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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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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公告编号:2026-075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6年9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6年9月29日以微信、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间要求。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旭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权益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拟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详见2026年10月8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公告编号:2026-076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6年9月2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授予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71元/股。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股票数量: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80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股本总额375,593,978股的2.13%。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2.71元/股。 5、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2人,包括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任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其中,对出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7、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期限为2026年至2027年,时间跨度为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第一个考核期为2026年度、第二个考核期为2027年度,以达到绩效考核指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各考核期间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以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是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如有)所涉及的当年度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针对2026、2027年两个考核年度,依据当期业绩完成率(R),对应公司层面解锁系数如下: ■ 注:1、当期业绩完成率(R)指当期营业收入增长率完成率或当期净利润完成率中的较高者 2、当期营业收入增长率完成率=当期营业收入实际增长率/当期营业收入目标增长率;当期净利润完成率=当期净利润/当期净利润考核目标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表所示: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公司层面解锁系数×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6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6年9月4日至2026年9月14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张榜的方式,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2026年9月15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6-059)。 3、2026年9月21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61)。 4、2026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9月29日。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2.71元/股。 (四)授予人数:激励对象共计12人。 (五)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80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股本总额375,593,978股的2.13%。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于2026年9月29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则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至2028年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预计结果不代表实际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注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的,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缴纳认购款及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6年9月29日为授予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2.71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授予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本次授予均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确定、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等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得到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公告编号:2026-077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旭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合科技”)作为仲裁申请人 3、涉案金额:22,622,486.25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丰生化”)的控股子公司旭合科技于近日收到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案号为(2026)宁裁字第2114号《受理仲裁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有关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安徽旭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银燕涵海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燕”) (二)案件基本情况 旭合科技与北京银燕于2025年4月8日签署了《光伏组件设备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于2026年5月6日签署了《北京银燕还款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约定,旭合科技已全面履行发货义务,北京银燕尚欠旭合科技逾期应付本金人民币22,622,486.25元。因北京银燕未依上述还款协议的约定按期清偿欠款,旭合科技已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北京银燕返还市场价值22,622,486.25元的光伏组件,并由北京银燕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等全部相关费用。 (三)仲裁请求 1、裁决北京银燕立即归还当下市场价值22,622,486.25元的光伏组件。 2、本案的仲裁费用、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9,048元由北京银燕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仲裁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受理仲裁案件通知书;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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