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38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6年10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年初至报告期资产负债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货币资金金额108,237,893.66元,相比上年年末减少40.87%,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支付劳务、原材料采购等相关款项。
  应收票据金额4,583,214.93元,相比上年年末减少44.32%,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所致。
  应收账款金额162,311,261.54元,相比上年年末增加44.35%,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部分货款暂未收回。
  其他流动资产金额60,330.73元,相比上年年末减少96.91%,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留抵进项税额相比年初减少。
  在建工程金额21,057,974.80元,相比上年年末增加74.28%,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项,工程尚未竣工验收。
  应付账款金额30,730,649.29元,相比上年年末减少51.16%,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已支付上年末尚未支付的劳务工资等相关款项。
  合同负债金额7,903,660.54元,相比上年年末增加90.03%,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预收货款比上年年末增加。
  应付职工薪酬金额3,813,562.50元,相比上年年末减少71.58%,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支付了上年年末计提的年终奖。
  应交税费金额662,076.62元,相比上年年末减少60.21%,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缴交了上年末计提的相关税费。
  其他流动负债金额22,433.35元,相比上年年末增加139.10%,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预收货款增加,待转销项税额增加。
  少数股东权益金额4,279,888.17元,相比上年年末增加36.96%,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控股公司实收资本增加及业务拓展所致。
  年初至报告期合并利润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其他收益金额29,942,320.29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63.41%,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收到补助比上年同期增加。
  投资收益金额832,429.42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34.04%,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联营企业业绩比上年同期增加。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金额682,426.81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189.55%,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持有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变动所致。
  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金额10,716,663.69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144.98%,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增加等原因共同影响。
  营业外收入金额1,150,083.95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712.65%,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收到的非经营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加。
  营业外支出金额508,541.63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221.41%,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的非经营性支出比上年同期增加。
  利润总额金额11,358,206.01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147.64%,主要原因:以上原因共同影响所致。
  净利润金额11,353,388.94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147.56%,主要原因:以上原因共同影响所致。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523,421.63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148.74%,主要原因:以上原因共同影响所致。
  年初至报告期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金额43,065,236.48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38.84%,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收到的补助比上年同期增加。
  支付的各项税费金额1,983,603.42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45.27%,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支付的相关税费比上年同期增加。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金额13,934,374.32元,相比上年同期减少30.74%,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固定资产支出比上年同期减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金额13,934,374.32元,相比上年同期减少30.74%,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固定资产支出比上年同期减少。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金额-13,934,254.32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30.74%,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固定资产支出比上年同期减少。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金额1,500,000.00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100.00%,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的合资公司投资款。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金额-23,128,006.89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34.34%,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偿还到期银行借款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等原因共同影响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26年10月29日披露了《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公告编号(JS-2026-046)。于2026年10月28日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选举等相关议案,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2026年10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潘隆应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葡英 会计机构负责人:肖师红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潘隆应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葡英 会计机构负责人:肖师红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 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6-043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2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0月2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8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8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会议地点: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潘隆应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56,057,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945%。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55,698,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42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35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1%。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0人,代表股份6,049,7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2.5661%。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秘书、拟任董事候选人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兰昌、韩海洋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6-044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B座11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
  德恒06G20260098-0003号
  致: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6年10月28日(星期三)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叶兰昌律师、韩海洋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2026年9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布的《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26年9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24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股东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28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0月28日当日交易时间段。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8日9:15-15:00。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潘隆应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8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6,057,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94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5,698,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424%。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1%。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049,7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61%。
  (二)公司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一)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 选举潘隆应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5,703,5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695,64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1474%。
  根据表决结果,潘隆应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张晓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5,703,4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695,52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1455%。
  根据表决结果,张晓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李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5,702,69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694,82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1338%。
  根据表决结果,李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选举施振贤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5,702,49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694,62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1305%。
