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下降135.15%,主要原因系本期应收款项融资增加,收回货款中以票据结算的金额增加,现汇收款相应减少,进而导致现金流净额下降。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设立全资子公司并投资建设光纤预制棒及光纤项目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公司拟投资约70,000万元,建设"年产300吨光纤预制棒、1000万芯公里光纤项目"。 本项目采用"投资一建设一运营"分工协作机制: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统筹提供资金、管理、市场及产业协同等全方位支撑;全资子公司广东日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丰新材料”)作为基础设施实施主体,依托其已取得的土地承接项目建设任务,为本项目提供成熟完善的用地、厂房及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同时,公司拟在广东省江门市设立全资子公司广东日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丰光电”),作为项目投产运营主体,承担项目建成后光纤预制棒及光纤产品的生产与运营管理,负责完成产线搭建、设备采购、设备调试、试产、投产等标的项目的全流程运营管理工作。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日丰新材料及日丰光电已分别完成工商登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0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项目进展暨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4)。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30日 单位:元 ■ ■ 法定代表人:冯就景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海威 会计机构负责人:侯林林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冯就景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海威 会计机构负责人:侯林林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 (二) 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5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6年10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2026年10月16日以电话、邮件等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采用现场及通讯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全体独立董事以通讯方式参会。会议由董事长冯就景先生主持,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10月修订)》。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8日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10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及《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1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及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由专门委员会委员内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无故被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 职责权限及履职保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公司内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与外部审计机构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审计制度的实施;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拟订其报酬方案; (四)审核与监督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听取一次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审阅一次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针对以上事项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三)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五)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或者鉴证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式; (六)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设立以下程序,以检查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一)研究公司与审计机构的所有关系(包括是否提供非审计类服务); (二)了解审计机构就保持其独立性以及在监督有关规则执行方面所采纳的政策和程序;有关规则包括就更换审计机构合伙人及职员的现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非董事会另有授权,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的审计活动。 第二十四条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的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豁免通知时限要求。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二十八条审计工作组应当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如下: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三十四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各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的委员以传真方式签署形成决议。 第三十五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者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不具有提案权或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协助支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作为档案保存。 第三十八条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应特别注明; (三) 每一决议事项的审议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四)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6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