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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 上市公司名称: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立航科技 股票代码:603261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泓川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温州大道1707号亨哈大厦7层701室-519号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鹏润达广场A座18层1808房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海南泓川源基本情况 ■ (二)泓川源基本情况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泓川源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员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及未来发展的认可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公司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18个月内不减持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泓川源与转让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以现金人民币433,198,704.60元(大写:肆亿叁仟叁佰壹拾玖万捌仟柒佰零肆元陆角)受让刘随阳持有立航科技无限售流通股8,459,26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91%。 鉴于海南泓川源作为泓川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泓川源申请开立了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海南泓川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推进本次交易,2026年10月23日,海南泓川源一泓川源与转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转让方将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8,459,260股股份转让给“海南泓川源一泓川源”。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股份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合法募集资金。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9月14日,泓川源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随阳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刘随阳 乙方(受让方):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上市公司8,459,26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0.91%)及其所附带的全部股东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1.2 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分红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自过户完成之日起,标的股份的一切风险、义务由乙方承担。 1.3 甲方承诺:标的股份权属清晰,无质押、冻结、查封、代持、权属纠纷等任何权利限制;甲方为标的股份唯一合法所有权人。 第二条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2.1 经甲乙双方确认,本次交易每一股的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每股收盘价的90%,即每一股人民币51.21元,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433,198,704.60元(大写:肆亿叁仟叁佰壹拾玖万捌仟柒佰零肆元陆角)。 2.2 若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价格应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价款支付 3.1 第一期款: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账户支付总价款的28%,即支付人民币121,295,637.29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壹佰贰拾玖万伍仟陆佰叁拾柒元贰角玖分);甲方应于同日将845.926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0.91%)质押给乙方;甲方同意将部分第一期款出借给上市公司用于公司经营; 3.2 第二期款: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在重大方面持续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生重大违约、过渡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已经办理完成3.1条项下的质押登记的前提下,协议转让经上交所合规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32%,第一期款与第二期款合计为总价款的60%,即累计支付人民币259,919,222.76元(大写:贰亿伍仟玖佰玖拾壹万玖仟贰佰贰拾贰元柒角陆分); 3.3 第三期款: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40%,前述三期款合计为总价款的100%,即累计支付人民币433,198,704.60元(大写:肆亿叁仟叁佰壹拾玖万捌仟柒佰零肆元陆角)。 第四条 过户安排 4.1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信息披露及向上交所提交协议转让确认申请;乙方配合提供所需文件。 4.2 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标的股票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意见且乙方已按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款项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完成本次交易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并提供完税凭证,取得完税凭证后,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登记及解质押手续,甲方应保证标的股票无任何权利瑕疵,确保过户手续顺利办理。 4.3 自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与标的股票及派生股票相关的所有权、表决权、分红权、提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全部股东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独立享有及承担;甲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行使标的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 4.4 标的股票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定各自承担;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承担。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5.1 双方共同陈述与保证: (1)本协议每一方均拥有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权利和能力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一经生效对该方即具有效力和拘束力,并可依据其条款对该方强制执行; (3)每一方对本协议的签署、递交和履行不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该方的章程性文件(若适用);与该方签署的其他协议发生冲突或导致对该等协议的违反;违反对该方或该方财产具有约束力的法院、仲裁机关或政府机构的判决、命令、禁令、政令或裁决; (4)没有未决或潜在的,针对任一方或其财产而在任何法院、仲裁或政府机构提起的法律行动、诉讼仲裁或法律调查程序,若其作出不利裁决,将妨碍或阻止该方履行本协议下交易; (5)双方将尽力促进具体交易协议尽快达成,按本协议共同参与本次股份收购及相关安排直至本协议终止。 5.2 甲方向乙方陈述与保证: (1)上市公司所有披露的信息和材料在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并且是最新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遗漏;除已公开披露信息及书面向乙方披露外,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负债、对外担保、行政处罚、刑事调查、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等; (2)标的股份权属清晰,除依照本协议质押给乙方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其它权利负担、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况; (3)甲方合法拥有转让标的股份的完整权利,无需取得其他人的许可或批准,并承诺在交割前本次转让交易已取得其他人的同意(如适用); (4)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合法、清晰、稳定。