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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2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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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金嘉泽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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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7月)》以及中金财富证券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金财富证券为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根据中金财富证券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中金财富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因此,中金财富证券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小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金财富证券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七)红塔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红塔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红塔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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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7月)》以及红塔证券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红塔证券为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根据红塔证券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红塔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因此,红塔证券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小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红塔证券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八)中英人寿
  1、基本情况
  根据中英人寿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英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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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英人寿提供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核发的《保险许可证》,并经本所律师登录金融监管总局官网金融许可证信息(保险机构)系统3查询,中英人寿为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根据中英人寿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中英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因此,中英人寿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小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英人寿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九)深圳担保集团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深圳担保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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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提供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编号:天健审[2026]7-684号),截至2025年12月31日,深圳担保集团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提供的《确认及承诺函》及相关证明材料,深圳担保集团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投资经历。根据上述以及深圳担保集团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深圳担保集团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根据深圳担保集团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深圳担保集团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因此,深圳担保集团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小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深圳担保集团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湖北铁路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湖北铁路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湖北铁路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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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湖北铁路基金提供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编号:国富审字[2026]42060001号),截至2025年12月31日,湖北铁路基金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湖北铁路基金提供的《确认及承诺函》《关于投资经验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湖北铁路基金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根据上述以及湖北铁路基金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湖北铁路基金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根据湖北铁路基金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湖北铁路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因此,湖北铁路基金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小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湖北铁路基金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一)深高新投
  1、基本情况
  根据深高新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深高新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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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深高新投提供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编号:天健审[2026]7-703号),截至2025年12月31日,深高新投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深高新投提供的《确认及承诺函》《说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深高新投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根据上述以及深高新投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深高新投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根据深高新投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深高新投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因此,深高新投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小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深高新投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二)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
  1、基本情况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信托”)拟代表其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的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根据交银信托提供的《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托登记公司”)信托产品信息公示系统8查询,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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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交银信托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交银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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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交银信托提供的金融监管总局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本所律师登录金融监管总局官网金融许可证信息系统10查询,交银信托为经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另根据交银信托提供的《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信托登记公司官网信托产品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为交银信托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并经信托登记公司登记的信托产品。根据交银信托代表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因此,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小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交银信托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的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三)永权红利7号信托计划
  1、基本情况
  交银信托拟代表其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的永权红利7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根据交银信托提供的《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信托登记公司信托产品信息公示系统11查询,永权红利7号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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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权红利7号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受托人交银信托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二、战略投资者之配售资格核查/(十二)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1、基本情况”部分。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交银信托提供的、金融监管总局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本所律师登录金融监管总局官网金融许可证信息系统12查询,交银信托为经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另根据交银信托提供的《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信托登记公司官网信托产品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永权红利7号信托计划为交银信托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并经信托登记公司登记的信托产品。根据交银信托代表永权红利7号信托计划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永权红利7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因此,永权红利7号信托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小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交银信托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的永权红利7号信托计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四)长城朱雀六号资管产品
  1、基本情况
  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财富保险资管”)拟代表其管理的长城朱雀六号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根据长城财富提供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13查询,长城朱雀六号资管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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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长城财富保险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长城财富保险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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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长城财富保险资管提供的金融监管总局核发的《保险许可证》,并经本所律师登录金融监管总局官网金融许可证信息(保险机构)系统14查询,长城财富保险资管为经批准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另根据长城财富提供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查询,长城朱雀六号资管产品系由长城财富保险资管担任产品管理人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根据长城财富保险资管代表长城朱雀六号资管产品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长城朱雀六号资管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因此,长城朱雀六号资管产品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小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长城财富保险资管管理的长城朱雀六号资管产品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五)金锝闻广1号基金
