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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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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开放期设置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决定自2026年10月20日起调整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开放期设置,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相应的修订。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开放期设置
  将本基金的开放期设置由“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调整为“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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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司将按规定更新《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文件。根据上述变更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2026年10月20日起生效。
  2、上述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的网站(www.xyamc.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咨询相关事宜。
  4、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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