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熊彦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0月8日消息,为了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明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推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这是我国首次以规章形式,将企业实施劳动管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法律制度保障。 起草说明显示,《办法》共包含54条,总的考虑是,拓宽劳动法律制度保障范围,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明确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企业用工责任,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健全权益保障制度机制。 明确适用范围。厘清了适用《办法》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概念。通过相关概念的界定,覆盖了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约货运司机、网络主播等主要新就业形态群体。此外,还明确了政府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各方职责。 明晰基本劳动权益。一是平等就业权益方面,要求企业不得对劳动者在平台就业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违规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二是劳动报酬权益方面,要求企业制定合理的报酬分配办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保障范围。三是休息权益方面,要求企业合理确定日、周最长工作时间。四是劳动安全卫生方面,要求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在恶劣天气强制劳动者从事影响安全健康的户外工作等。五是职业培训方面,要求企业保障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权利,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促进劳动者技能提升。六是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明确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业伤害保障,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责任。七是集体协商方面,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集体协商权。 具体来看,《办法》在最低工资保障方面,明确考虑劳动者自备生产资料成本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方面,规定按约定周期提取劳动报酬且不得收取手续费,“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针对新就业形态领域扣罚款滥用现象,鼓励采取正向激励方式,不得滥用罚款等惩罚性措施;聚焦法定节假日劳动报酬,规定“企业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起草说明介绍,《办法》还规范了劳动规则与算法。一是明确了劳动规则的含义,包括企业进行工作调度和组织劳动管理时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算法、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等。二是规定了企业制定修改劳动规则应当遵循的原则、程序,强调要充分听取劳动者意见,并通过显著方式予以公示。三是规定了涉及劳动者权益的算法原则,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安全可控的价值导向,充分采纳利益相关方意见,不得将显著异常数据作为普遍考核指标,不得仅通过算法自动作出减损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有义务向劳动者和有关部门释明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