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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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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6、2026年9月2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公司自查,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6年2月13日至2026年8月18日),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7、2026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其中2名激励对象因资金筹措原因自愿放弃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15,000股。根据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激励人数不变,将前述激励对象放弃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根据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因资金筹措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将前述激励对象放弃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激励人数及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均保持不变。除上述事项外,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一致。本次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在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六)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6-125
  转债代码:127112 转债简称:尚太转债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10月22日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115.00万股
  ●授予人数:76人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8.04元/股
  ●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同意向7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15.00万股,授予价格为28.04元/股,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6年10月22日。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6年9月21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经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2%。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鉴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正处于转股期,公司股本总额可能存在变动,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本总额均以2026年7月22日(不含可转债转股数量)公司股本总额36,461.617万股进行测算。
  截至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8.04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76人。包括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月、27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自登记完成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除外。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解除限售期内,公司统一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六)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7年和2028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3、特别提示: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指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年度个人综合考评等级确定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若激励对象在考核时,其职级为公司副总监及以上级别或享受博士型工程师待遇,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及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
  2、除上述职级为公司副总监及以上级别或享受博士型工程师待遇之外的其他激励对象,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及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
  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个人获授额度(包含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当期计划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公司或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年8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第三届董事会审议。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2026年8月1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
  2、2026年8月18日至8月27日,公司在内部OA(云之家企业云盘)公告栏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有员工反馈意见。通过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发现有关激励对象人员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情况。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中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就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于2026年9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6年8月2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于2026年8月27日就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4、2026年9月4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6年9月21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6、2026年9月2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公司自查,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6年2月13日至2026年8月18日),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7、2026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和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6年10月22日
  2、授予数量:115.00万股
  3、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4、授予价格:28.04元/股
  5、授予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76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6、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五、本次授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资金筹措原因自愿放弃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15,000股。根据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激励人数不变,将前述激励对象放弃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根据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本股权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本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市价为基础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以此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10月22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按照本公告公布前一交易日(2026年10月20日)的收盘价(即47.95元/股)初步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则授予1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计确认的总费用为 2,289.65万元,该等费用将按解除限售比例按月摊销。根据初步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万元
  ■
  说明: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投资者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九、激励对象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和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1、鉴于2名激励对象因资金筹措原因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将前述激励对象放弃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除此之外,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2、列入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技术)骨干人员,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6、根据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2026年10月22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15.00万股,授予价格为28.04元/股。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六)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6、《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6-129
  转债代码:127112 转债简称:尚太转债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针对首次授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25.1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17.4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针对预留授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21.7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14.9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鉴于2名拟回购注销的离职激励对象中,其中1名属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其对应1,050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6年7月14日达成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并完成解除限售上市流通,该部分股份已不再满足回购注销条件,公司对前次相关回购注销股份数据统计进行了调整,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6,300股调整为5,2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不含可转债转股数)364,616,170股的0.0014%。
  3、本次回购注销原因为:鉴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4、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含可转债转股数)将由364,616,170股减至364,610,920股。
  5、本次调整回购注销数量及回购注销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本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2名拟回购注销的离职激励对象中,其中1名属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其对应1,050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6年7月14日达成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并完成解除限售上市流通,该部分股份已不再满足回购注销条件,对应股份1,050股已解除限售,不再属于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离职回购注销条件。据此,公司对前次相关回购注销股份数据统计进行了调整。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原拟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数量为2,100股,预留授予部分数量为4,200股,合计6,300股;剔除前述已经解除限售的1,050股后,本次实际拟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数量调整为1,050股,预留授予部分数量维持4,200股不变,合计拟回购注销5,250股。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250股,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023年8月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3年8月3日至8月14日,公司在内部OA(云之家企业云盘)公告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有员工反馈意见。通过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公司监事会未发现有关激励对象人员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情况。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就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于2023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3年8月1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高建萍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8月29日(周二)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8月10日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6、2023年8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公司自查,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8月2日),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7、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8、2023年9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9、2023年12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0、2023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1、2024年1月29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5,000股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55,600元减少至260,750,600元,股本总额由260,755,600股减少至260,750,600股。
  12、2024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2024年6月4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50,600元减少至260,716,100元,股本总额由260,750,600股减少至260,716,100股。
  15、2024年6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激励对象名单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6、2024年7月,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授予并登记完成,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4年7月18日。本次预留部分授予并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16,100元增加至260,961,350元,股本总额由260,716,100股增加至260,961,350股。
  17、2024年8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相关事项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8、2024年12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9、2024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2025年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74,000股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961,350元减少至260,887,350元,股本总额由260,961,350股减少至260,887,350股。
