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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拟与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先进封装膜材(GBF)项目”《项目投资协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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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02 证券简称:宏昌电子 公告编号:2026-038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拟与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先进封装膜材(GBF)项目”《项目投资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项目名称:先进封装膜材(GBF)项目(本项目实施主体: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宏昌”),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 投资金额:本项目投资金额约人民币2.7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人民币2.2亿元 ● 审议程序:本次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投资项目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先进封装膜材市场前景的判断,但先进封装膜材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均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对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预期效益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2、本投资项目尚需通过项目立项、环评、安评、能评等审批程序,能否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存在不确定性;本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用地尚未完成必要的用地手续,能否在拟定地点取得约定的建设用地尚存在不确定性。 3、本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或建设资金筹措不到位等,将导致项目的实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4、本投资协议涉及的投资金额、建设周期、预计产值等数值均为预估数,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与预期存在差距,相关数据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和承诺。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本次交易概况 1、本次交易概况 为谋求长远发展,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20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订〈先进封装膜材(GBF)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协议》,投资建设“先进封装膜材(GBF)项目”新建项目,项目投资金额约人民币2.7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人民币2.2亿元,本项目实施主体为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落实具体投资事项。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10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先进封装膜材(GBF)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属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之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标的概况(本项目实施主体) 公司名称: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石化七路1916号 法定代表人:林仁宗 注册资本:12,390万美元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自产的电子用高科技化学品(电子级环氧树脂);租赁业;仓储业。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珠海宏昌资产总额为2,967,320,850.68元,负债总额为2,010,658,155.08元,资产净额为956,662,695.60元,2025年度珠海宏昌实现营业收入1,950,885,910.22元,净利润25,749,956.40元。以上数据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投资标的具体信息 ■ 三、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甲方(招商引资方):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侯文涛 地址:珠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栏港大厦 乙方(投资企业):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瑞荣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728号3栋101房(部位:3栋212房)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甲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条款 第一章 项目投资概述 第一条[投资方简介]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13,407.8509万元,法人代表林瑞荣,主要产品为电子级环氧树脂和覆铜板,为中国最早有能力生产高端电子级环氧树脂的专业生产厂商之一,公司的高端电子级环氧树脂可完全替代进口电子级环氧树脂,填补中国在高端电子级环氧树脂的空白,为国内使用电子级环氧树脂的企业提供优质、稳定的产品以及全面的技术服务。在2012年5月1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宏昌电子,股票代码:603002。 第二条[项目简介] 为谋求长远发展,乙方增加投资约人民币2.7亿元建设本次项目,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人民币2.2亿元(包含设备投资额约人民币1.3亿元),项目全部投产后可实现年产值超人民币4亿元,年税收约人民币2,000万元,有关建设计划如下: 1.拟建规模:占地面积2.4万平方米,建设面积约1.5万平方米,主要生产先进封装膜材(GBF)产品。 2.建设内容:主体厂房、公用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共1.5万平方米,绿化面积为4.8千平方米。 第三条[项目优势]乙方承诺本次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经开区产业发展定位和规划,产品及建设计划经调研具有良好的市场销路和广阔的市场前景,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先进,并对工艺流程和操作参数进行了必要的优化,可有效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项目实施后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好的经济收益,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增加地方税收和促进当地就业。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根据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次投资项目有关建设计划,甲方拟将经开区辖区内约24,000(大写:贰万肆仟)平方米(以实际红线图为准)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按国家规定挂牌出让价公开挂牌转让。根据经开区有关规定,本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底价参照评估价经集体决策确定。乙方(含乙方项目公司)须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参与竞购,获得宗地仅限于本协议项下建设项目使用。 第五条[甲方协助] 1.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和环评、安评、能评等审批手续。 2.协助乙方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程报建、土地使用、消防审批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手续。 3.协助乙方处理和解决好筹建和生产过程中涉及当地相关部门管理事务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六条[甲方协调]乙方在筹建和建设过程中涉及相关部门的有关事务,甲方给予协调,为乙方的投资营造良好的外围环境。 甲方负责完成项目用地的“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至周边道路标高),达到净地出让标准;在项目正式投产前提供常规用水(包括临时用水)、常规用电(包括临时用电)至项目用地红线外50米范围内;协调相关单位提供蒸汽、工业用气的供应。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七条[竞投土地]乙方项目公司须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时参与投资项目所在国有建设用地的竞投,完成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手续并及时付清全部地价款及税费。 第八条[项目要求] 1.开工、竣工及投产:乙方承诺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动工建设,自约定开工截止之日起24个月内所有建筑物竣工,自项目约定竣工截止之日起6个月内投产。