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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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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9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一:与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本诉原告。
  ●涉案金额:本诉金额16,544,206.58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已获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案件二:与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诉原告。
  ●涉案金额:本诉金额23,267,944.21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已获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案件一:
  公司就与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威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6)皖0102民初29084号],已缴纳案件受理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二:
  公司就与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胜科技”)因产品责任纠纷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6)皖0102民初29075号],已缴纳案件受理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523631
  法定代表人:徐辉
  被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东定路5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20996571
  法定代表人:刘建波
  被告: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振业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82205498Q
  法定代表人:刘建波
  (二)诉讼请求
  1. 判令两被告依法召回案涉6Cu复合铜箔水电镀设备,由两被告负责将该设备从原告厂区拆除并运回;对于尚未交付的8Cu复合铜箔水电镀设备,判令两被告停止交付;设备召回、拆除、运输、保管及处置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
  2. 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案涉缺陷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失人民币 13,800,000元;
  3. 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人民币 13,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年11月9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赔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9月15日为人民币1,744,206.58元;
  4. 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案涉缺陷产品产生的其他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运输、安装、调试、厂房改造、设备基础、公辅设施投入、检测鉴定、试产材料损耗及为防止危险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100万元;
  5.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22年与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两份设备采购合同,先后采购 6Cu、8Cu 复合铜箔水电镀设备,合计付款1380万元,其中6Cu设备已交付安装,8Cu设备尚未交付。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案涉水电镀设备实际生产者,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系销售方。
  已交付的6Cu设备在调试运行中持续出现运行问题和安全缺陷,未交付设备采用同类工艺技术,存在同类缺陷的高度可能性。
  公司发函要求东威方处置风险,但对方未完整答复亦未落实补救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产品责任相关规定,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东威公司召回已交付设备、停止交付未交付设备,并赔偿各项财产损失。
  (四)前期诉讼进展说明
  就本案所涉合同,公司曾于2025年1月向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该案历经一审判决、公司上诉、发回重审等阶段,具体进展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2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0)。目前该案尚在广德市人民法院重审审理中。
  就本次产品责任纠纷诉讼,公司另行向有管辖权的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本案与上述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均基于双方签订的同一《产品销售合同》项下的同一合同事实,系公司基于产品质量侵权事由另行主张权利。公司将根据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案件二: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523631
  法定代表人:徐辉
  被告: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一路南宾日大楼侧第一卡厂房之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MA4UWY076F
  法定代表人:朱刚毅
  (二)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召回涉案两台TS-1550JRCⅡPro型功能性高分子薄膜材料磁控溅射专用设备;其中,对已经交付至原告处的1号设备予以拆除并运回,对尚未交付的2号设备停止交付;召回、拆除、运输及处置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涉案缺陷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失人民币20,247,040元;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人民币20,247,0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8月3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赔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9月15日为人民币2,020,904.21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涉案缺陷产品产生的其他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运输、安装、调试、厂房改造、配套设施投入、检测鉴定及为防止危险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100万元;
  5.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22年,公司与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签订定作合同,采购两台TS?1550JRCⅡPro 型磁控溅射专用设备,累计支付货款2024.704万元;1号设备已送货,2号同型号设备尚未送货交付。
  已送货的1号设备无法稳定安全运行,存在多重安全缺陷,同时设备还存在多项运行故障,经多次调试维修未能解决,进一步放大安全隐患。未送货交付的 2号设备采用相同技术体系,存在同类缺陷的高度可能性。
  公司发函要求腾胜科技处置隐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产品责任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诉请广东腾胜取回已送货1号设备、停止交付未送货设备,并赔偿各项财产损失。
  (四)前期诉讼进展说明
  就本案所涉合同,公司与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因定做合同纠纷,腾胜科技向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公司随后提起反诉。该案历经一审判决、公司上诉等阶段,具体进展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
  就本次产品责任纠纷诉讼,公司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本案与上述定做合同纠纷诉讼均基于双方签订的同一合同项下的同一合同事实,系公司基于产品质量侵权事由另行主张权利。公司将根据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一、案件二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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