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6年10月0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华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
  重要提示
  1、新华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年8月4日证监许可【2026】1988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人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2026年10月21日-2026年11月3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
  7、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30亿元(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
  8、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包括: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和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中“八(三)2、其他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的公示名单。各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直销中心销售渠道,投资者如需选择C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C类基金份额如开通直销中心销售渠道,请见届时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如在募集期间增设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示。
  9、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10、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按照本基金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11、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上的《新华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新华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销售机构咨询。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咨询购买事宜。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以及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采取“先收后返”模式,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或清算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新华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A类:028807;C类:028808
  (三)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八)发售对象: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十)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6年10月21日-2026年11月3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认购方式及原则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按照本基金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①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某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00份
  即: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得到10,003.00份A类基金份额。
  ②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认购费率为0.30%,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30%)=9,970.09元
  认购费用=10,000-9,970.09=29.91元
  认购份额=(9,970.09+3)/1.00=9,973.09份
  即: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9,973.09份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得到10,003.00份C类基金份额。
  (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基金募集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满,经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手续出具相关验资报告后,募集资金划入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2、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按照本基金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募集规模上限及控制方案
  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30亿元(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若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则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若募集期内任一基金份额发售日(含募集首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人民币30亿元,则该日为本基金最后认购日(即募集期末日),本基金自募集期末日的次日起不再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募集期末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募集期末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不含募集期间利息)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公式中金额均不含募集期间利息):
  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30亿元-募集期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投资者募集期内需交纳的认购费按照单笔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申请资金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认购所得份额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与认购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6:30。
  2、办理开户
  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开户业务,可采取临柜及远程办理两种方式,远程办理包括传真及邮件,临柜办理时,应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双录,并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需清晰显示证件号码及证件有效期);
  (2)指定的客户本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柜台办理)或复印件(传真办理)(投资者开户时预留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填妥、本人签章的《个人投资者账户业务申请表》;
  (4)填妥、本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个人版)》;
  (5)填妥、本人签章的《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6)填妥、本人签章的《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个人版)》。
  注:上述(2)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活期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借记卡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3、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以下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解放碑支行
  账号:3100021119200059628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50001333600050200834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支行营业部
  账号:31010101040005484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
  账号:023900250010202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
  账号:346010100106814413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认购
  (1)个人投资者到直销中心办理认购手续的需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双录,并提供下列资料:
  1)用于认购业务划出资金的银行凭证;
  2)填妥并由客户本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3)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下午4: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顺延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发售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 在发售期截止日下午4:3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v.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户与认购程序
  1、开户及认购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6:30(24小时服务,含周六、周日)。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可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根据提示使用本公司已开通支持网上交易的银行卡进行开户;
  (2)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立即进行网上自助认购;
  (3)请同时参照本公司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上网上交易指南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业务。
  (4)本公司网上交易咨询电话:400-819-8866。
  3、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银行规定收取的转账费用,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及认购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6:30。
  2、办理开户
  机构投资者到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具体以直销柜台规定为准):
  (1)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银行的开户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公章、预留印鉴章、经办人签章);
  (6)填妥的《机构投资者账户业务申请表》;
  (7)填妥的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机构版)》;
  (8)加盖公章的《机构客户股东、董事、高管成员登记信息表》;
  (9)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字的《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
  (10)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字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11)加盖公章的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益所有人类型归属关系相关证明;
  (12)加盖公章的公司章程及修正案;
  (13)加盖公章的公司股权结构图及董监高信息表。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3、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以下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解放碑支行
  账号:3100021119200059628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50001333600050200834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支行营业部
  账号:31010101040005484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
  账号:023900250010202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
  账号:346010100106814413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认购
  (1)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及交易经办人签章;
  2)若15:00前资金未到我司账户需提供用于认购业务划出资金的划款指令或凭证。
  (2)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下午4: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顺延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发售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 在发售期截止日下午4:3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v.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投资者无效认购款项将于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二)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存入基金认购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冻结期间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转换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三)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基金募集失败,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9层、11层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法定代表人:银国宏
  设立日期:2004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9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627,756,410元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9层、11层
  法定代表人:银国宏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郑维丹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2)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法定代表人:银国宏
  电话:023-63711923
  传真: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陈臻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陆奇、狄家璐
  联系人:狄家璐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法定代表人:李惠琦
  电话:010-8566 5588
  传真:010-8566 51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伟、邓冰清
  联系人:邓冰清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8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赞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