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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1303 证券简称:真兰仪表 公告编号:2026-057 |
| 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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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0月16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权登记日:2026年10月12日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崧达路800号702会议室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诗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9人,代表股份309,962,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2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16,297,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4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2人,代表股份193,664,8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74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6人,代表股份2,85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3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5人,代表股份2,72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54%。 3、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9,721,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4%;反对158,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1%;弃权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829%;反对158,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05%;弃权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66%。 提案2.00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9,770,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2%;反对158,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0%;弃权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6,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011%;反对158,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70%;弃权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倪海忠、吴培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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