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被上诉人 ● 涉案金额:472,379,500元(不含本案律师费、滞纳金)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实际影响将以案件最终执行情况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4年5月,苏州平泰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平泰公司”)以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苏州”)为被告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科苏州归还平泰公司借款。前期诉讼进展详见公司2024年5月25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25年6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5年9月11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5年6月,平泰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苏05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金科苏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泰公司借款本金472,379,500元及滞纳金(以472,379,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被告金科苏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泰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00元; 3、驳回原告平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二审上诉请求。 近日,平泰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苏民终1013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实际影响将以案件最终执行情况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事项进展,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