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9月29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外高桥喜来登酒店,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28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由董事长Ge Li(李革)博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列席11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韩敏女士,首席财务官施明女士,副总裁吴皓博士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均获得通过。 公司已召开临时员工代表大会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进行审议并获得审议通过。与会代表认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设计初衷与实施导向,认为该计划是公司深化企业与员工共建共享、凝聚团队发展合力的重要举措,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及全体员工合法权益。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王伟、龚立雯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