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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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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推进证券法修改
完善证券民事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 本报记者 昝秀丽

  ● 本报记者 昝秀丽
  
  10月20日,证监会首席律师程合红在2026金融街论坛年会平行论坛上发表题为《深化金融法治建设,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主题演讲。
  程合红表示,证监会将在深入评估的基础上,研究推进将证券法修改纳入下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证监会经过调研、评估,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建议。
  构建以金融法为“基本法律”的现代金融法律体系
  目前,金融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审议。程合红表示,有必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将金融法在立法位阶上定位为“基本法律”,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程合红还提出,强化系统观念,及时对专项金融法律进行配套修改完善。
  他表示,目前,金融领域除制定金融法之外,制定、修改金融稳定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议程。同时,证监会正在开展证券法实施效果评估和推进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工作。
  程合红认为,有必要以金融法制定为契机,对照其基本原则和制度要求,抓紧修改完善其他相关金融法律。其中,在资本市场领域,证券法于2019年修改,至今已6年多,期间资本市场经历了非常深刻、重大的变化,证监会将在深入评估的基础上,研究推进将证券法修改纳入下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2年修订,许多制度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实践需要和政策要求,需要抓紧完善,且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也已纳入国务院发布的资本市场新“国九条”的部署安排。目前,证监会经过调研、评估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建议。期货和衍生品法于2023年制定,虽然时间不长,但也需要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对照金融法的新规定,及时进行相应内容的配套修改完善。
  完善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制度机制
  自证券法建立证券民事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以来,投保机构已经提起了6件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其中3件已经判决,实际赔付金额超过35亿元,涉及10万余名投资者,充分发挥了这一制度方便投资者集约处理纠纷的优势,把众多分散的个体矛盾纠纷,纳入集中、统一的诉讼法律轨道予以解决。
  程合红表示,我国A股上市公司数量已超5500家,投资者数量超过2.5亿人,在进一步加强对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立体追责防风险、强监管背景下,将会出现更多需要适用这一制度的案件。但目前仅由投保机构一家负责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和投资者维权需要。金融法草案一读稿在总结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经验基础上,明确规定“投资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代表具有同一种类诉讼标的的其他投资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依法适用于原告及其所代表的所有投资者,但明确表示不参与或者退出诉讼程序的投资者除外”。这进一步拓展了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主体范围,对于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集约、有效地化解证券市场矛盾纠纷、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证监会日前还就《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积极推进落实证券先行赔付制度,增强市场自我修复的活力与韧性。”程合红表示,先行赔付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主体在自愿原则基础上的探索创新。目前广道数字案已经落地,实际赔付7680名投资者,赔付金额1.78亿元;清越科技案先行赔付工作也于近日启动,显示出这一制度高效赔付投资者的优势和潜力。
  程合红还表示,深入研究探索建立证券公益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资本市场公共利益的优势作用。新“国九条”提出,“探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证券民事公益诉讼试点”,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深入研究探索,努力尽早推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更好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制度保障。
  严格落实中介机构连带赔偿责任
  在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方面,程合红表示,中介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中连带赔偿责任的明确,目的是通过加重责任形态、倒置举证负担,促使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和审慎态度,加大对受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正当保护。被损害的投资者可以请求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中的一个或者多个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不能因内部责任划分而对抗受害投资者的全额赔偿请求,但有权对超越自身应承担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这一制度是在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实践、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反复研究做出的立法安排,是当前有效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应严格遵照执行。
  程合红认为,不宜将这一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规定,异化为按份责任、比例责任,削弱对投资者保护的力度,弱化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程合红还表示,要依法用好相关法律的原则规定与授权、兜底、但书条款,进一步增强金融法律制度实施中的包容性、适应性。加强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协同,维护金融法治公正统一,包括充分发挥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的“3+N”工作机制作用,继续推进出台新的“3+N”证券相关行政执法司法政策文件,全面统一金融领域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有关重点问题的理解和认识;推动完善与金融领域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相协调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对于因同一基础事实发生的金融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研究实行集中统一管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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