项目建设容积率应达到1.2以上。(以规划部门所批复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因生产工艺特殊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行业除外)。 2.乙方承诺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乙方或其在本辖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项目公司开展产品销售业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把该业务转移至其他地区或由其他地区的关联公司代为开展。 3.乙方保证本次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要求,按照安全及消防等相关规定,做好消防、环保及安全评估等工作; 4.乙方保证本次投资项目各项指标符合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现行有效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经开区有关的产业准入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 5.乙方保证本次投资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和单位增加值能耗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和我区的节能降耗相关规定。 第九条 [投资产出强度]根据《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区产业准入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乙方需保证本宗地块上建设的投资项目投资产出贡献强度达到以下要求: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4,000元人民币/平方米,投产后单位面积年产值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平方米,单位面积年税收不低于300元人民币/平方米。 在项目正式投产后五年内,甲方有权对上述项目数据进行跟踪评估,督导乙方依法依规纳税纳统,诚信经营。 第十条[权利限制]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即土地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动工建设,工程已完成建设部分的建筑面积经区建设部门核实后,达到项目设计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或项目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经区相关部门核实后,达到本协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5%以上,并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自约定动工截止之日起30个月内)按时竣工的,可向甲方提出项目用地抵押融资申请,经甲方指定职能部门书面同意后实施,乙方需将抵押贷款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在项目用地上建筑物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前,未经管委会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用地及地上建筑(如有)进行任何形式的出租、转让(含股权转让)或抵债。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乙方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土地闲置]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土地闲置情形的,双方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的处理。 第十二条[未达到闲置标准的空置地处置]未达到闲置标准的空置地原则上是指未达到闲置土地标准,但项目动工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未超过应动工开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或已投资额未超过总投资额(不包括地价款)50%的用地。 如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土地空置的情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完成整改的,视为乙方同意由甲方将土地分割处理,将未达标部分土地进行回收或进行盘活,并退回相应面积地块已缴纳的地价款(不计利息)。 第十三条[未达要求整体处理]乙方违反项目动竣工时间、宗地容积率、工业项目用地中非生产性设施用地比例、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安全生产、消防审查、能耗等约定,乙方除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协议等文件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限定时间内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视为乙方违约并同意按照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有关协议处理。 第十四条[未按计划建成投产]除上述[土地闲置]、[未达到闲置标准的空置地处置]情形外,在项目建成投产前,如确因乙方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甲方有权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用地被依法无偿收回的,对被收回用地范围内乙方所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性质改变]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投资、建设、经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项目的性质。改变项目性质的行为导致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系根本违约行为。 第二节 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应为乙方的投资经营提供良好外部环境,如甲方落实不到位,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时间内落实。 第十七条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投资迟延、土地闲置等情况的,乙方同意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盘活用地等方式进行解决。甲乙双方可就出现的问题另行达成《补充协议》共同遵照执行,该《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甲方违约因素消失后,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尽快履行各方义务,不得借故迟延履行。 第五章 不可抗力 第十九条[定义]协议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消除后,经双方协商同意重新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条[履约方式]如因遇不可抗力之因素导致本次投资项目延迟动工开发或中途停工的,甲乙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或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在项目建成投产前,如确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因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甲方有权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照该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确定,地上建筑物价格由甲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价确定。 第六章 协议生效及失效 第二十一条[签订及生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甲、乙双方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协商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但甲、乙双方应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未在意向地块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参与竞拍,或未能成功竞得意向地块,或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国有用地出让合同,视为放弃本次投资,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违约后继续履行]如发生本协议第四章规定的情形的,守约方除有权按该条规定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责任外,如果守约方选择继续履行本协议,违约方还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七章 法律适用、争议及其解决 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有关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除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各方应继续依照合同履约。 第八章 保密条款 第二十六条[定义]甲乙双方对本投资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严格保密,对与本投资协议预期的所有事项有关的谈判严格保密,但乙方因法律法规应公开或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监管部门等要求公告披露的除外。甲乙双方应将接触、知悉本投资协议及其内容的人员严格限制在必需的范围内。