除已依法披露及本协议约定的安排外,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收益权转让、控制权让渡或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标的股份权属或本协议履行的协议、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合理预期可能导致甲方丧失控制权、标的股份被处置或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事项; (5)甲方及其关联方在甲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已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及控制权,不存在滥用控制权或关联关系,以及从事其他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或利益,或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6)除已依法公开披露的事项外,上市公司对其重要资产拥有合法、完整、有效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等重要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担保权益,不存在冻结、查封、扣押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亦不存在其他第三方权利主张; (7)上市公司合规经营,不存在可能对上市公司或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尚未了结或据甲方合理所知可能发生的、可能对上市公司或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调查、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司法程序; 第六条 过渡期安排 6.1.过渡期指本协议签订日起至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 6.2.在过渡期内,甲方除按照约定将标的股票质押给乙方以外,不得在标的股票上设置新的质押,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不得筹划或发行上市公司可交换债券,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6.3.在过渡期内,甲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的良好运行;保证上市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员相对稳定;继续维持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上市公司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6.4.在过渡期内,甲方在知情且不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形下应及时将有关对上市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股票转让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条 信息披露 7.1.双方确认本次转让属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严格按照证监会、上交所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2.由甲方协调上市公司及时发布权益变动公告、协议转让公告等文件,双方配合提供资料,保证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双方对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的整个过程均负有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为签订或履行本协议而披露或提供的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作其他用途。 8.2.本条款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但披露方应在法律允许且不影响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范围内,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给予其合理审阅时间); (2)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非因一方违反本条款导致); (3)向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披露该等信息(需确保该等人员同样承担保密义务)。 8.3.本协议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持续有效,对双方及其各自允许的受让方和承继者继续有约束力。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若因监管原因未达成本次交易的(非因任何一方违约、虚假陈述、资料瑕疵或不配合办理等可归责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应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返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并解除协议。 9.2.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合规确认申请未被受理、标的股票无法完成过户,或甲方存在本协议约定的根本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应自乙方付款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甲方应在乙方主张该权利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返还义务。 9.3.除非另有约定,乙方迟延支付转让价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乙方已支付股票转让款不予退还。 9.4.除非另有约定,因甲方原因迟延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的,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按照转让总价款金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应自乙方付款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甲方应在乙方主张该权利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返还义务。 9.5.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本协议中未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9.6.本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9.7.除上述赔偿外,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为实现权利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第十条 其他约定和锁定期 10.1.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甲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10.2.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8个月内不减持标的股份。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如在一方发出要求协商的通知后15日内争议未得到解决,该方可以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成都仲裁解决。仲裁庭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仲裁员为转让方指定,一名仲裁员为受让方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指定,如转让方和受让方无法就第三名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并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在根据本第十一条规定解决争议的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其他不受影响的义务。 五、《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6年10月23日就本次权益变动与转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签署方:转让方、受让方 海南泓川源作为泓川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泓川源申请开立了证券账户(即海南泓川源一泓川源),海南泓川源知晓并认可泓川源于2026年9月14日与其他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各方同意,海南泓川源作为泓川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股份转让协议》并签署本补充协议,视为海南泓川源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即2026年9月14日)即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同意转让方将目标公司8,459,260股股份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转让至“海南泓川源一泓川源”证券账户。 各方同意依据交易规则,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1.21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433,198,704.60元(大写:肆亿叁仟叁佰壹拾玖万捌仟柒佰零肆元陆角)。 各方同意,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股份转让协议》和本补充协议的约定,配合办理本次股份转让在交易所的合规确认申请、在中登公司的过户登记以及为完成本次转让而需取得的各项手续,海南泓川源及泓川源将依法依规为“海南泓川源一泓川源”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补充协议系对《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与《股份转让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以《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为准,《股份转让协议》应完全有效并具有约束力,各方仍应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六、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转让方刘随阳先生已将本次拟转让的上市公司8,459,26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91%)质押给泓川源。根据上市公司于2026年9月2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上述股份的质押起始日为2026年9月21日,该质押系为履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交易安排而办理。