  21、2025年3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2、2025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3、2025年5月6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887,350元减少至260,837,350元,股本总额由260,887,350股减至260,837,350股。
  24、2025年5月28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8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54,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357%。
  25、2025年7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6、2025年7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项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股票57,100股。
  27、2025年8月1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8、2025年9月9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35,000股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837,350元减少至260,802,350元,股本总额由260,837,350股减至260,802,350股。
  29、2025年9月17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1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219%。
  30、2026年4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计划》中6名激励对象离职(其中包括5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计划中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6,2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31、2026年4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项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2名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股票243,900股。
  32、2026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3、2026年6月22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46,200股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802,350元减少至260,756,150元,股本总额由260,802,350股减至260,756,150股。
  34、2026年7月14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2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41,46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0936%。
  35、2026年8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300股。该事项已经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由于前次议案中1名激励对象属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其对应1,050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6年7月14日达成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并完成解除限售上市流通,该部分股份已不再满足回购注销条件,公司对前次相关回购注销股份数据统计进行了调整。2026年10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重新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调整回购数量情况
  本次拟回购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中,其中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对应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已于2026年7月14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达成并解除限售上市流通,该部分1,050股股份不再属于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满足回购注销条件,因此对前次拟回购注销股份数量予以调整,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6,300股调整为5,250股。回购价格不因本次股份数量调整发生变化。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17.4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14.9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三条“激励对象退休”的规定:“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250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5,250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不含可转债转股数)的0.0014%,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除《激励计划(草案)》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是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26.75元/股。2024年6月,公司实施了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00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鉴于上述事项,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对本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由26.75元/股调整为25.9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2025年5月,公司实施了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00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依据公司《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对本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进行再次调整,其回购价格由25.9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25.1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2026年7月,公司实施了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00元(含税),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64)。鉴于上述事项,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依据公司《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进行再次调整,其回购价格由25.1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17.4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针对首次授予部分,本次回购价格为17.4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2.51元/股。2025年5月,公司实施了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00元(含税),鉴于上述事项,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对本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由22.5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21.7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2026年7月,公司实施了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00元(含税),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鉴于上述事项,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对本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由21.7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14.9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针对预留授予部分,本次回购价格为14.9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回购资金总额与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85,609.85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含可转债转股数)将由364,616,170股减至364,610,920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注:(1)本表中的“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2)公司尚处于可转债转股期,上述股本数据不考虑可转债转股事项,最终注销事项完成后的总股本与当前总股本实际数可能存在差异,变动后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3)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同时,不影响本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回购注销事宜进行会计处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鉴于《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中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所持部分股份已于2026年7月14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达成并解除限售上市流通,该1,050股不再属于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股份,据此将前次拟回购注销总数量由6,300股调整为5,25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1,050股,预留授予部分4,200股。
  上述调整首次回购数量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数量事项及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准确,应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误。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涉及的2名离职激励对象中,1名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所持部分限制性股票已于2026年7月14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达成并完成解除限售上市流通,该1,050股不再满足回购注销条件。据此,将前次拟回购注销股份数量由6,300股调整为5,25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1,050股,预留授予部分4,200股。
  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审议,决议通过。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且尚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所涉及的债权人通知、公告和股份注销登记,以及注册资本减少、章程修改等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3、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4、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决议;
  5、《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6-131
  转债代码:127112 转债简称:尚太转债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2026年8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2023年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300股,该议案已经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由于前次议案中1名激励对象属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其对应1,050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6年7月14日达成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并完成解除限售上市流通,该部分股份已不再满足回购注销条件,公司对前次相关回购注销股份数据统计进行了调整并暂缓执行前次回购注销股票方案。相关回购注销事项将待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新修订的回购注销议案后,依据新股东会决议实施。公司于2026年10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重新审议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并将前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6,300股调整为5,250股,本次实际拟回购注销数量为5,250股,该议案尚需提交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履行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的程序。
  公司于2026年10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将授予日确定为2026年10月22日,以人民币28.0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6名激励对象授予1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包括使用回购股份110.61万股,定向增发4.39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25)。
  本次拟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两项股本变动事项将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两项事项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含可转债转股数)将由364,616,170股增至364,654,82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364,616,170元增至364,654,820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的相关情况
  基于上述注册资本和股本总额的变更事项,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行《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注:因公司“尚太转债”于2026年7月22日开始进入转股期,公司总股本持续变化。上述表格中股份总数不包括截至2026年10月19日尚太转债持有者自行转股增加的1,078股。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补充之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三、其他事项
  鉴于本次减资事项尚需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暂缓启动债权人通知及对外公告程序,待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相关议案之后,再依法履行减资对应的债权人通知公告程序。
  本事项需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全部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6-133
  转债代码:127112 转债简称:尚太转债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办2026年三季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6年10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2026年三季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业绩、发展战略等情况,公司将于2026年10月26日(星期一)15:30-16: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云访谈”栏目举办2026年三季度业绩网上说明会。
  一、业绩说明会相关安排
  1、召开时间:2026年10月26日(星期一)下午 15:30-16:30。
  2、召开方式:本次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
  3、参与方式:本次业绩说明会将采用图文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http://irm.cninfo.com.cn),进入公司“云访谈”栏目参与本次网上业绩说明会,也可扫描下方二维码参与交流。
  ■
  (公司2026年三季度网上业绩说明会二维码)
  4、公司出席人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欧阳永跃先生、职工代表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龙侠先生、财务总监王惠广先生、独立董事冯文英女士(具体参会人员以当天实际出席人员为准)。
  二、投资者问题征集及方式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本次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6年10月26日12:00前登录“互动易”平台“云访谈”栏目进入公司2026年三季度业绩说明会页面进行提问。公司将在2026年三季度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本次网上业绩说明会。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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