本投资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保密条款效力不因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中止、撤销、解除、终止而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未尽事宜]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所签署之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通知]本协议所需要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以本协议上注明之通讯地址、电话为准,并视实际送达及(或)告知时生效。任何一方变更本协议载明的通知或通讯地址,在变更后十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通知或通讯无法送达的,其后果自负。 甲方通讯地址: 电话: 乙方通讯地址: 电话: 第二十九条[协议效力及其他] 1.本协议书经双方盖章及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书一式陆份,各方各执叁份。 3.本协议书在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投资项目后续如果成功实施,公司先进封装膜材(GBF)将实现规模化供应,能够有效提高高附加值新材料业务占比,对公司后续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由于本投资项目建设存在一定的时间周期,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外投资风险分析 (一)本投资项目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先进封装膜材市场前景的判断,但先进封装膜材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均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对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预期效益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二)本投资项目尚需通过项目立项、环评、安评、能评等审批程序,能否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存在不确定性;本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用地尚未完成必要的用地手续,能否在拟定地点取得约定的建设用地尚存在不确定性。 (三)本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或建设资金筹措不到位等,将导致项目的实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四)本投资协议涉及的投资金额、建设周期、预计产值等数值均为预估数,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与预期存在差距,相关数据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和承诺。 本投资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如发生较大变化或取得阶段性进展,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03002 证券简称:宏昌电子 公告编号:2026-041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0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6年10月20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董事九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九名。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先进封装膜材(GBF)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协议》,投资建设“先进封装膜材(GBF)项目”新建项目,项目投资金额约人民币2.7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人民币2.2亿元,本项目实施主体为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落实具体投资事项。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9票,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孙公司签订〈珠海宏仁签订高端覆铜板及半固化片建设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孙公司珠海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与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协议》,投资建设“珠海宏仁高端覆铜板及半固化片建设项目”新建项目,项目投资金额不低于约人民币8.0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约人民币7.0亿元。 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落实具体投资事项。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9票,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孙公司签订〈珠海宏仁二期扩建自动化及智能制造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孙公司珠海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与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签署《项目投资协议》,投资建设“珠海宏仁二期扩建自动化及智能制造项目”,项目投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约1.9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人民币1.8亿元。 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落实具体投资事项。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9票,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03002 证券简称:宏昌电子 公告编号:2026-040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拟与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签订“珠海宏仁二期扩建自动化及智能制造项目”《项目投资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项目名称:珠海宏仁二期扩建自动化及智能制造项目”(本项目实施主体:珠海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宏仁”),系公司全资孙公司) ● 投资金额:本项目投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约1.9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人民币1.8亿元 ● 审议程序:本次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相关风险提示 1、投资项目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覆铜板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覆铜板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均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对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预期效益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2、本投资项目尚需通过项目环评、安评、能评等审批程序,能否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存在不确定性。 3、本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或建设资金筹措不到位等,将导致项目的实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4、本投资协议涉及的投资金额、建设周期、预计产值等数值均为预估数,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与预期存在差距,相关数据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和承诺。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本次交易概况 1、本次交易概况 为谋求长远发展,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20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孙公司签订〈珠海宏仁二期扩建自动化及智能制造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同意全资孙公司珠海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投资建设“珠海宏仁二期扩建自动化及智能制造项目”,项目投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9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人民币1.8亿元。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落实具体投资事项。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10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孙公司签订〈珠海宏仁二期扩建自动化及智能制造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属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之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标的概况(本项目实施主体) 公司名称:珠海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洁能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林瑞荣 注册资本:38,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珠海宏仁总资产人民币579,737,584.92元,负债总额为210,084,489.72元,净资产人民币369,653,095.20元。