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56 证券简称:科思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7 债券代码:123192 债券简称:科思转债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解除 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南京科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科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周旭明、傅小兰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股东南京科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科投”)变更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科投与南京科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思投资”)、周旭明、傅小兰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相应解除所致,不涉及股东各自持股数量的变动; 2、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南京科投出具的《关于普通合伙人变更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告知函》。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南京科投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由科思投资变更为刘建生。南京科投已于近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南京科投与科思投资、周旭明、傅小兰之间原基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认定的一致行动关系相应解除。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关系构成及解除的相关情况 (一)原一致行动关系的构成 科思投资系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持有本公司24,738.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2.00%。科思投资担任本公司股东南京科投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比例为0.12%,南京科投持有本公司1,117.2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35%。 周旭明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旭明持有科思投资99.77%股权,并担任南京科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傅小兰系周旭明之母。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科思投资、南京科投、周旭明、傅小兰构成一致行动人。除上述控制关系外,上述主体未签署过一致行动协议,亦未作出其他关于保持一致行动的承诺或安排。 (二)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南京科投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由科思投资变更为刘建生,南京科投已于近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仅调整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南京科投的合伙人名单、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对应出资份额均保持不变。本次变更完成后,南京科投与科思投资、周旭明、傅小兰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认定的一致行动关系相应解除。 二、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后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注1:占总股本比例以2026年10月9日总股本475,687,280股计算; 注2:本公告表格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其他说明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第18号监管指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指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科思投资、南京科投、周旭明、傅小兰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继续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及《第18号监管指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2、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系因公司股东南京科投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导致控制关系解除而自动触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备查文件 南京科投出具的《关于普通合伙人变更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3日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科思股份 股票代码:300856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南京科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苏源大道62号综保大厦A座901-4室(江宁开发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南京科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12号201办公室(未来科技城)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周旭明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傅小兰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 权益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系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持股数量不再合并计算所致,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各自持股数量的变动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 ■ 主要负责人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 ■ 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科思投资担任南京科投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并为其实际控制人。周旭明持有科思投资99.77%股权,并担任南京科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傅小兰系周旭明之母。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科思投资、南京科投、周旭明、傅小兰构成一致行动人。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南京科投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由科思投资变更为刘建生。本次变更完成后,南京科投与科思投资、周旭明、傅小兰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相应解除。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股东南京科投变更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科投与科思投资、周旭明、傅小兰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相应解除所致,不涉及股东各自持股数量的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注1:占总股本比例以2026年10月9日总股本475,687,280股计算; 注2:本报告书表格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旭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科思投资系公司控股股东,周旭明先生持有科思投资99.77%股权,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及变动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中“权益变动方式”中相关内容。 (二)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三)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持股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旭明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存在于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旭明先生作为公司董事,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周旭明持有的公司15,750,000股股份,系高管锁定股。除上述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冻结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法律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南京科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 旭 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南京科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刘 建 生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 周 旭 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 傅 小 兰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1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南京科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 旭 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南京科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刘 建 生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 周 旭 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 傅 小 兰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