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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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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26-058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6年9月29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26年10月9日在公司308会议室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独立董事赵恩惠女士授权独立董事李耀忠先生代为表决。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勇先生主持,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劳动关系接续与保障方案〉的议案》;
  因公司控股股东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公开征集转让方式转让公司的控制权,为保障公司现有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得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平稳顺利进行,编制了《职工劳动关系接续与保障方案》,该方案充分考虑了现有职工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相关地方规定。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26-059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
  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转让价格及比例
  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集团”)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一次性整体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英力特化工”)155,322,687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41%),转让价格不低于人民币6.27元/股。
  ● 控制权变更
  若本次公开征集转让实施完成,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更。
  ● 征集期限及方式
  本次公开征集期限为10个交易日,自2026年10月12日至2026年10月23日止。意向受让方如符合条件,应于2026年10月23日17:00(北京时间)之前向英力特集团现场报名并提交资格预审材料。
  ● 交易不确定性风险
  在本次公开征集所规定的期限内,是否能够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尚存在不确定性;在规定期限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后,所签相关协议仍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以及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分别于2026年8月28日、2026年9月1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方式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控股股东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停牌公告》《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方式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股票复牌公告》(2026-048、2026-049、2026-052),公司控股股东英力特集团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一次性整体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155,322,687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41%。
  2026年10月9日,公司接到英力特集团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已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意见,同意英力特集团转让其持有的英力特化工39.41%股份。现将具体情况和要求公告如下:
  一、拟转让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转让股份数量
  (一)上市公司名称: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证券简称:英力特
  证券代码:000635
  上市日期:1996年11月20日
  总股本:394,133,623股
  注册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钢电路
  所属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三)拟转让股份数量
  英力特集团拟转让其持有的英力特化工155,322,687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41%。所转让股份性质为非限售国有股。
  二、股份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一)股份转让方式
  英力特集团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一次性整体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英力特化工155,322,687股无限售流通股份。
  (二)股份转让价格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6 号,以下简称“36号令”)的规定,本次公开征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英力特化工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英力特化工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即6.27元/股,最终价格将在意向受让方的报价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则确定。股份转让完成前如果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三、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条件
  (一)基本条件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36号令的规定,本次拟受让公司股份的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条件如下: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据我国法律设定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资格条件。
  2.意向受让方应为单一受让方且须独立受让全部拟转让股份,本次公开征集不接受意向受让方以联合方式参与竞标,亦不接受联合受让申请。
  3.意向受让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成立不满3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无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无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行为记录。
  4.意向受让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5.意向受让方已就本次受让股份履行了必要且合法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
  6.意向受让方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良好,已足额筹措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或具备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非法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购买并持有标的股份的情形。
  7.意向受让方同意承接上市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及人员,保障上市公司业务持续经营;并承诺保障与英力特化工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员工在三年内工资福利待遇和职级待遇不降低。
  8.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遵守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要求,不损害英力特化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意向受让方应维护英力特化工持续健康发展,有能力为英力特化工提供业务和资金支持。
  3.意向受让方在获得英力特化工控制权后不改变上市公司注册地,且五年内不进行控制权转移,三年内不得抵质押本次受让的英力特化工股份。
  4.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受让上述股份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意向受让方所受让股份的锁定期规定。