  根据表决结果,施振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 选举林煜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5,702,49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694,62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1305%。
  根据表决结果,林煜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 选举范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5,702,49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694,62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1306%。
  根据表决结果,范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 选举吴锦凤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5,702,60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694,72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1323%。
  根据表决结果,吴锦凤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韩立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5,702,8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694,92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1355%。
  根据表决结果,韩立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选举李良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5,702,79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694,92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1355%。
  根据表决结果,李良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023,58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82%;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159%;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015,70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4380%;反对24,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099%;弃权9,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521%。
  (二)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肖黄鹤
  见证律师:叶兰昌
  见证律师:韩海洋
  2026年 10 月 28日
  
  证券代码:002679 公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6-045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6年10月28日下午4点在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为新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为保证董事会工作的衔接性和连贯性,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后,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限要求。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人数1人,为韩立军先生。董事会秘书、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全体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潘隆应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举手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选举潘隆应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潘隆应先生简历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的《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公告》。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水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方案如下:
  1.审计委员会:(3人)
  主任委员(召集人):吴锦凤(独立董事)
  委员:韩立军(独立董事)、张晓光
  2.战略委员会:(5人)
  主任委员(召集人):潘隆应
  委员:吴锦凤(独立董事)、李良机(独立董事)、施振贤、范凯
  3.提名委员会(3人)
  主任委员(召集人):李良机(独立董事)
  委员:韩立军(独立董事)、施振贤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人)
  主任委员(召集人):韩立军(独立董事)
  委员:李良机(独立董事)、林煜星
  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相关人员简历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的《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公告》。
  3.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潘隆应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潘隆应先生简历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的《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公告》。
  4.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施振贤先生、林煜星先生、范凯先生、廖陈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副总经理候选人简历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的《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公告》。
  5.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总经理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及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张葡英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张葡英女士简历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的《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公告》。
  6.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林煜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林煜星先生已于2016年12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审核通过。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林煜星先生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598-2359216
  传真:0598-2327339
  通信地址: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
  邮编:353300
  电子邮箱:linyx2013@163.com
  林煜星先生简历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的《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公告》。
  7.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伍梦洁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伍梦洁女士简历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的《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公告》。
  8.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廖洋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廖洋先生已于2018年11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廖洋先生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598-2261199
  传真:0598-2261199
  通信地址: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
  邮编:353300
  电子邮箱:lyjs2019@sina.com
  廖洋先生简历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的《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公告》。
  9.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组成人员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组成人员方案如下:
  主任委员(召集人):吴锦凤(独立董事)
  委员:韩立军(独立董事)、李良机(独立董事)
  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相关人员简历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的《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公告》。
  10.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成员认为: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备查材料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
  3.《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6-046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28日召开了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换届选举等相关议案,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并聘任了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已顺利完成,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1.非独立董事:潘隆应先生(董事长)、张晓光先生、李浙先生、施振贤先生、林煜星先生、范凯先生。
  2.独立董事:吴锦凤女士、韩立军先生、李良机先生。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的比例不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三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董事任期均为三年,自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董事简历详见附件。
  (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如下:
  1.审计委员会:(3人)
  主任委员(召集人):吴锦凤(独立董事)
  委员:韩立军(独立董事)、张晓光
  2.战略委员会:(5人)
  主任委员(召集人):潘隆应
  委员:吴锦凤(独立董事)、李良机(独立董事)、施振贤、范凯
  3.提名委员会(3人)
  主任委员(召集人):李良机(独立董事)
  委员:韩立军(独立董事)、施振贤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人)
  主任委员(召集人):韩立军(独立董事)
  委员:李良机(独立董事)、林煜星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任期均为三年,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情况
  1.总经理:潘隆应先生
  2.副总经理:施振贤先生、林煜星先生、范凯先生、廖陈辉先生
  3.财务负责人:张葡英女士
  4.董事会秘书:林煜星先生
  5.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伍梦洁女士
  6.证券事务代表:廖洋先生
  7.联系方式
  (1)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电话:0598-2359216
  传真:0598-2327339
  通信地址: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
  邮编:353300
  电子邮箱:linyx2013@163.com
  (2)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电话:0598-2261199
  传真:0598-2261199
  通信地址: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
  邮编:353300
  电子邮箱:lyjs2019@sina.com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任期均为三年,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三、备查文件。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8日
  附件1: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简历
  (一)潘隆应先生
  潘隆应先生,中国国籍,1971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林业高级工程师。
  潘隆应先生历任将乐县将溪采育场科长,将乐县邓坊林业采育场科长、副场长,将乐县林业总公司生产科长兼将乐县营林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将乐县营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经理、总经理,三明市金山林权流转经营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三明金晟林权收储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金森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董事会董事,金森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公司第六届监事、监事会主席。现任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潘隆应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张晓光先生