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相关约定,在相关条件满足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及解除质押手续。具体安排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之“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除上述股份质押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外,各方未就本次股份转让签署其他补充协议。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海南泓川源及泓川源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海南泓川源及泓川源的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泓川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_ 海南泓川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2026年10 月23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泓川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_ 海南泓川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2026年10 月 23 日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版) 上市公司名称: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立航科技 股票代码:603261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随阳 住所及通讯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金福路XXX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如下: 刘随阳先生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成都瑞联嘉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联嘉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瑞联嘉信持有公司股份1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32%。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不存在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随阳先生基于个人资金需求及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并引入对公司价值认可的投资者而进行的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后续作出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6年9月14日,刘随阳分别与泓川源、李奔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本次股份转让价格均为51.21元/股。其中,刘随阳拟向泓川源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459,2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1%,转让总价款为433,198,704.60元;拟向李奔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875,2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转让总价款为198,452,064.60元。 2026年10月23日,刘随阳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刘随阳拟将其持有的公司8,459,2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1%)转让给受让方,每股转让价格为51.21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433,198,704.60元。 二、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受让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存在被质押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 续表 ■ 四、《股份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2026年9月14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随阳先生分别与泓川源善渊、李奔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1 甲方(转让方):刘随阳 乙方(受让方):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上市公司8,459,26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0.91%)及其所附带的全部股东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1.2 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分红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自过户完成之日起,标的股份的一切风险、义务由乙方承担。 1.3 甲方承诺:标的股份权属清晰,无质押、冻结、查封、代持、权属纠纷等任何权利限制;甲方为标的股份唯一合法所有权人。 第二条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2.1 经甲乙双方确认,本次交易每一股的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每股收盘价的90%,即每一股人民币51.21元,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433,198,704.60元(大写:肆亿叁仟叁佰壹拾玖万捌仟柒佰零肆元陆角)。 2.2 若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价格应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价款支付 3.1 第一期款: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账户支付总价款的28%,即支付人民币121,295,637.29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壹佰贰拾玖万伍仟陆佰叁拾柒元贰角玖分);甲方应于同日将845.926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0.91%)质押给乙方;甲方同意将部分第一期款出借给上市公司用于公司经营; 3.2 第二期款: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在重大方面持续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生重大违约、过渡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已经办理完成3.1条项下的质押登记的前提下,协议转让经上交所合规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32%,第一期款与第二期款合计为总价款的60%,即累计支付人民币259,919,222.76元(大写:贰亿伍仟玖佰玖拾壹万玖仟贰佰贰拾贰元柒角陆分); 3.3 第三期款: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40%,前述三期款合计为总价款的100%,即累计支付人民币433,198,704.60元(大写:肆亿叁仟叁佰壹拾玖万捌仟柒佰零肆元陆角)。 第四条 过户安排 4.1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信息披露及向上交所提交协议转让确认申请;乙方配合提供所需文件。 4.2 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标的股票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意见且乙方已按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款项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完成本次交易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并提供完税凭证,取得完税凭证后,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登记及解质押手续,甲方应保证标的股票无任何权利瑕疵,确保过户手续顺利办理。 4.3 自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与标的股票及派生股票相关的所有权、表决权、分红权、提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全部股东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独立享有及承担;甲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行使标的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 4.4 标的股票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定各自承担;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承担。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5.1 双方共同陈述与保证: (1)本协议每一方均拥有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权利和能力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一经生效对该方即具有效力和拘束力,并可依据其条款对该方强制执行; (3)每一方对本协议的签署、递交和履行不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该方的章程性文件(若适用);与该方签署的其他协议发生冲突或导致对该等协议的违反;违反对该方或该方财产具有约束力的法院、仲裁机关或政府机构的判决、命令、禁令、政令或裁决; (4)没有未决或潜在的,针对任一方或其财产而在任何法院、仲裁或政府机构提起的法律行动、诉讼仲裁或法律调查程序,若其作出不利裁决,将妨碍或阻止该方履行本协议下交易; (5)双方将尽力促进具体交易协议尽快达成,按本协议共同参与本次股份收购及相关安排直至本协议终止。 