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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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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6-056
转债代码:113605 转债简称:大参转债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参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大参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 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6年10月21日
  ● 兑付本息金额:110元人民币/张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6年10月22日
  ● 可转债摘牌日: 2026年10月22日
  ●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6年10月16日
  ●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6年10月21日
  自2026年10月19日至2026年10月21日,“大参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大参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81号文核准,于2020年10月22日公开发行了14,05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40,500.00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70号文同意,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11月1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大参转债”,债券代码“113605”,“大参转债”转股期限为2021年4月28日至2026年10月21日止。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现将“大参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宜提示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大参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110元人民币/张(含税)。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大参转债”将于2026年10月19 日开始停止交易,2026年10月16日为“大参转债”最后交易日。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2026年10月19日至2026年10月21日),“大参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大参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大参转债”最新转股价格为16.45元/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大参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2026年10月21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止2026年10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大参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大参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110.00元人民币/张(含税),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6年10月22日。
  五、兑付办法
  “大参转债”到期兑付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入“大参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2026 年10月19日起,“大参转债”将停止交易。自2026年10月22日起,“大参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大参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其中个人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8元人民币(税后)。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大参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10元人民币(含税)。
  (三)对于持有“大参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和“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的规定,自2026年1月1 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大参转债”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1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四)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八、其他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1689688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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