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6-154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召开 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蟠科技”或“公司”)于2026年10月14日13:00-14:00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召开了2026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就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了交流与沟通。现将说明会召开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 公司于2026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2026年10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了公司2026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石俊峰先生、财务负责人沈志勇先生、独立董事张金龙先生和董事会秘书张羿先生参加了本次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二、投资者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公司回复情况 在说明会上,公司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对投资者提出的问题给予了回答,主要问题及回复如下: 1、投资者问:尊敬的领导,下午好!作为中小投资者,有以下问题:1、可视化半年报显示,公司业绩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各项费用率均大幅下降,毛利率激增,净资产收益率由负转正,经营性和筹资性现金流均告负,能否分析一下这几个指标的原因?2、在当下经济环境,公司采取较为激进和扩张的模式扭转之前的经营困境,加之公司仍处于高负债率的情形下,如何行稳致远?3、公司海外业务发展面临哪些挑战? 回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 1、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71.98亿元、同比增加98.75%,营业成本57.55亿元、同比增加84.40%,主要系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业务收入及产销规模增长所致;营收增速高于成本增速,带动毛利率提升。收入放量后规模效应显现,期间费用率均较上年同期下降,也助力净资产收益率由负转正。公司销售回款中相当比例为承兑汇票结算,而现金流量表按收付实现制仅确认现金收支?,因此使得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2、公司始终将稳健经营与资金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公司在报告期内定增募资净额约18.58亿元及H股配售约1.94亿港元陆续到账,大幅增厚公司净资产。同时公司始终坚持订单驱动,审慎扩产,公司产能建设以在手订单为基础,已与多家头部客户签订长期供货协议,避免盲目扩张。 3、公司海外业务会受到境外政治、法律及政策环境变化等风险,公司会继续坚持国际化战略,积极融入海外供应链体系,为全球新能源转型助力。 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2、投资者问:1、南京锂源和吉曜通行的磷酸铁锂框架协议,预计什么时候转化为正式订单、启动供货?2、吉曜通行这份长单,协议条款里面是否约定最低采购保底量? 回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2026年10月8日,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南京锂源与吉曜通行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在产品结算价格具备竞争力、交货周期及质量、技术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由南京锂源及其关联生产方自2026年至2030年期间合计向吉曜通行销售磷酸铁锂正极材料。本次采购量的区间下限为37.86万吨。吉曜与其关联方长期以来一直为公司的重要客户,本次框架协议的签署将深化公司与其的长期合作。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3、投资者问:公司认为最主要的增长驱动力是什么?是否有新业务或新产品能成为重要的利润增长点? 回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最主要的增长驱动力是持续的研发投入,并通过差异化的产品抓住客户的需求,并大力推进垂直一体化布局以夯实增长基础。除传统车用化学品以及常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公司依托自有研发平台推出算力中心冷却液产品,扩展冷却液应用场景,并针对锂电正极材料迭代研发出干法电极专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四代一次烧结高压密产品等独特产品,并针对氢能催化剂等方向持续布局,作为中长期技术储备。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4、投资者问:公司本期整体业绩水平如何? 回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在报告期内,公司整体业绩实现显著增长、扭亏为盈,经营质量稳步提升。营业收入方面,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1.98亿元,同比增长98.75%;盈利水平方面,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21亿元,实现扭亏为盈。报告期内,公司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及H股配售等融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1.81亿元,资产负债率较上年末有所下降,为后续业务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5、投资者问: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方面有哪些举措? 回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引擎,锚定锂电材料及车用精细化学品主业,持续推动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协同发展。在科技创新方面,公司加大研发投入,2026年上半年投入研发费用3.12亿元,并依托深圳、南京、常州三大研发中心及CNAS认证测试平台,重点强化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钠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及固态电池技术方面的研发投入,同时围绕高压实、高倍率、长循环磷酸铁锂及干法电极配套磷酸铁锂等关键产品持续攻坚,形成“锂能1号”“锰锂1号”“铁锂1号”快充王、“续航1号”“再生1号”等差异化产品矩阵,并推出干法电极专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四代一次烧结高压密产品等独特产品。公司同时深化垂直一体化布局,公司上半年通过境外全资子公司龙蟠珀斯与 GL1、MB 锂业签署资产收购协议,取得澳大利亚优质锂矿勘探资产,新增锂资源储备;供应链绑定层面,公司与 GL1、GLR 签署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合作条款清单,落实锂辉石精矿长期供货安排。公司将依托标的矿权资源潜力及长期供货合作优势,进一步增强锂原料供应稳定性,巩固锂电一体化产业链竞争优势,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公司产能扩张与业务持续发展筑牢资源基础。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关于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具体情况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公司对长期以来关注和支持公司发展的投资者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6-153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因担保发生频次较高,且子公司多在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及担保协议后根据实际用款需求分批提款,为便于投资者了解公司阶段性时间内的对外担保概况,公司按月汇总披露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2026年9月,公司累计新增为下属公司提供了总计52,479.82万元的综合授信担保,主要包括: 具体情况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 注:上述表格数据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方中,天津锂源、南京锂源、江苏锂源为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锂源”)的全资子公司,常州锂源的其余股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上述担保无反担保。常州锂源股权结构如下: ■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年1月23日和2026年2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以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拟为自身或互为对方提供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担保、其他融资担保、履约担保、业务担保、产品质量担保以及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货款担保等,包括新增担保和原有担保的展期或续保,不含之前已审批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以及其他单独审议的担保事项。