5.2 甲方向乙方陈述与保证: (1)上市公司所有披露的信息和材料在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并且是最新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遗漏;除已公开披露信息及书面向乙方披露外,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负债、对外担保、行政处罚、刑事调查、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等; (2)标的股份权属清晰,除依照本协议质押给乙方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其它权利负担、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况; (3)甲方合法拥有转让标的股份的完整权利,无需取得其他人的许可或批准,并承诺在交割前本次转让交易已取得其他人的同意(如适用); (4)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合法、清晰、稳定。除已依法披露及本协议约定的安排外,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收益权转让、控制权让渡或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标的股份权属或本协议履行的协议、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合理预期可能导致甲方丧失控制权、标的股份被处置或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事项; (5)甲方及其关联方在甲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已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及控制权,不存在滥用控制权或关联关系,以及从事其他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或利益,或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6)除已依法公开披露的事项外,上市公司对其重要资产拥有合法、完整、有效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等重要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担保权益,不存在冻结、查封、扣押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亦不存在其他第三方权利主张; (7)上市公司合规经营,不存在可能对上市公司或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尚未了结或据甲方合理所知可能发生的、可能对上市公司或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调查、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司法程序; 第六条 过渡期安排 6.1.过渡期指本协议签订日起至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 6.2.在过渡期内,甲方除按照约定将标的股票质押给乙方以外,不得在标的股票上设置新的质押,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不得筹划或发行上市公司可交换债券,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6.3.在过渡期内,甲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的良好运行;保证上市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员相对稳定;继续维持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上市公司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6.4.在过渡期内,甲方在知情且不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形下应及时将有关对上市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股票转让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条 信息披露 7.1.双方确认本次转让属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严格按照证监会、上交所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2.由甲方协调上市公司及时发布权益变动公告、协议转让公告等文件,双方配合提供资料,保证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双方对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的整个过程均负有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为签订或履行本协议而披露或提供的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作其他用途。 8.2.本条款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但披露方应在法律允许且不影响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范围内,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给予其合理审阅时间); (2)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非因一方违反本条款导致); (3)向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披露该等信息(需确保该等人员同样承担保密义务)。 8.3.本协议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持续有效,对双方及其各自允许的受让方和承继者继续有约束力。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若因监管原因未达成本次交易的(非因任何一方违约、虚假陈述、资料瑕疵或不配合办理等可归责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应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返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并解除协议。 9.2.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合规确认申请未被受理、标的股票无法完成过户,或甲方存在本协议约定的根本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应自乙方付款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甲方应在乙方主张该权利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返还义务。 9.3.除非另有约定,乙方迟延支付转让价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乙方已支付股票转让款不予退还。 9.4.除非另有约定,因甲方原因迟延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的,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按照转让总价款金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应自乙方付款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甲方应在乙方主张该权利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返还义务。 9.5.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本协议中未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9.6.本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9.7.除上述赔偿外,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为实现权利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第十条 其他约定和锁定期 10.1.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甲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10.2.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8个月内不减持标的股份。 协议2 甲方(转让方):刘随阳 乙方(受让方):李奔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上市公司3,875,26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00%)及其所附带的全部股东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1.2 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分红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自过户完成之日起,标的股份的一切风险、义务由乙方承担。 1.3 甲方承诺:标的股份权属清晰,无质押、冻结、查封、代持、权属纠纷等任何权利限制;甲方为标的股份唯一合法所有权人。 第二条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2.1 经甲乙双方确认,本次交易每一股的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每股收盘价的90%,即每一股人民币51.21元,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98,452,064.60元(大写:壹亿玖仟捌佰肆拾伍万贰仟零陆拾肆元陆角)。 