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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7号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前期已披露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万润科技”)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业绩补偿相关的民事起诉,该案已被立案受理(案号:(2025)粤03民初8671号)。公司为原告,被告分别为:被告1:唐伟、被告2:方志明、被告3:冯华、被告4:杨子明、被告5:梁俊、被告6:新疆天天向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天天”),以下统称“六被告”或“业绩补偿义务人”。主要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至被告6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57,899,448.8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相关业务项目成本、损失、保证金及违约金等;判令被告1至被告6共同连带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等原告因维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号)。 二、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03民初8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唐伟、方志明、冯华、杨子明、新疆天天向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向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157,899,448.8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57,899,448.84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0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唐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反股票质押义务的违约金1,000万元; (三)被告唐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重庆市丰都县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产生的维权成本174,175.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74,175.48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8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唐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关于重庆市丰都县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损失1,95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95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8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唐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关于重庆市丰都县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保证金损失2,000万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六)被告唐伟、方志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向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四川天都阆中项目的维权成本257,371.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57,371.54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0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七)被告杨子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反任职约定的违约金500万元; (八)被告唐伟、方志明、冯华、杨子明、新疆天天向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向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8,000元、保全担保费73,729.97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为准)。 (九)驳回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616.0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共计1,275,616.03元,由被告唐伟、方志明、冯华、杨子明、新疆天天向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841,906.58元,被告唐伟另自行负担382,684.81元,杨子明另自行负担25,512.32元,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512.32元。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诉讼费1,250,103.71元,由法院予以退回。被告唐伟、方志明、冯华、杨子明、新疆天天向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拒不交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案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各方当事人均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如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则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如各方当事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本案后续的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上述判决涉及的重庆市丰都县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损失1,950万元及项目保证金损失2,000万元,公司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并计入损益。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按已收到的业绩补偿义务人缴存的现金计提业绩补偿952.56万元,按业绩补偿义务人已质押至公司指定第三方的公司股票263万股,按照公司2025年12月31日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公允价值计提业绩补偿3,700.41万元,两者合计已计提业绩补偿金额4,652.97万元。本次一审判决判定业绩补偿义务人应支付的补偿款及违约金大于前述已计提金额,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关于或有资产确认的规定,鉴于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后续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判断前述业绩补偿相关差额部分目前尚不满足确认条件,故未予确认。公司后续将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和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通过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履行诉讼进展的信息披露义务(如需)。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登载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粤03民初8671号)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8号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外部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外部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润科技”)分别于2026年4月28日、2026年5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外部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含目前及未来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向银行、合作方等外部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不含已生效未到期的额度),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汇票及贴现、保函、票据池、信用证、外汇衍生产品等,该额度可滚动循环使用。 同意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20亿元、公司及子公司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下(含)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6亿元、公司及子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4亿元;在前述预计担保总额度范围内,各主体之间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使用;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对同一授信业务提供的担保额度不重复计算;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该额度可滚动循环使用。 在上述综合授信及担保总额度内,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具体授信及担保事宜、在上述担保总额度范围内对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向公司及子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代理人办理授信和担保事宜。本次授权事项的授权期限与本次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议案有效期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2026年5月2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外部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号)、《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号)。 二、授信及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全资子公司广东恒润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光电”)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恒润光电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额度期限一年;同时,公司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为恒润光电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任一时点公司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提供担保的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具体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上述融资和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并已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广东恒润光电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0年5月17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3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西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平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100%股权,系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LED元器件封装和照明应用业务。 恒润光电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 上述被担保人无外部评级,且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务人:广东恒润光电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保证人(甲方):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具体内容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具体内容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处于有效期内的担保总额为36.20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5.56亿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9.1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 上述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之情形。 六、备查文件 《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9号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28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28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28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光侨大道2519号万润大厦11层中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龚道夷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5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36,162,08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382%,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30,443,25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61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4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718,83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5%。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5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4,183,82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4.044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林婕、蔡霖 (三)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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