报告期内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3,901,557.60元。以上数据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投资标的具体信息 ■ 三、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甲方(招商引资方):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负责人:董媛媛 地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栏港大厦 乙方(投资企业):珠海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瑞荣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洁能路169号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甲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乙方:珠海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条款 第一条 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 (一)项目名称:珠海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二期扩建自动化及智能制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二)投资主体:乙方:珠海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在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主体。 (三)项目类型:√制造业/□非制造业 (四)产业类型: √集成电路/ □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打印设备/□航空航天/□海洋经济/□现代服务业/□其他:______ (五)项目主要内容:公司计划对现有覆铜板及半固化片生产项目进行扩产。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年新增高阶覆铜板240万张、半固化片720万米。 (六)项目投资情况:项目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约1.9亿元,其中固定资产计划投资额约1.8亿元,设备计划投资额约1.8亿元。 (七)项目用地:√自有用地,√厂房/办公楼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洁能路169号,面积47000平方米。 (八)项目进展时序:项目计划于2026年10月1日前正式动工,于2028 年6月30日前投产,预计全部达产后年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约22000万元,年税收不低于约 1200万元。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项目进展时序、效益、应税销售收入等内容进行监督及核查。 (二)甲方依法积极帮助乙方代办项目所需商事登记、税务、立项等有关手续。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及有关协议约定从事本项目的建设、生产及经营活动,依法在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缴纳税费。 (二)乙方项目的生产经营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规开展项目立项、环评、安评、能评等工作,并以相关部门批复意见为准进行项目实际建设,并接受甲方对本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协议效力及其他 (一)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本协议签订后,双方积极展开相关工作,并落实具体条款。 (二)本协议书一式肆份,各方各执贰份。 (三)乙方项目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安全评价、环保要求、消防验收等前置审批,或乙方未能取得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投资项目后续如果成功实施,可实现新增年产高端覆铜板240万张及半固化片720万米,产品主要面向AI服务器、数据中心、高端消费电子等市场对高阶高频高速PCB材料的需求;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强化“长三角+珠三角”双核心产能布局,提升区域协同及市场服务能力,同时顺应AI基建发展浪潮,满足下游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战略,对公司后续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由于本投资项目建设存在一定的时间周期,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外投资风险分析 (一)本投资项目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覆铜板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覆铜板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均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对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预期效益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二)本投资项目尚需通过项目环评、安评、能评等审批程序,能否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存在不确定性。 (三)本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或建设资金筹措不到位等,将导致项目的实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四)本投资协议涉及的投资金额、建设周期、预计产值等数值均为预估数,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与预期存在差距,相关数据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和承诺。 本投资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如发生较大变化或取得阶段性进展,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03002 证券简称:宏昌电子 公告编号:2026-039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拟与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珠海宏仁高端覆铜板及半固化片建设项目”《项目投资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项目名称:珠海宏仁高端覆铜板及半固化片建设项目(本项目实施主体:珠海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宏仁),系公司全资孙公司) ● 投资金额:本项目投资金额不低于约人民币8.0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约人民币7.0亿元 ● 审议程序:本次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投资项目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覆铜板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覆铜板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均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对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预期效益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2、本投资项目尚需通过项目环评、安评、能评等审批程序,能否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存在不确定性;本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用地尚未完成必要的用地手续,能否在拟定地点取得约定的建设用地尚存在不确定性。 3、本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或建设资金筹措不到位等,将导致项目的实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4、本投资协议涉及的投资金额、建设周期、预计产值等数值均为预估数,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与预期存在差距,相关数据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和承诺。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本次交易概况 1、本次交易概况 为谋求长远发展,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20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孙公司签订〈珠海宏仁高端覆铜板及半固化片建设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同意全资孙公司珠海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投资建设“珠海宏仁高端覆铜板及半固化片建设项目”新建项目,项目投资金额不低于约人民币8.0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约人民币7.0亿元。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落实具体投资事项。