能正式完成,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本次出售资产事项最终能否成功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6-055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调整202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此项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本次调整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是基于本公司和关联方之间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双方以平等互利、相互协商为合作基础,参考市场公允价格进行协商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该等关联交易对关联方产生依赖。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的独立性不造成实质性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 202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30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本次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10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二次会议,全体独立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专门会议审核意见: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调整系公司的正常经营及业务开展所需,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市场化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基于当前公司业务发展和实际经营需求,并结合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前期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公司于2026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涉及的关联董事林启彬、林上炜、林上琦、林臻吟、程子建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调整情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苏州旭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简称:苏州旭鸿) 1.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林彦宏 注册资本:257万美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82970599X 成立时间:2008-12-02 主要股东:GLORY ACHIEVE CORP.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模具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太仓市陆渡街道富达路99号2幢901室 2.因交易对方财务数据保密,故无法取得。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GLORY ACHIEVE CORP.的股东林启安、林启源系林启彬的兄弟,林咏茜系林启彬的姐妹,林启丁系林启彬的堂兄,林彦宏系林上炜的堂兄。 4.履约能力分析:苏州旭鸿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资信状况良好,公司与关联人已经合作多年,在过往的交易过程中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与关联人开展实际合作前,将与关联人订立正式购销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具有法律保障。 (二)淮安程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淮安程鸿) 1.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法定代表人:林彦宏 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20AYJM9G 成立时间:2019-10-30 主要股东:旺鸿有限公司、苏州旭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汽车零部件、汽车车身外覆盖件、精密冲压、金属制品冲压、注塑成型、包塑生产设计与制造、精密冲压模具制造、检具制造、金属热处理加工,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285号 2.因交易对方财务数据保密,故无法取得。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林彦宏系林上炜的堂兄。 4.履约能力分析:淮安程鸿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资信状况良好,苏州旭鸿系淮安程鸿的股东,公司与苏州旭鸿已经合作多年,在过往的交易过程中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与关联人开展实际合作前,将与关联人订立正式购销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具有法律保障。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向上述关联人采购的商品主要为向关联方购买零部件。公司接受上述关联人提供劳务主要为加工服务。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本着公平、合理、公允和市场化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关于调整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获得董事会批准后,公司(含子公司)将根据经营中的具体情况与相关关联方签署具体的日常关联交易合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生的交易,均为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经常性、持续性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结算时间与方式合理,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选择的合作关联方均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可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在同类交易中占比较小,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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