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本案原告、反诉被申请人; 3.涉案金额:本诉诉讼请求之间存在连带、补充及替代关系,原告就本案实际受偿总额不超过276,552,532.44港元(以8月19日汇率1港元对人民币0.86502元折算,折合人民币239,223,471.61元,不含利息及诉讼费用等);本次反诉系附条件提出,反诉请求未列明独立确定的索赔金额;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目前处于一审阶段,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China Wu Yi Australia Investment Pty Limited(中国武夷澳大利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投公司)因借款代偿追偿、担保追偿、股东及信托单位持有人协议履行等纠纷,向位于澳大利亚悉尼的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衡平法庭)提起诉讼,法院于2026年8月19日登记立案(案号为2026/0034364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9)。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6年9月23日,公司收到 Rudder Development Pty Ltd(润德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润德公司董事Zhiyu Ning(宁治宇)、Changyang Li(李昌洋)向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衡平法庭)对澳投公司提起的反诉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1.第一申请人:Rudder Development Pty Ltd(润德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并作为Rudder Development Unit Trust受托人的身份) 2.第二申请人:Zhiyu Ning宁治宇(润德公司董事) 3.第三申请人:Changyang Li李昌洋(润德公司董事) 4.被申请人:中国武夷澳大利亚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反诉材料,本次反诉为附条件提出,即以法院认定润德公司、Zhiyu Ning(宁治宇)、Changyang Li(李昌洋)需就澳投公司本诉中主张的相关请求承担责任为前提。 (二)反诉请求 本反诉为附条件请求,即若法院认定作为本诉被告的各反诉申请人,须依本诉陈述书所主张的任何理由承担责任(以下简称已主张责任),则请求如下: 1.依《2001年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法》(联邦)第12GM条作出命令,判令澳投公司就润德公司、Zhiyu Ning(宁治宇)、Changyang Li (李昌洋)在已主张责任项下的任何责任作出补偿; 2.作为上述第1项请求的替代请求,依《澳大利亚消费者法》(即《2010年竞争及消费者法》联邦,附表二)第237条作出命令,判令澳投公司就润德公司、Zhiyu Ning(宁治宇)、Changyang Li(李昌洋)在已主张责任项下的任何责任作出补偿; 3.作为上述第1项及第2项请求的替代请求,判令澳投公司承担损害赔偿; 4.诉讼费用; 5.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或进一步命令。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及仲裁共有108起,主要涉及合同纠纷、土地侵害纠纷及劳动争议等,涉案总金额为21,165.11万元,占公司2025年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4.48%,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目前处于一审阶段,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交叉请求传票》(Cross- Summons)及其中文译文; 2.《交叉请求商业清单陈述书》(Cross Claim Commercial List Statement)及其中文译文。 特此公告。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