2.2 若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价格应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价款支付 3.1 第一期款: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账户支付总价款的28%,即支付人民币55,566,578.08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伍佰伍拾陆万陆仟伍佰柒拾捌元零捌分);甲方应于同日将3,875,26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00%)质押给乙方;甲方同意将部分第一期款出借给上市公司用于公司经营; 3.2 第二期款: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在重大方面持续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生重大违约、过渡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已经办理完成3.1条项下的质押登记的前提下,协议转让经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32%,第一期款与第二期款合计为总价款的60%,即累计支付人民币119,071,238.76元(大写:壹亿壹仟玖佰零柒万壹仟贰佰叁拾捌元柒角陆分); 3.3 第三期款: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40%,前述三期款合计为总价款的100%,即累计支付人民币198,452,064.60元(大写:壹亿玖仟捌佰肆拾伍万贰仟零陆拾肆元陆角)。 第四条 过户安排 4.1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信息披露及向上交所提交协议转让确认申请;乙方配合提供所需文件。 4.2 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标的股票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意见且乙方已按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款项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完成本次交易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并提供完税凭证,取得完税凭证后,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登记及解质押手续,甲方应保证标的股票无任何权利瑕疵,确保过户手续顺利办理。 4.3 自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与标的股票及派生股票相关的所有权、表决权、分红权、提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全部股东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独立享有及承担;甲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行使标的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 4.4 标的股票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定各自承担;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承担。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5.1 双方共同陈述与保证: (1)本协议每一方均拥有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权利和能力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一经生效对该方即具有效力和拘束力,并可依据其条款对该方强制执行; (3)每一方对本协议的签署、递交和履行不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该方的章程性文件(若适用);与该方签署的其他协议发生冲突或导致对该等协议的违反;违反对该方或该方财产具有约束力的法院、仲裁机关或政府机构的判决、命令、禁令、政令或裁决; (4)没有未决或潜在的,针对任一方或其财产而在任何法院、仲裁或政府机构提起的法律行动、诉讼仲裁或法律调查程序,若其作出不利裁决,将妨碍或阻止该方履行本协议下交易; (5)双方将尽力促进具体交易协议尽快达成,按本协议共同参与本次股份收购及相关安排直至本协议终止。 5.2 甲方向乙方陈述与保证: (1)上市公司所有披露的信息和材料在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并且是最新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遗漏;除已公开披露信息及书面向乙方披露外,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负债、对外担保、行政处罚、刑事调查、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等; (2)标的股份权属清晰,除依照本协议质押给乙方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其它权利负担、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况; (3)甲方合法拥有转让标的股份的完整权利,无需取得其他人的许可或批准,并承诺在交割前本次转让交易已取得其他人的同意(如适用); (4)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合法、清晰、稳定。除已依法披露及本协议约定的安排外,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收益权转让、控制权让渡或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标的股份权属或本协议履行的协议、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合理预期可能导致甲方丧失控制权、标的股份被处置或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事项; (5)甲方及其关联方在甲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已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及控制权,不存在滥用控制权或关联关系,以及从事其他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或利益,或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6)除已依法公开披露的事项外,上市公司对其重要资产拥有合法、完整、有效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等重要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担保权益,不存在冻结、查封、扣押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亦不存在其他第三方权利主张; (7)上市公司合规经营,不存在可能对上市公司或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尚未了结或据甲方合理所知可能发生的、可能对上市公司或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调查、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司法程序; 第六条 过渡期安排 6.1.过渡期指本协议签订日起至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 6.2.在过渡期内,甲方除按照约定将标的股票质押给乙方以外,不得在标的股票上设置新的质押,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不得筹划或发行上市公司可交换债券,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6.3.在过渡期内,甲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的良好运行;保证上市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员相对稳定;继续维持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上市公司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6.4.在过渡期内,甲方在知情且不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形下应及时将有关对上市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股票转让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条 信息披露 7.1.双方确认本次转让属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严格按照证监会、上交所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2.由甲方协调上市公司及时发布权益变动公告、协议转让公告等文件,双方配合提供资料,保证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双方对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的整个过程均负有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为签订或履行本协议而披露或提供的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作其他用途。 8.2.本条款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但披露方应在法律允许且不影响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范围内,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给予其合理审阅时间); (2)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非因一方违反本条款导致); (3)向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披露该等信息(需确保该等人员同样承担保密义务)。 8.3.本协议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持续有效,对双方及其各自允许的受让方和承继者继续有约束力。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若因监管原因未达成本次交易的(非因任何一方违约、虚假陈述、资料瑕疵或不配合办理等可归责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应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返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并解除协议。 9.2.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合规确认申请未被受理、标的股票无法完成过户,或甲方存在本协议约定的根本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应自乙方付款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甲方应在乙方主张该权利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返还义务。 