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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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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9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述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电阀门”)因业务开展需要,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近日,公司收到其与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皋农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皋商银【2026】第1010073002号),约定公司为南电阀门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之最高余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
  本次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南电阀门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南电阀门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担保。南电阀门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公司能够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融资等方面实现有效控制,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6年3月31日、2026年4月2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担保有效期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止。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
  根据上述会议决议,2026年度,公司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10,000.00万元担保额度;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30,000.00万元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审批相关担保事项,并签署与对外担保相关的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根据年度担保额度审批及相关授权,本次公司为南电阀门提供担保的事项,属于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担保事项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594948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如皋经济开发区盾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永刚
  注册资本:51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3年3月21日
  经营范围:电站阀门、电站辅机制造、销售;阀门检修;发电机组配件、发电成套设备销售;电站阀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关系:南电阀门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80%股权。
  3、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南电阀门总资产33,177.76万元,净资产18,269.01万元,资产负债率44.94%;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5,290.07万元,利润总额4,739.13万元,净利润3,761.88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6年6月30日,南电阀门总资产30,564.38万元,净资产17,304.93万元,资产负债率43.38%;2026年1-6月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4,127.90万元,利润总额2,342.20万元,净利润1,969.0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南电阀门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
  1、被保证的债权人主债权期限及最高余额
  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自2026年10月10日至2028年10月9日,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上述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时间,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
  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之最高余额: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2、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债权人发生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其他一切费用。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债务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5、违约事件及处理
  (1)出现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①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人承诺情形之一的;
  ②保证人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主要财产的;
  ③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的。
  (2)出现本合同前款所载的任何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情况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①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债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②将保证人在贷款人及贷款人同属法人内的其他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止付,直至贷款人认可的保全措施落实到位;也可以直接将上述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有密码的保证人特别授权贷款人对账户进行解密;账户币种与贷款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6、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7、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名或按指印或盖章后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33,000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0.04%。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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