  张晓光先生,中国国籍,1970年12月生,本科学历,中级营林工程师。
  张晓光先生历任将乐县林业总公司销售科副科长、科长、办公室主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将乐县鑫绿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三明市金山林权流转经营有限公司监事,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现任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监事,公司董事。
  张晓光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担任纪委书记、监事,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三)李浙先生
  李浙先生,中国国籍,1968年8月出生,大专学历,木材检验技师。
  李浙先生历任城关木材采购站木材检验员、班组长,将乐县木材经营公司副经理,将乐县木材检验服务中心主任,金森集团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将乐县青溪林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福建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三明市金山林权流转经营有限公司经理、董事,福建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公司董事。
  李浙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副总经理,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四)施振贤先生
  施振贤先生,中国国籍,1972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林业助理工程师。
  施振贤先生历任将乐县南口木材采购站文书、团支部书记,将乐县万安木材采购站工会主席,将乐县木材交易中心南口收购点主任,将乐县万安木材采购站站长,将乐县南口木材采购站站长,将乐县木材经营公司经理,将乐县木材公司经理,将乐县林业总公司企管科科长,公司木材产销部经理,公司企管助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施振贤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五)林煜星先生
  林煜星先生,中国国籍,1989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会计专业。
  林煜星先生历任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证券事务部信息披露专员、证券事务代表,将乐县金森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金森碳汇(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林煜星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六)范凯先生
  范凯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8年1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
  范凯先生历任福建省金林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执行董事,福建金森碳汇科技有限公司副经理、经理、执行董事,将乐县金森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科长、副经理,福建金森森林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常务副经理、经理、执行董事。现任福建金森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董事,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范凯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七)吴锦凤女士
  吴锦凤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9年3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
  吴锦凤女士历任厦门天健华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厦门天健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欣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天健财智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独立董事。
  吴锦凤女士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截至目前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八)韩立军先生
  韩立军先生,中国国籍,拥有香港永久居住权,1979年12月出生,厦门大学学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
  韩立军先生历任厦门大学教师,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秘书、党委办公室、总裁办公室副主任,金海峡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正奇资本(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深圳恒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证券与期货监察委员会持牌法团负责人员(RO),公司独立董事。
  韩立军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截至目前已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证书。
  (九)李良机先生
  李良机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6年3月出生,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李良机先生历任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权益合伙人、管委会主任。现任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监委会主任及中银党总支副书记,公司独立董事。
  李良机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截至目前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附件2: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简历
  (一)潘隆应先生
  详见附件1。
  (二)施振贤先生
  详见附件1。
  (三)林煜星先生
  林煜星先生副总经理职务分管人力资源、证券事务,未分管经营业务及财务,不影响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
  (四)范凯先生
  详见附件1。
  (五)廖陈辉先生
  廖陈辉先生,中国国籍,1978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营林工程师。
  廖陈辉先生历任将乐县楼杉采育场苗圃班班长,将乐县楼杉采育场林政管理员,将乐县邓坊采育场营林科长,公司木材产销部副经理,公司楼杉经营部党支部书记,万安分公司经理,资源管理部经理,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廖陈辉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六)张葡英女士
  张葡英女士,中国国籍,1987年4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
  张葡英女士历任将乐县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会计、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及将乐县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副总经理、董事。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张葡英女士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七)伍梦洁女士
  伍梦洁女士,中国国籍,1990年8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
  伍梦洁女士历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制度督查办公室成员,制度督查小组成员,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团委副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现任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团委书记、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伍梦洁女士在财务督查、经营管理、制度执行、合规履职等领域有长期的专项检查、内部审计、巡查督查等各类监督工作经验。
  伍梦洁女士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团委书记,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八)廖洋先生
  廖洋先生,中国国籍,1986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
  廖洋先生历任常青分公司副经理、信息披露专员、证券事务部副经理。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部经理。
  廖洋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6年9月23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6年10月28日经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和《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等。
  本制度所涉及对外投资是指除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另见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中,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权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对于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投资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
  上市公司购买或者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披露相关情况并免于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投资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未达到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在董事会对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授权范围内,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前述授权具体权限按照《总经理工作细则》执行。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的规定,但已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依据本制度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财务部门应当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内审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具体运作程序参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等进行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五条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如有)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
  第十七条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八条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回收与转让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收回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因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者经营方向发生变化;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收回或转让对外投资时,公司财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收回、转让对外投资所涉及的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财产交接、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根据持股比例、是否对新建公司并表及与合作方协商沟通情况,对新建公司派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监督并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三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原则上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及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四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及被投资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投资单位的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七条 被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被投资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行使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子公司应当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公司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一条 被投资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本公司董事会: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大额银行退票;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6-047

放大 缩小 默认
赞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