9.3.除非另有约定,乙方迟延支付转让价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乙方已支付股票转让款不予退还。 9.4.除非另有约定,因甲方原因迟延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的,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按照转让总价款金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应自乙方付款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甲方应在乙方主张该权利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返还义务。 9.5.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本协议中未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9.6.本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9.7.除上述赔偿外,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为实现权利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第十条 其他约定和锁定期 10.1.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甲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10.2.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8个月内不减持标的股份。 五、《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刘随阳 乙方(受让方):海南泓川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海南泓川源作为泓川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泓川源申请开立了证券账户(即海南泓川源一泓川源),海南泓川源知晓并认可泓川源于2026年9月14日与其他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各方同意,海南泓川源作为泓川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股份转让协议》并签署本补充协议,视为海南泓川源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即2026年9月14日)即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同意转让方将目标公司8,459,260股股份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转让至“海南泓川源一泓川源”证券账户。 3.各方同意依据交易规则,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1.21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433,198,704.60元(大写:肆亿叁仟叁佰壹拾玖万捌仟柒佰零肆元陆角)。 4.各方同意,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股份转让协议》和本补充协议的约定,配合办理本次股份转让在交易所的合规确认申请、在中登公司的过户登记以及为完成本次转让而需取得的各项手续,海南泓川源及泓川源将依法依规为“海南泓川源一泓川源”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补充协议系对《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与《股份转让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以《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为准,《股份转让协议》应完全有效并具有约束力,各方仍应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6.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六、转让后控制权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立航科技的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刘随阳 签署日期: 2026年10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刘随阳 日期: 2026年10月2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刘随阳 日期: 2026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603261 证券简称:立航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8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协议转让概述 2026年9月14日,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随阳先生分别与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泓川源善渊”)、李奔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刘随阳先生拟将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334,52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91%,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转让给泓川源善渊、李奔,转让价格为51.21元/股,其中,向泓川源善渊转让8,459,260股,占公司总股本10.91%,向李奔转让3,875,260股,占公司总股本5.00%。 有关详情请见公司于2026年9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5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刘随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泓川源善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李奔)。 二、协议转让进展情况 (一)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 海南泓川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泓川源”)作为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泓川源善渊申请开立了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海南泓川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泓川源一泓川源”)。为推进本次协议转让,经友好协商,各方于2026年10月23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股份转让协议》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由海南泓川源参与签署本补充协议,标的股份由“海南泓川源一泓川源”(以下简称“受让方”)实际受让。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私募基金管理人 ■ 2、私募基金 ■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刘随阳 乙方(受让方):海南泓川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南泓川源作为泓川源善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泓川源善渊申请开立了证券账户“海南泓川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泓川源知晓并认可泓川源善渊于2026年9月14日与其他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各方同意,海南泓川源作为泓川源善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股份转让协议》并签署本补充协议,视为海南泓川源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即2026年9月14日)即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同意转让方将目标公司8,459,260股股份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转让至“海南泓川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证券账户。 各方同意依据交易规则,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1.21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433,198,704.60元(大写:肆亿叁仟叁佰壹拾玖万捌仟柒佰零肆元陆角)。 各方同意,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股份转让协议》和本补充协议的约定,配合办理本次股份转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确认申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过户登记以及为完成本次转让而需取得的各项手续,海南泓川源及泓川源善渊将依法依规为受让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补充协议系对《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与《股份转让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以《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为准,《股份转让协议》应完全有效并具有约束力,各方仍应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3、本次协议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版)。 特此公告。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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