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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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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30日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王新玲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梁赓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迪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王新玲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梁赓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迪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 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000605 证券简称:渤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0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10月1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26年10月23日10:00以现场结合通信表决的方式召开。
  3、本次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其中:侯双江先生、张树涛先生、魏先华先生以通信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其他董事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无委托出席情况),无缺席情况。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新玲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的《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事项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关于渤海股份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薪酬核定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结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公司组织完成了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形成《渤海股份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薪酬核定情况》。
  关联董事梁赓先生在本议案的审议中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4、《关于修订及废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为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体系,落实资本市场监管新规,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修订了《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项制度,同时废止《接待和推广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资金审批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重组过渡期管理办法》7项制度。本次废止的制度,将由公司现行相关制度替代。公司将严格遵照资本市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制度执行。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5、《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同意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3日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推动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及离职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细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股东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本细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履职保障及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细则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因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本细则的规定或者未能忠实履行职务、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规行为不良影响,或者在违规行为被发现前,积极主动采取或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或者相关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在违规行为所涉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在责任认定上予以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11年4月)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有关事宜。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董事会秘书报备买卖本公司股份意向时,董事会秘书有责任提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或者个人所做出的相关承诺等,并确认拟报备买卖意向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上述相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确认已完成上述相关程序,方可提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备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股份变动申报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股份变动申报的具体程序:
  (一)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持有本公司股份拟发生变动或者涉及其他股份申报事项,须在二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申报有关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的申报信息,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汇报,检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对该买卖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并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持股变动,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买卖股票,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违规人员应当主动将其所得收益交回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拒不缴纳所得收益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08年4月)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证券代码:000605 证券简称:渤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3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公司于2026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会议决定于2026年11月9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1月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1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1月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加本次股东会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11月2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11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可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325号,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
  2、以上提案详细内容见2026年10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事项的公告》。
  3、上述提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符合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授权委托代理人还应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之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或由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
  2、登记时间:
  2026年11月4日-11月5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3、登记地点:
  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325号,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4、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有关要求:
  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在授权委托书中须明确载明对股东会拟表决的每一事项的同意或反对意向,未明确载明的,视为代理人有自行表决权。
  5、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王梓
  电话号码:(022)23916519
  传真号码:(022)23916519
  电子邮箱:dongmi@bohai-water.com
  6、会议费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2。
  五、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3日
  附件1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11月9日召开的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代表本人(或本单位)按以下方式行使表决权,如无指示,则受托人可自行决定对该等提案投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本授权委托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会结束。
  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
  注:1、上述非累积投票议案,在表决意见相应栏填写,“同意”划“√”,“反对”划“×”,“弃权”划“〇”。
  2、未填、错填、多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委托人名称(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受托人: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发日期: 委托有效期:
  附件2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605”,投票简称为“渤海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11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1月9日,9:15一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业务股东身份认证操作说明》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s://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s://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证券代码:000605 证券简称:渤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2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23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各合作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8亿元的授信额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授信的基本情况
  为支持公司经营发展,满足其生产经营、项目建设以及并购项目等资金需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各合作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业务,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8亿元。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建设资金借款、并购贷款、融资租赁、委托贷款、信用证、保函、银行票据、保理业务等。公司具体的授信额度以各金融机构的实际授信批复为准。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由公司视资金实际需求情况与金融机构签订单项业务合同进行约定。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授信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为提高决策效率,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股东会批准的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融资的相关事项进行决策,董事会在取得股东会授权的同时,进一步转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向各合作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有助于继续盘活公司现有资产,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优化公司的筹资结构,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且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000605 证券简称:渤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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