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此前披露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情况。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共计371宗,涉及诉讼金额总计1.79亿元,已审结300宗,其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75宗;71宗尚在二审中。另外,公司已与27名原告达成执行和解,涉及和解款项164.76万元。具体内容请查看公司于2020年5月7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7月6日、2021年9月23日、2022年1月6日、2022年6月1日、2022年7月1日、2022年7月13日、2022年11月25日、2023年7月14日、2023年10月10日、2023年12月12日、2024年8月1日、2024年9月20日、2025年7月3日、2025年11月3日、2025年12月11日、2026年1月6日、2026年2月5日和2026年7月1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新增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33、36、70)、《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045、069、2022-001、035、050、2023-031、049、2024-037、2025-026)、《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2025-045)、《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005、024)。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1、2026年2月,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耿会云等67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公司赔偿原告损失8,868,938.7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278.16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耿会云等67人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用120,278.16元及公告费,由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与27名原告达成执行和解,涉及和解款项164.76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前期已对诉讼情况计提预计负债,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据诉讼案件执行情况及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6)川民终220号民事判决。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