  5.意向受让方应保证提交的与上述条件相关的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并承诺如果违反该项保证,转让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已经与意向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并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6.如果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产业链上与上市公司相关联,其现有资源和产业结构能够与上市公司形成有效补充或协同,且拥有主业突出的优质核心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具备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改善上市公司质量的能力,则可以作为优先受让条件予以考虑。
  (三)承诺事项
  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应出具已充分了解英力特化工基本情况的承诺。缴纳缔约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公开披露文件并已知悉本项目的基本情况;
  2.意向受让方应承诺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英力特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英力特集团支付转让价款的30%的履约保证金,《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英力特集团支付50%的转让价款,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该笔价款汇入英力特集团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应承诺按照上市公司所在地地方政府的标准及要求,切实履行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劳动关系接续与保障方案》,保持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员工稳定;按照《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劳动关系接续与保障方案》的要求与相关各方签订《保障方案之履行保障协议》。
  (四)在具备上述征集条件和完成承诺事项基础上,鼓励意向受让方提出对转让方及关联企业有利的发展措施和有利于交易实施的保障措施,并将其作为意向受让方的优先受让条件。
  四、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材料的资料要求、截止日期和递交方式
  (一)递交受让申请的资料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受让申请材料包括受让意向书、资格证明材料、报价函、承诺事项及补充材料(资料如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具体材料要求如下:
  1.受让意向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意向受让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介(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沿革、穿透至最终出资人的股权结构图及文字说明、经营情况和产业背景介绍、管理团队介绍、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2)受让股份目的、对英力特化工的整体认识、资金来源、支付安排与确保受让资金到位的措施及相应证明文件(如银行及权威金融机构针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资金支持文件等);
  (3)意向受让方维护英力特化工持续健康发展、为英力特化工拟提供业务和资金支持的措施;
  (4)意向受让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英力特化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份转让、资产交易、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说明;
  (5)意向受让方就是否符合本次公开征集受让方资格条件逐项进行说明。
  2.资格证明材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意向受让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2)意向受让方同意参与本次公开征集受让的内部决策或批准文件;
  (3)意向受让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若意向受让方为有限合伙企业,需补充提供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主要有限合伙人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4)意向受让方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详版)。如意向受让方为新设主体、特殊目的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则提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详版)。
  3.报价函
  内容包括每股价格、受让股数、受让总价,要求报价具体、唯一且不得附加条件,不得为区间价或限制性价格。报价不得低于6.27元/股;如报价高于6.27元/股的,则高出金额应为0.01元的整数倍。
  4.承诺事项
  至少包括前述规定的承诺事项,除上述承诺事项外,意向受让方可提交自愿作出的其他承诺(如有)。
  5.递交资料人员的授权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法律法规或英力特集团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7.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
  本次公开征集期为10个交易日,即2026年10月12日至2026年10月23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于2026年10月23日17:00(北京时间、最晚递交期限)之前向英力特集团现场报名。
  (三)申请资料递交方式
  1.上述申请资料须现场送达,英力特集团不接受以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形式递交的资料。资料接收地址及接收人员如下:
  接收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英力特大厦A座18楼
  联系人:王鹤洁
  联系电话:18695298518
  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2.除报价函外的受让申请资料以A4纸张装订成册后并编制目录,同时提供电子文档(U盘),每项材料需加盖公章,成册文件应骑缝加盖公章,单独密封为资料密封件(一)。资料密封件(一)应提交正本3份,副本7份(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复印件),同时提供电子文档1份(材料制作完成盖章签字后扫描,存储至U盘)。正本、副本及电子文档(U盘)需统一进行封装,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之间存在重大不一致的,受让申请作废。
  资料密封件(一)应在密封袋封面附上《资料清单》并注明意向受让方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联系地址。
  3.报价函应单独加盖公章(无需提交电子文档),提供正本1份,如为多页的应骑缝加盖公章,单独密封为资料密封件(二), 并在密封件封面注明意向受让方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联系地址。
  4.受让申请材料一经接收后不可撤销、不可更改且不予退还。
  5.未按以上要求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及报价函的,受让申请作废。
  五、缔约保证金及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要求
  (一)缔约保证金的支付要求
  合格的意向受让方在收到通知的1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壹亿元的缔约保证金汇入英力特集团指定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西单支行
  户名: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号码:01156122009024001
  划款时请务必注明意向受让方名称全称和“申请受让英力特化工股份缔约保证金”字样,付款单位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须一致。若未及时、足额缴纳缔约保证金,则受让申请将被视为无效。
  在确定最终受让方后,缔约保证金自动转为同等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其余意向受让方的缔约保证金将在此后的5个工作日内全额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若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拒绝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或其递交的申请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意向受让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的,其支付的缔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英力特集团有权要求该意向受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要求
