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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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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73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年8月25日、2026年9月16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和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9.53元/股(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回购股份将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17日披露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6年9月30日,公司尚未实施股份回购。上述回购进展符合既定回购股份方案。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74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资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相关事项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金情况概述
  (一)基本情况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出资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的请示》,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资6.7亿元设立珠海健瓴风险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合伙企业”或“健瓴基金”)。2020年4月,健瓴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备案编码:SJW80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4)、《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5)。
  (二)运营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健瓴基金实缴出资合计26,800万元,已累计投资两个项目,投资成本共计11,239.43万元,已投资项目账面价值共计15,482.95万元。截至目前,一个项目已上市且已部分退出,投资成本已收回。
  二、本次变更情况
  健瓴基金投资期已届满,为发掘并把握更具价值的投资机会,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保障基金合伙人的利益及基金退出质量,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健瓴基金全体合伙人同意对合伙企业相关期限实施延期,同时,根据健瓴基金经营需要变更其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为此,拟变更原《合伙协议》相关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前:2.3.1合伙企业注册的主要经营场所为: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151号1304室(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修订后:2.3.1合伙企业注册的主要经营场所为: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88号429办公-C-(2)(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修订前:2.5.1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修订后:2.5.1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修订前:2.7.1合伙企业的期限自设立日起算,至首次提款到账日起满捌(8)年之日。合伙企业的期限可以延长和终止。
  修订后:2.7.1合伙企业的期限自设立日起算,至首次提款到账日起满壹拾叁(13)年之日;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期限自设立日起算,至首次提款到账日起满壹拾贰(12)年之日(“基金期限”),基金期限可以延长和终止。
  修订前:2.7.2自设立日起至以下情形中较早的一日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
  (1)自首次提款到账日起满伍(5)年之日;
  (2)普通合伙人确认并宣布全体合伙人届时认缴出资余额(违约合伙人之认缴出资余额除外)都已实际使用或为合理预留之日。
  修订后:2.7.2合伙企业的投资期:自首次提款到账日起满玖(9)年之日;或普通合伙人确认并宣布全体合伙人届时认缴出资余额(违约合伙人之认缴出资余额除外)都已实际使用或为合理预留之日。
  修订前:2.7.3自投资期届满之日起至合伙企业终止之日,为合伙企业的“退出期”。
  修订后:2.7.3合伙企业的退出期:自投资期届满之日起至基金期限届满之日,为合伙企业的“退出期”。
  修订前:2.7.4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可延长合伙企业期限二(2)次,每次延长不超过一(1)年。
  修订后:2.7.4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可延长基金期限二(2)次,每次延长不超过一(1)年,可以延长投资期也可以延长退出期,基金期限延长后,如合伙企业的期限短于基金期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独立决定相应延长合伙企业期限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除上述调整外,原《合伙协议》的投资范围及方式、管理执行机制、收益分配等其他主要内容保持不变。后续,全体合伙人将重新签订《合伙协议》。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10月9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出资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相关事项变更的议案》。
  本次变更不存在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健瓴基金相关事项变更符合基金的实际投资情况和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基金的良好稳定运作,保障投资项目的投资及退出质量,维护全体基金合伙人利益。本事项不涉及各合伙人其他权利义务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有助于公司获得新的投资机会和利润增长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主要风险分析
  (一)健瓴基金所投项目的退出受宏观经济、资本市场情况及市场窗口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退出时间及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二)健瓴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运营风险及资金损失风险,不能保证基金财产的认购金额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健瓴基金的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进展情况,防范、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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