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6年10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633 证券简称:港迪技术 公告编号:2026-047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10月12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十字岭街18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10月8日以邮件或通讯的方式传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列席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向爱国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并同步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事宜办理完毕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董事会议事规则》(2026年10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6年10月28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三、备查文件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12日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名。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和重大事项的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对公司长期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的产品、市场、技术、营运、质控、财务、人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经营方针、年度经营计划、技术发展方向、内部管理机构搭建、财务预决算、重要人事变动等)及时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重大项目提出建议并进行支持;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四)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包括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的召开,保管董事会印章等。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主要职责及解聘情形由《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需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资产收购、兼并、出售、置换的方案,重大关联交易、担保、贷款方案,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原因收购公司股份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融资借款、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融资借款、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由经董事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权限为:
  审议批准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三)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权限为: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中规定的须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公司章程》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交易事项虽未超出董事会批准权限但已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标准,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将该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就相关交易事项可以授权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九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合法提案人书面提交,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一)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具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资格的相关主体,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二)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三)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四)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会议通知以通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如遇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召开临时董事会的,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可以豁免通知程序,即时召开董事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紧急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在公司向被送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码成功地发送传真的情况下,以传真发出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到达被送达人指定电子邮箱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如既未亲自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一年内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七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董事,视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弃权和回避。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由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四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的,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规定的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自然人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由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执行和落实,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督办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有权就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四)董事亲自出席及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弃权或回避的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九章 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议事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议事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不时制定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
  
  证券代码:301633 证券简称:港迪技术 公告编号:2026-048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暨修订
  《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10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并同步修订《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
  二、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
  说明:本次经营范围已通过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选取规范条目,最终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公司《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四、其他
  上述关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事宜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的变更及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五、备查文件
  (一)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2日
  证券代码:301633 证券简称:港迪技术 公告编号:2026-049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1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现有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三、备查文件
  (一)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特此公告。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12日
  
  证券代码:301633 证券简称:港迪技术 公告编号:2026-050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0月2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10月20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参加表决,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十字岭街18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
  2、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0月1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3、提案1.00、2.00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6年10月21日上午9:00-11:30,13:30-16:00;采取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须在2026年10月21日16:00之前送达至公司。
  2、登记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十字岭街18号公司会议室 。
  3、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4、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1)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需持有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3)、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需持有授权委托书(附件2)、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3)、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
  (2)非自然人股东:非自然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的,需持有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3)、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需持有授权委托书(附件2)、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3)、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3),以便登记确认,出席现场会议时务必携带相关资料并提交给本公司。异地股东采用信函登记的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
  5、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十字岭街18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函上请注明“参加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字样)
  邮编:430000
  联系人:周逸君
  电话:027-87927138
  电子邮箱:info@gdetec.com
  6、其他事项: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股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于规定时间内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13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51633”,投票简称为“港迪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10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28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s://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s://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10月28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表本人(或本单位)按以下方式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
  注: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 同意 ”“反对 ”“弃权 ”下面的方框中打“√ ”为准,每项均为单选。委托人若无明确指示,受托人可自行投票,其投票结果视为委托人表决意见,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若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同时关联股东也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对该项提案进行投票。
  委托人名称(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受托人: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发日期: 委托有效期:
  附件 3: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由武汉港迪电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0MA4KL3B99W。
  第三条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92万股,于2024年11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Wuhan Guide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夏区十字岭街18号,邮政编码:43000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680,000.00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成就客户、造福员工、回报股东、奉献社会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伺服控制机构制造;伺服控制机构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物联网技术研发;5G通信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电气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货物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无。
  第三章 公司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武汉港迪电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值折股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0,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00元。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出资方式、持股数、持股比例如下: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55,680,000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如有)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指标中第(一)至第(二)项、第(四)至第(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对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赞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