  最终确定的受让方应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受让方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英力特集团支付转让价款30%的履约保证金;《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英力特集团支付转让价款的50%;其余价款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履约保证金自动冲抵该笔转让价款,以上价款汇入英力特集团前述指定账户。
  六、本次股份转让的程序及审批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的公开征集期满后,如果只征集到一个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根据该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采用协议方式转让;如果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综合评审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公开征集完成后,本次股份转让尚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本次股份转让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
  本次股份转让能否在征集期限内征集到合格受让方,征集到合格受让方后能否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的批准,以及本次股份转让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其他事项
  如果本次股份转让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并得以实施,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更。公司将依据有关方面的通知及时披露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十月十日
  附件一
  报价函
  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意向受让方名称](以下简称“我方”)通过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化工”)《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以实际公告为准,以下简称“《公开征集公告》”),知悉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集团”)拟公开征集受让方协议转让所持有英力特化工的155,322,687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英力特化工总股本的39.41%。
  我方同意按照英力特集团确定的条件参加此次公开征集,在此确认并承诺:
  一、我方已仔细阅读公开征集公告,确认我方符合《公开征集公告》所列的全部条件,并遵守英力特集团确定的程序与规则,接受《公开征集公告》所列全部要求。
  二、我方认购信息如下:
  1. 受让价格:[ ](元/股)
  2. 受让股数:[ ](股)
  3. 总金额:[ ](元)
  我方同意,本次公开征集转让完成前,如果英力特化工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相应调整。
  三、如果经评审我方被英力特集团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我方同意按我方和英力特集团确定的受让价格、受让股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四、我方知悉本次股份转让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并承诺如本次股份转让最终未能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则双方终止交易,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参与本次公开征集系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本次公开征集。本报价函一经签署并送达至英力特集团指定地址后,即对我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我方联系信息如下: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邮箱:
  联系地址: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关于本次公开征集转让的承诺函
  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意向受让方名称](以下简称“本企业”)通过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化工”或“上市公司”)《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以实际公告为准,以下简称“《公开征集公告》”),知悉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集团”)拟公开征集受让方协议转让所持有英力特化工的155,322,687股无限售流通股份,本企业作出如下保证和承诺:
  1. 本企业保证不存在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2. 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和履行完毕之前,本企业(包括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均不存在以下情形:
  (1)与英力特化工相关的内幕交易,操纵英力特化工的股票价格或与英力特化工、英力特集团相关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2)任何可能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任何可能被政府机构或司法机构予以处罚或定罪量刑,导致本企业不具备受让股份之资格,或股份转让无法实施的潜在法律风险。
  (3)任何因本企业(包括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本企业无法根据上市公司和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义务)导致《股份转让协议》不能签署、不能生效、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的情形。
  3. 本企业具备按时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能力,用于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的资金(包括保证金,下同)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非法来源资金或来源不明资金,不存在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
  4. 本企业对用于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的资金具有完全支配能力,该等资金使用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购买并持有上述股份的情形。
  5. 本企业保证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本次公开征集转让方案以及《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金额和期限,及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6. 本企业将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合规行使相关股东权利,维护英力特化工持续健康发展。
  7. 按照英力特化工所在地地方政府的标准及要求,切实履行由英力特化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劳动关系接续与保障方案》,保持英力特化工经营管理团队和员工稳定;按照《职工劳动关系接续与保障方案》的要求与相关各方签订《保障方案之履行保障协议》。
  8. 本企业已就本次协议受让英力特化工股份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及审批程序,不存在影响拟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效力的决策、审批程序瑕疵及法律障碍或违反与第三方在先签署的任何协议、出具的任何承诺,且英力特集团对本企业的决策及审批程序无审查的义务。
  9. 本企业或指定的授权代表已经取得签署及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并遵守该协议项下所有义务的充分权力和授权。
  10. 本企业提交受让申请材料时,已充分了解英力特化工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及管理团队经营状况等信息。
  11. 如果经评审本企业被英力特集团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本企业不会以未充分了解英力特化工基本情况为由拒绝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履行相关义务。
  12. 本企业已向英力特集团及英力特化工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公开征集公告》中受让申请材料所要求的必须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
  13. 本企业声明向英力特集团及参与本次国有股权转让事宜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的、完整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系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4. 本企业在获得英力特化工控制权后不改变上市公司注册地,且五年内不进行控制权转移,三年内不得抵质押本次受让的英力特化工股份。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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