  1、基本情况
  上海金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锝基金”)拟代表其管理的金锝闻广1号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根据金锝基金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官网信息公示系统15查询,金锝闻广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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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金锝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金锝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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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16查询,金锝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8275),金锝闻广1号基金系由金锝基金担任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根据金锝基金代表金锝闻广1号基金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金锝闻广1号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因此,金锝闻广1号基金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小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金锝基金管理的金锝闻广1号基金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六)城发股权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城发股权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官网信息公示系统17查询,城发股权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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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城发股权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基金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城发基金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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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20,城发基金公司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1234),城发股权基金系由城发基金公司担任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根据城发基金公司和城发股权基金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城发股权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因此,城发股权基金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小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城发基金公司管理的城发股权基金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七)林发股权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林发股权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官网信息公示系统21查询,林发股权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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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林发股权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广州城发广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广州国寿城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城发广瑞合伙”)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城发广瑞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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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25,城发广瑞合伙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0749),林发股权基金系由城发广瑞合伙担任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根据城发广瑞合伙和林发股权基金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林发股权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因此,林发股权基金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小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城发广瑞合伙管理的林发股权基金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由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按照《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选取,不存在战略投资者利用机构地位谋取投资机会的情形;其就本基金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根据各战略投资者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利用机构地位谋取投资机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战略投资者利用机构地位谋取投资机会的情形。
  四、战略配售份额的持有期限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战略配售协议,(1)原始权益人宁夏嘉盈获得的战略配售份额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的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2)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获得的战略配售份额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均不少于12个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次战略配售中,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份额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份额的数量、战略配售份额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指引》《REITs业务办法》《发售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战略投资者利用机构地位谋取投资机会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正本四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高司雨
  袁燕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2026年9月15日
  1中金财富证券《营业执照》未载明注册资本,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金财富证券注册资本为717,306.628166万元。
  2中金财富证券《营业执照》载明商事主体经营范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法律意见所述中金财富证券营业范围为本所律师登录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获知。
  3https://xkz.nfra.gov.cn/bx/,查询日2026年9月15日。
  4深圳担保集团《营业执照》未载明注册资本,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深圳担保集团注册资本为1,398,788.86万元。
  5深圳担保集团《营业执照》载明商事主体经营范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法律意见所述深圳担保集团营业范围为本所律师登录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获知。
  6深高新投《营业执照》未载明注册资本,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深高新投注册资本为1,592,095.7914万元。
  7深高新投《营业执照》载明商事主体经营范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法律意见所述深高新投营业范围为本所律师登录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获知。
  8https://www.chinatrc.com.cn/zhongxindeng-web/product/list,查询日2026年9月15日。
  9根据交银信托于2026年4月29日出具的《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印章的通知》,交银信托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解聘张文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务。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交银信托尚未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10https://xkz.nfra.gov.cn/jr/,查询日2026年9月15日。
  11https://www.chinatrc.com.cn/zhongxindeng-web/product/list,查询日2026年9月15日。
  12同前。
  13https://www.zhongbaodeng.com/zhongbaodeng/ywzq/zhzg/djxx/index.shtml,查询日2026年9月15日。
  14https://xkz.nfra.gov.cn/jr/,查询日2026年9月15日。
  15https://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fund/index.html,查询日为2026年9月15日。
  16https://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manager/managerList.html,查询日2026年9月15日。
  17https://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fund/index.html,查询日为2026年9月15日。
  18城发股权基金《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城发股权基金的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19城发基金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为“资本市场服务(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城发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20https://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manager/managerList.html,查询日2026年9月15日。
  21https://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fund/index.html,查询日为2026年9月15日。
  22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广州国寿城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已更名为广州城发广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林发股权基金工商登记中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尚未完成变更登记。
  23林发股权基金《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为“资本市场服务(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林发股权基金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具体经营项目以金融管理部门核发批文为准)”。
  24城发广瑞合伙《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为“资本市场服务(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城发广瑞合伙的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5https://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manager/managerList.html,查询日2026年9月15日。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金嘉泽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国金嘉泽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国金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或“国金证券”)为本次发售的财务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修正)》(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证发〔2025〕138号,以下简称“《REITs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上证发〔2025〕140号,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对本基金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审查和判断,并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本核查报告系基于以下前提出具:战略投资者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自愿、合法及有效的。战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作出的书面或口头说明均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且不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国金嘉泽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和《国金嘉泽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由本基金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和前述主体以外的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组成。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不动产项目投资经验的不动产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满足《基金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各战略投资者签署的《关于国金嘉泽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共有17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及类型如下表所示:
  ■
  (一)宁夏嘉盈
  1、基本情况
  根据宁夏嘉盈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宁夏嘉盈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宁夏嘉盈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战略配售比例
  根据宁夏嘉盈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原始权益人宁夏嘉盈拟认购数量为6,000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20%,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要求。
  4、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宁夏嘉盈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成都产业资本一号
  1、基本情况
  国金基金拟代表其管理的成都产业资本一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根据国金基金提供的成都产业资本一号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成都产业资本一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国金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金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年7月)》以及国金基金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国金基金为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另根据国金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成都产业资本一号系由国金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根据国金基金代表成都产业资本一号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成都产业资本一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因此,成都产业资本一号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国金基金管理的成都产业资本一号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国金星辰FOF1号
  1、基本情况
  国金基金拟代表其管理的国金星辰FOF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根据国金基金提供的国金星辰FOF1号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国金星辰FOF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
  国金星辰FOF1号的管理人国金基金的基本情况详见本专项核查报告“二、战略投资者之配售资格核查/(二)成都产业资本一号/1、基本情况”部分。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年7月)》以及国金基金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国金基金为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另根据国金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国金星辰FOF1号系由国金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根据国金基金代表国金星辰FOF1号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国金星辰FOF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因此,国金星辰FOF1号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国金基金管理的国金星辰FOF1号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国金星辰FOF2号
  1、基本情况
  国金基金拟代表其管理的国金星辰FOF2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根据国金基金提供的国金星辰FOF2号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国金星辰FOF2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
  国金星辰FOF2号的管理人国金基金的基本情况详见本专项核查报告“二、战略投资者之配售资格核查/(二)成都产业资本一号/1、基本情况”部分。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年7月)》以及国金基金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国金基金为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另根据国金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国金星辰FOF2号系由国金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根据国金基金代表国金星辰FOF2号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国金星辰FOF2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因此,国金星辰FOF2号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国金基金管理的国金星辰FOF2号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五)国金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国金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金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7月)》以及国金证券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国金证券为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根据国金证券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国金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因此,国金证券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国金证券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六)中金财富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财富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金财富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7月)》以及中金财富证券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金财富证券为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根据中金财富证券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中金财富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因此,中金财富证券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金财富证券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七)红塔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红塔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红塔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7月)》以及红塔证券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红塔证券为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根据红塔证券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红塔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因此,红塔证券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红塔证券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八)中英人寿
  1、基本情况
  根据中英人寿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英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英人寿提供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核发的《保险许可证》,并经金融监管总局官网金融许可证信息(保险机构)系统3查询,中英人寿为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根据中英人寿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中英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因此,中英人寿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英人寿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九)深圳担保集团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深圳担保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提供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编号:天健审[2026]7-684号),截至2025年12月31日,深圳担保集团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提供的《确认及承诺函》及相关证明材料,深圳担保集团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投资经历。根据上述以及深圳担保集团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深圳担保集团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根据深圳担保集团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深圳担保集团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因此,深圳担保集团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深圳担保集团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湖北铁路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湖北铁路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湖北铁路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湖北铁路基金提供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编号:国富审字[2026]42060001号),截至2025年12月31日,湖北铁路基金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湖北铁路基金提供的《确认及承诺函》《关于投资经验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湖北铁路基金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根据上述以及湖北铁路基金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湖北铁路基金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根据湖北铁路基金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湖北铁路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因此,湖北铁路基金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湖北铁路基金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一)深高新投
  1、基本情况
  根据深高新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深高新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深高新投提供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编号:天健审[2026]7-703号),截至2025年12月31日,深高新投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深高新投提供的《确认及承诺函》《说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深高新投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根据上述以及深高新投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深高新投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根据深高新投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深高新投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因此,深高新投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深高新投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二)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
