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68 证券简称:华特气体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石思慧、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郭湛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郭湛泉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6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 公司负责人:石思慧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郭湛泉会计机构负责人:郭湛泉 合并利润表 2026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石思慧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郭湛泉会计机构负责人:郭湛泉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6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石思慧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郭湛泉会计机构负责人:郭湛泉 (三)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88268 证券简称:华特气体 公告编号:2026-084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刘佳佳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刘佳佳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简历详见附件),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刘佳佳女士已取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证明,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相关素质,能够胜任证券事务代表职责的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57-81008813 联系传真:0757-85129388 电子邮箱:zhengqb@huategas.com 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逢西村文头岭脚东侧 特此公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9日 附件:刘佳佳女士简历 刘佳佳,女,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学位,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曾任深圳市捷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26年3月加入公司证券部,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佳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 刘佳佳女士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事务代表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