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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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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盈泰稳健优选90天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10月1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可申请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的,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暂不销售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90天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满足最短持有期限的情况下方可赎回。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该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含该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持有期自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确认日(不含该日)。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m.huaan.com.cn
  移动客户端:华安基金APP
  6.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官网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6年10月13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了解基金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下载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3)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或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12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华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于2026年10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中国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发布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6年10月9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恒指港股通ETF”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持续运作华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6年10月14日起,至2026年11月15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恒指港股通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张觐
  联系电话:021-38966855
  4、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持续运作华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6年10月13日,即2026年10月13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及授权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相关的业务专用章等(以下统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本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6年10月14日起,至2026年11月15日17:00以前(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安恒指港股通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恒指港股通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张觐
  联系电话:021-38966855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且授权不同受托人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则视为无效授权。
  (2)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华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张予轩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及《华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持续运作华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附件二:《华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12日
  附件一:《关于持续运作华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华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华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不足5000万的情形,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华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持续运作华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为持续运作本基金,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持续运作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本基金持续运作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以及相应措施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8日
  附件二:《华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华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6年11月15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有效授权,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中“个人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4、本授权委托书中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指持有华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5、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6、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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