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10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孙公司签订〈珠海宏仁高端覆铜板及半固化片建设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属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之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标的概况(本项目实施主体) 公司名称:珠海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洁能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林瑞荣 注册资本:38,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珠海宏仁总资产人民币579,737,584.92元,负债总额为210,084,489.72元,净资产人民币369,653,095.20元。报告期内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3,901,557.60元。以上数据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投资标的具体信息 ■ 三、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甲方(招商引资方):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侯文涛 地址:珠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栏港大厦 乙方(投资企业):珠海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瑞荣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洁能路169号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甲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珠海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条款 第一章 项目投资概述 第一条[投资方简介] 珠海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5月,是宏仁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隶属于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专注于高端电子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是电子信息产业链上游的关键材料供应商。公司核心布局高阶覆铜板、半固化片等核心产品,产品广泛用于汽车电子、5G通信、消费电子、计算机等多个领域。 第二条[项目简介] 为谋求长远发展,乙方将增加投资不低于约人民币8.0亿元建设本次项目,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约人民币7.0亿元(包含设备投资额不低于约人民币 6.0亿元),项目全部投产后可实现年产值超人民币8.8亿元,年税收约人民币3900万元,有关建设计划如下: 1、拟建规模:占地面积约3.5万平米,主要生产高阶覆铜板1080万张/年和半固化片2400万米/年。 2、建设内容:主体厂房、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不低于约 3.6万平方米,绿化面积约为3500平方米。 第三条[项目优势]乙方承诺本次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经开区产业发展定位和规划,产品及建设计划经调研具有良好的市场销路和广阔的市场前景,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先进,并对工艺流程和操作参数进行了必要的优化,可有效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项目实施后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好的经济收益,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增加地方税收和促进当地就业。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根据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次投资项目有关建设计划,甲方拟将经开区辖区内约35000(大写:叁万伍仟)平方米(以实际红线图为准)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按国家规定挂牌出让价公开挂牌转让。根据经开区有关规定,本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底价参照评估价经集体决策确定。乙方须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参与竞购,获得宗地仅限于本协议项下建设项目使用。 第五条[甲方协助] 1.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和环评、安评、能评等审批手续。 2.协助乙方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程报建、土地使用、消防审批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手续。 3.协助乙方处理和解决好筹建和生产过程中涉及当地相关部门管理事务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六条[甲方协调]乙方在筹建和建设过程中涉及相关部门的有关事务,甲方给予协调,为乙方的投资营造良好的外围环境。 甲方负责完成项目用地的“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至周边道路标高),达到净地出让标准;在项目正式投产前提供常规用水(包括临时用水)、常规用电(包括临时用电)至项目用地红线外50米范围内;协调相关单位提供蒸汽、工业用气的供应。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七条[竞投土地]乙方须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时参与投资项目所在国有建设用地的竞投,完成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手续并及时付清全部地价款及税费。 第八条[项目要求] 1.开工、竣工及投产:乙方承诺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动工建设,自约定开工截止之日起30个月内所有建筑物竣工,自项目约定竣工截止之日起6个月内投产。项目建设容积率应达到1.2 以上。(以规划部门所批复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因生产工艺特殊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行业除外)。 2.乙方承诺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乙方或其在本辖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项目公司开展产品销售业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把该业务转移至其他地区或由其他地区的关联公司代为开展。 3.乙方保证本次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要求,按照安全及消防等相关规定,做好消防、环保及安全评估等工作; 4.乙方保证本次投资项目各项指标符合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现行有效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经开区有关的产业准入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 5.乙方保证本次投资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和单位增加值能耗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和我区的节能降耗相关规定。 第九条 [投资产出强度]根据《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区产业准入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乙方需保证本宗地块上建设的投资项目投资产出贡献强度达到以下要求: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4,000元人民币/平方米,投产后单位面积年产值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平方米,单位面积年税收不低于300元人民币/平方米。 在项目正式投产后五年内,甲方有权对上述项目数据进行跟踪评估,督导乙方依法依规纳税纳统,诚信经营。 第十条[权利限制]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即土地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动工建设,工程已完成建设部分的建筑面积经区建设部门核实后,达到项目设计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或项目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经区相关部门核实后,达到本协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5%以上,并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自约定动工截止之日起30个月内)按时竣工的,可向甲方提出项目用地抵押融资申请,经甲方指定职能部门书面同意后实施,乙方需将抵押贷款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在项目用地上建筑物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前,未经管委会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用地及地上建筑(如有)进行任何形式的出租、转让(含股权转让)或抵债。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乙方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土地闲置]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土地闲置情形的,双方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的处理。 