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本次担保额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此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担保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39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 公司分别于2026年5月29日和2026年6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主要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拟为自身或互为对方提供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担保、其他融资担保、履约担保、业务担保、产品质量担保以及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货款担保等,包括新增担保和原有担保的展期或续保,不含之前已审批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以及其他单独审议的担保事项。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后,总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56.3亿元,本次新增担保额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新增额度事项之日起至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届满12个月止,该新增担保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担保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56.3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4)。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锂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 2、南京锂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 3、江苏可兰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4、锂源(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 注1:财务数据为单体报表口径; 注2:上述表格数据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为江苏可兰素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2,500.00万元 担保范围: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公司为江苏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252.65万元 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公司为江苏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5,928.92万元 担保范围: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公司为江苏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9,864.10万元 担保范围: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 / 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5、公司为江苏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紫东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8,0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权延期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6、公司为江苏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下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9,800.00万元 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公司为天津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00万元 担保范围: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 “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公司为南京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589.86万元 担保范围: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9、公司为南京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10,400.00万元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10、公司为江苏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31.32万元 担保范围: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11、公司为江苏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38.64万元 担保范围: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12、公司为江苏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26.95万元 担保范围: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13、公司为江苏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47.38万元 担保范围: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下属公司江苏可兰素、天津锂源、南京锂源、江苏锂源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支持,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江苏锂源、天津锂源和南京锂源的母公司常州锂源的其余少数股东单独持股比例均低于10%,其中常州优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石俊峰的关联方,与南京金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超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均为公司管理层参与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不享有股东权益,公司对江苏锂源、天津锂源和南京锂源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具有充分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常州锂源的其余股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也未对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发展,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对担保业务实施全流程规范化管理。具体实施措施包括:设立专职岗位对担保台账进行动态记录与管理;建立项目准入评估机制,通过多维度(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用途合规性、还款来源可靠性、现金流量充足性等核心要素)开展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偿债能力审查程序,通过持续追踪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财务变化,审慎评估被担保对象债务履约能力等。该管控体系旨在通过动态风险预警机制,有效防范担保业务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2026年1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以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在2026年5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具体的授信与担保事宜,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授信申请、借款、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战略。相关担保在公司2026年度担保预计和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9月30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已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87.04亿元,占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307.80%,在公司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其中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4.72亿元,占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299.58%。 截至2026年9月30日,下属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5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8.84%。 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