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0月2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7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7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中信泰富大厦38楼航锦科技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蔡卫东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75人,代表股份86,849,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590%。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67,27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27%。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572人,代表股份19,577,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62%。 (3)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计571人,代表股份5,807,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99%。 9、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岑俊杰、张广鹏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