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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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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8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公司拟出售所持有的参股公司天津精仪精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仪精测”或“标的公司”)部分股权,本次转让比例不超过精仪精测当前股本的3%;转让价格的作价基准,以不低于本次董事会召开前标的公司最近一次股权转让所对应的估值为原则。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股权处置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案的制定及调整、相关协议的签署、资产过户手续的办理等事项。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拟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
  2026年9月30日,公司与天津津彩海河三新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津彩”)签订了《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津彩海河三新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天津精仪精测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决定将所持有的参股公司精仪精测2.7823%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440,500.00元)转让给天津津彩,本次标的股权的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0,294,549.00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持有精仪精测1.732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274,206.00元)。
  本次交易事项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现将本次交易情况公告如下: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天津津彩海河三新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82GFK41B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道大沽北路161号4层419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津弘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额:1001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4年12月5日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合伙人: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市国鑫一号产业发展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津弘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5年12月31日,天津津彩总资产15,149.35万元,净资产12,390.60万元,总负债2,758.75万元;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9.56万元,净利润-142.75万元。(以上数据业经审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津津彩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十名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津津彩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天津精仪精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83961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六道3号星企中心3号楼
  法定代表人:封皓
  注册资本:1583.2177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5年12月25日
  经营范围: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管道检测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分布式光纤传感系统技术、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电子产品、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批发兼零售;机电设备安装、维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产品维修、租赁;仪器仪表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精仪精测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公司所持有的精仪精测2.7823%股权,该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限制;亦不涉及诉讼、仲裁等权利受限情形。
  2、股权结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精仪精测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
  3、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四、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本次公司向天津津彩转让精仪精测2.7823%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440,500.00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0,294,549.00元。
  本次交易定价由双方平等、公平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天津津彩海河三新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目标公司:天津精仪精测科技有限公司
  (一)标的股权
  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2.7823%的股权,对应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440,500.00元。
  (二)转让价款与支付
  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权的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0,294,549.00元。
  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
  第一期价款: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转让总价款的10%,即人民币1,029,454.90元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期价款:满足本协议相关条件后且甲方不存在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后,甲方将相应证明材料提交乙方,乙方审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剩余转让价款,即人民币9,265,094.10元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自乙方支付全部价款之日起满30日,仍未完成最终交割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相应款项;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能完成交割的,则甲方应在退还相应款项的同时,按乙方已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并赔偿乙方全部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评估费等合理维权费用)。
  (三)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内,标的股权对应的目标公司经营损益,交割日前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交割日后由乙方享有和承担。若最终因不可归责于甲乙任意一方的原因而未完成股权交割的,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退还乙方,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以同期利率为准,可以分段计算)支付自乙方付款日至甲方实际退款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甲方于退款当日将乙方付款后至退款日期间标的股权对应的收益全额返还乙方,该期间产生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若相关事件导致标的股权价值重大贬损或导致本协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由甲方退还相应款项。过渡期内,若甲方面临重大诉讼或自身经营出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清算、重整、被申请或主动申请破产、被申请核心资产查封保全等),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参照前款规定由甲方退还相应款项和利息。
  (四)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股权转让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评估费等合理维权费用)。
  2.乙方全额支付价款后,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本协议约定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且经乙方书面催告后10日内仍不配合的,每逾期一日,按已收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退还已收全部价款并按股权转让总价款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的除外。
  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商变更登记迟延办理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股权转让总价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已收取的价款在扣除违约金后,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因甲方原因导致本次股权转让无法实现或无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退还已收价款,并按股权转让总价款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或其他约定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及为维护权益所产生的必要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评估费等。
  5.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就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五)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甲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六、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或交易完成后产生关联交易等情形。
  本次交易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七、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是基于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的综合考虑,不影响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且有利于公司提高资产流动性和资金使用效率。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增加公司净利润约579万元,最终影响数据以公司年度审计数据为准。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股权转让协议》。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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