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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6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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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远兴源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十月

  重要提示
  1、博远兴源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26年9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6〕2773号文准予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3个日历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到期日对基金份额进行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将在T+7个工作日内(含)将已变现的基金财产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自动支付给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动赎回的赎回份额和赎回金额计算公式,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如存续期届满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金延长存续期,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自动赎回的安排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时,若存在未变现的资产,登记机构将于该部分资产变现完成后,将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给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位基金份额所分配的资产金额按照资产变现完成后的净额进行计算,单位基金份额对应的总到账款项可能与封闭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不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在封闭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相关提示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办理基金份额自动赎回的,则办理日相应顺延。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于2026年10月29日至2027年1月28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起始销售日期以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为准。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5、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低于5亿份。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间利息),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募集规模予以有效控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被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不含募集期利息)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份。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单个账户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无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无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0.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不受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8、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4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4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9、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0、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位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投资人在开户当天即可进行认购,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1、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2、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即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6年10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www.boyuanfunds.com)上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15、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6、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在募集期间,如增减、变更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在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17、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755-29395858)、销售机构的客服热线咨询购买事宜。
  18、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操作和技术风险,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合规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封闭式基金,在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为63个月,在封闭期内,投资者无法主动申请赎回,将导致投资者需要使用投资于本基金的资金时,无法随时赎回到账和进行其他投资。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到期日对基金份额进行自动赎回,并于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的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本公司可综合情况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20、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博远兴源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博远兴源63个月封闭式债券
  基金代码:029555
  二、基金类别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3个日历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到期日对基金份额进行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将在T+7个工作日内(含)将已变现的基金财产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自动支付给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动赎回的赎回份额和赎回金额计算公式,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如存续期届满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金延长存续期,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自动赎回的安排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时,若存在未变现的资产,登记机构将于该部分资产变现完成后,将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给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位基金份额所分配的资产金额按照资产变现完成后的净额进行计算,单位基金份额对应的总到账款项可能与封闭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不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在封闭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相关提示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办理基金份额自动赎回的,则办理日相应顺延。
  三、基金存续期间: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63个月。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份。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1
  法定代表人:钟鸣远
  成立时间:2018年12月12日
  电话:(0755)29395888
  传真:(0755)29395889
  联系人:邹莉
  客户服务电话:(0755)29395858
  网站:www.boyuan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现有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七、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于2026年10月29日至2027年1月28日面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各销售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2)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二百人。
  3、基金合同生效
  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由基金管理人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第二部分 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二、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对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部分销售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者参见其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用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若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普通客户)通过代销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3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30%)=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认购份额=(99,700.90+50)/1.00= 99,750.90份
  即:投资者(普通客户)通过代销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0.3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可得到99,750.90份基金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交易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三部分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开户时,投资者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经其签字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如有代理人,还需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经其签字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以及投资者授权代理人办理基金业务的公证书原件。
  3、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认购。
  4、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今后投资者在本基金管理人的认购、自动赎回、分红及无效认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个人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其他销售机构指定的资金账户卡。
  二、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客户应提供的开户材料如下:
  (1)填妥并由本人/代理人(监护人)签字的《开户申请表(个人)》;
  (2)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经其签字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身份证件包括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有代理人(监护人),还需出示代理人(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经其签字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以及投资者授权代理人(监护人)办理基金业务的公证书原件;
  (3)本人任意一个储蓄账户凭证(开户银行、账户名、账号)及银行卡或储蓄存折并提供由本人签字的复印件;
  (4)由本人/代理人(监护人)签字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一份;
  (5)填妥的《投资者购买基金前风险揭示函》;
  (6)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7)投资人如未满18周岁,还须提供其监护人认可其投资行为的签字书面文件原件及能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原件,如投资人或监护人在直销机构所在地之外的,应提供前述文件的公证书,以及基金管理人以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或证件;
  (8)直销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购/转换业务申请表》;
  (2)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经其签字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身份证件包括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有代理人,还需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经其签字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以及投资者授权代理人办理基金业务的公证书原件;
  (3)签署《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书》(普通投资者购买风险匹配的产品时签署)、《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普通投资者购买风险不匹配的产品时签署);
  (4)直销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尚未开户的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索取业务申请表。
  (2)直销机构与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3)直销机构咨询电话:(0755)29395858
  (4)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直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其他销售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缴款方式
  1、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个人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将足额的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指定直销清算账户。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资料:
  账户名称: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账号:337080100101514224
  大额实时支付号:309584005098
  个人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要求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个人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2、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其他销售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五、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个人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个人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个人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个人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截止时间的;
  5、个人投资者已缴款,但划款账户与投资者基金账户户名不对应的;
  6、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第四部分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认购。
  3、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在本基金管理人的认购、自动赎回、分红及无效认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机构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应在指定相应的银行活期存款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二、通过直销机构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至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开户申请表(机构)》或《开户申请表(产品)》(适用于以投资组合名义开户);
  (2)填妥的《印鉴卡》一式两份;
  (3)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机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机构投资者授权经办人办理基金业务);
  (4)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三证合一的只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相关证件在有效年检期内,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资产管理人以管理的投资组合名义自行办理账户类业务的需出示资产管理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三证合一的只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证件在有效年检期内,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及出示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投资组合的批复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等)的正反面复印件;
  (6)加盖单位公章的由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证明复印件(如投资组合的名称与银行账户的名称不一致,请提供能证明两者对应关系的相关文件);
  (7)出示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反面复印件(适用于机构投资者授权经办人办理基金业务);
  (8)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的《投资者购买基金前风险揭示函》;
  (9)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10)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1)提供填妥加盖单位公章和控制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1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表》以及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3)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的《投资者远程交易协议》一式两份(适用于申请开通远程交易方式的机构投资者);
  (14)直销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直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的《基金认购/申购/转换业务申请表》;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复印件;
  (3)加盖单位公章的《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书》(普通投资者购买风险匹配的产品时签署)、《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普通投资者购买风险不匹配的产品时签署);
  (4)直销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4、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索取业务申请表。
  (2)直销机构与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3)直销机构咨询电话:(0755)29395858
  (4)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直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其他销售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缴款方式
  1、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将足额的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指定直销清算账户。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资料:
  账户名称: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账号:337080100101514224
  大额实时支付号:309584005098
  机构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要求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名称、所认购基金简称等。
  2、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其他销售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五、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机构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机构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机构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机构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截止时间的;
  5、机构投资者已缴款,但划款账户与投资者基金账户户名不对应的;
  6、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第五部分 清算与交割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有效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及有效认购申请资金产生的利息一并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的专用账户,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认购份额、利息等证明。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将于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募集期限届满,若本基金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七部分 本基金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1
  法定代表人:钟鸣远
  成立时间:2018年12月12日
  电话:(0755)29395888
  传真:(0755)29395889
  联系人:邹莉
  客户服务电话:(0755)29395858
  网站:www.boyuanfunds.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1
  法定代表人:钟鸣远
  成立时间:2018年12月12日
  电话:(0755)29395888
  传真:(0755)29395889
  联系人:廖伟浩
  客户服务电话:(0755)29395858
  四、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1
  法定代表人:钟鸣远
  成立时间:2018年12月12日
  电话:(0755)29395888
  传真:(0755)29395889
  联系人:邹莉
  客户服务电话:(0755)29395858
  网站:www.boyuanfunds.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现有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陈臻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陆奇、王丹蕾
  联系人:王丹蕾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经办会计师:曹阳、成磊
  联系人:成磊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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