第十二条[未达到闲置标准的空置地处置]未达到闲置标准的空置地原则上是指未达到闲置土地标准,但项目动工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未超过应动工开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或已投资额未超过总投资额(不包括地价款)50%的用地。 如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土地空置的情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完成整改的,视为乙方同意由甲方将土地分割处理,将未达标部分土地进行回收或进行盘活,并退回相应面积地块已缴纳的地价款(不计利息)。 第十三条[未达要求整体处理]乙方违反项目动竣工时间、宗地容积率、工业项目用地中非生产性设施用地比例、产出效益、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安全生产、消防审查、能耗、税收等约定,乙方除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协议等文件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限定时间内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视为乙方违约并同意按照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有关协议处理。 第十四条[未按计划建成投产] 除上述[土地闲置]、[未达到闲置标准的空置地处置]情形外,在项目建成投产前,如确因乙方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甲方有权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用地被依法无偿收回的,对被收回用地范围内乙方所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性质改变]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投资、建设、经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项目的性质。改变项目性质的行为导致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系根本违约行为。 第二节 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应为乙方的投资经营提供良好外部环境,如甲方落实不到位,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时间内落实。 第十七条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投资迟延、土地闲置等情况的,乙方同意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盘活用地等方式进行解决。甲乙双方可就出现的问题另行达成《补充协议》共同遵照执行,该《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甲方违约因素消失后,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尽快履行各方义务,不得借故迟延履行。 第五章 不可抗力 第十九条[定义]协议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消除后,经双方协商同意重新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条[履约方式]如因遇不可抗力之因素导致本次投资项目延迟动工开发或中途停工的,甲乙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或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在项目建成投产前,如确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因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甲方有权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照该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确定,地上建筑物价格由甲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价确定。 第六章 协议生效及失效 第二十一条[签订及生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甲、乙双方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协商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但甲、乙双方应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未在意向地块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参与竞拍,或未能成功竞得意向地块,或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国有用地出让合同,视为放弃本次投资,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违约后继续履行]如发生本协议第四章规定的情形的,守约方除有权按该条规定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责任外,如果守约方选择继续履行本协议,违约方还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七章 法律适用、争议及其解决 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有关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除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各方应继续依照合同履约。 第八章 保密条款 第二十六条[定义]甲乙双方对本投资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严格保密,对与本投资协议预期的所有事项有关的谈判严格保密,但乙方因法律法规应公开或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监管部门等要求公告披露的除外。甲乙双方应将接触、知悉本投资协议及其内容的人员严格限制在必需的范围内。本投资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保密条款效力不因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中止、撤销、解除、终止而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未尽事宜]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所签署之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通知]本协议所需要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以本协议上注明之通讯地址、电话为准,并视实际送达及(或)告知时生效。任何一方变更本协议载明的通知或通讯地址,在变更后十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通知或通讯无法送达的,其后果自负。 甲方通讯地址: 电话: 乙方通讯地址: 电话: 第二十九条[协议效力及其他] 1.本协议书经双方盖章及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书一式陆份,各方各执叁份。 3.本协议书在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投资项目后续如果成功实施,可实现新增年产高端覆铜板1,080万张及半固化片2,400万米,产品主要面向AI服务器、数据中心、高端消费电子等市场对高阶高频高速PCB材料的需求;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强化“长三角+珠三角”双核心产能布局,提升区域协同及市场服务能力,同时顺应AI基建发展浪潮,满足下游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战略,对公司后续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由于本投资项目建设存在一定的时间周期,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外投资风险分析 (一)本投资项目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覆铜板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覆铜板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均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对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预期效益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二)本投资项目尚需通过项目环评、安评、能评等审批程序,能否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存在不确定性;本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用地尚未完成必要的用地手续,能否在拟定地点取得约定的建设用地尚存在不确定性。 (三)本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或建设资金筹措不到位等,将导致项目的实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四)本投资协议涉及的投资金额、建设周期、预计产值等数值均为预估数,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与预期存在差距,相关数据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和承诺。 本投资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如发生较大变化或取得阶段性进展,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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