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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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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1 证券简称:华阳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5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认为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生物新材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尚无法判断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
  一、前期诉讼的情况
  2026年7月,原告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惠通公司”)因与被告生物新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生物新材公司与本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平定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生物新材公司及本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58,389,007.7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公司于2026年8月12日收到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6)晋0321民初2799号】及相关法律文书。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8月1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2026-038号公告)。
  二、本次进展情况
  2026年10月23日,公司收到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晋0321民初2799号】。法院认为本公司与生物新材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57929007.73元及逾期利息(以57929007.7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3年8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445.04元,减半收取计165722.52元,由被告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尚无法判断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并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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