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0月15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大厦D座10楼和而泰一号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建伟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880人,代表股份141,920,88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322%。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120,370,60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888%。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876人,代表股份21,550,27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33%。 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879人,代表股份21,576,37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62%。 公司董事出席了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了会议。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庄丹丽、张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6年10月16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