  1、基本情况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信托”)拟代表其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的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根据交银信托提供的《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托登记公司”)信托产品信息公示系统8查询,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交银信托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交银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交银信托提供的金融监管总局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金融监管总局官网金融许可证信息系统10查询,交银信托为经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另根据交银信托提供的《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并经信托登记公司官网信托产品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为交银信托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并经信托登记公司登记的信托产品。根据交银信托代表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因此,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交银信托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的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三)永权红利7号信托计划
  1、基本情况
  交银信托拟代表其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的永权红利7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根据交银信托提供的《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并经信托登记公司信托产品信息公示系统11查询,永权红利7号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永权红利7号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受托人交银信托的基本情况详见本专项核查报告“二、战略投资者之配售资格核查/(十二)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1、基本情况”部分。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交银信托提供的、金融监管总局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金融监管总局官网金融许可证信息系统12查询,交银信托为经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另根据交银信托提供的《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并经信托登记公司官网信托产品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永权红利7号信托计划为交银信托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并经信托登记公司登记的信托产品。根据交银信托代表永权红利7号信托计划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永权红利7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因此,永权红利7号信托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交银信托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的永权红利7号信托计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四)长城朱雀六号资管产品
  1、基本情况
  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财富保险资管”)拟代表其管理的长城朱雀六号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根据长城财富提供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并经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13查询,长城朱雀六号资管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长城财富保险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长城财富保险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长城财富保险资管提供的金融监管总局核发的《保险许可证》,并经金融监管总局官网金融许可证信息(保险机构)系统14查询,长城财富保险资管为经批准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另根据长城财富提供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并经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查询,长城朱雀六号资管产品系由长城财富保险资管担任产品管理人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根据长城财富保险资管代表长城朱雀六号资管产品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长城朱雀六号资管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因此,长城朱雀六号资管产品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长城财富保险资管管理的长城朱雀六号资管产品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五)金锝闻广1号基金
  1、基本情况
  上海金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锝基金”)拟代表其管理的金锝闻广1号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根据金锝基金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基金业协会官网信息公示系统15查询,金锝闻广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金锝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金锝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经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16查询,金锝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8275),金锝闻广1号基金系由金锝基金担任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根据金锝基金代表金锝闻广1号基金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金锝闻广1号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因此,金锝闻广1号基金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金锝基金管理的金锝闻广1号基金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六)城发股权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城发股权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基金业协会官网信息公示系统17查询,城发股权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城发股权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基金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城发基金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经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20查询,城发基金公司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1234),城发股权基金系由城发基金公司担任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根据城发基金公司和城发股权基金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城发股权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因此,城发股权基金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城发基金公司管理的城发股权基金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七)林发股权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林发股权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基金业协会官网信息公示系统21查询,林发股权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林发股权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广州城发广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广州国寿城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城发广瑞合伙”)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城发广瑞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经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25查询,城发广瑞合伙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0749),林发股权基金系由城发广瑞合伙担任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根据城发广瑞合伙和林发股权基金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林发股权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因此,林发股权基金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小结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城发广瑞合伙管理的林发股权基金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由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按照《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选取,不存在战略投资者利用机构地位谋取投资机会的情形;其就本基金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根据各战略投资者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利用机构地位谋取投资机会的情形。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战略投资者利用机构地位谋取投资机会的情形。
  四、战略配售份额的持有期限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战略配售协议,(1)原始权益人宁夏嘉盈获得的战略配售份额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的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2)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获得的战略配售份额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均不少于12个月。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战略配售中,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份额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五、律师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份额的数量、战略配售份额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指引》《REITs业务办法》《发售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战略投资者利用机构地位谋取投资机会的情形。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适当审查,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份额的数量、战略配售份额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指引》《REITs业务办法》《发售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战略投资者利用机构地位谋取投资机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5日
  
  财务顾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5日
  1中金财富证券《营业执照》未载明注册资本,经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金财富证券注册资本为717,306.628166万元。
  2中金财富证券《营业执照》载明商事主体经营范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专项核查报告所述中金财富证券营业范围为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获知。
  3https://xkz.nfra.gov.cn/bx/,查询日2026年9月15日。
  4深圳担保集团《营业执照》未载明注册资本,经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深圳担保集团注册资本为1,398,788.86万元。
  5深圳担保集团《营业执照》载明商事主体经营范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专项核查报告所述深圳担保集团营业范围为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获知。
  6深高新投《营业执照》未载明注册资本,经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深高新投注册资本为1,592,095.7914万元。
  7深高新投《营业执照》载明商事主体经营范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专项核查报告所述深高新投营业范围为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获知。
  8https://www.chinatrc.com.cn/zhongxindeng-web/product/list,查询日2026年9月15日。
  9根据交银信托于2026年4月29日出具的《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印章的通知》,交银信托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解聘张文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务。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交银信托尚未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10https://xkz.nfra.gov.cn/jr/,查询日2026年9月15日。
  11https://www.chinatrc.com.cn/zhongxindeng-web/product/list,查询日2026年9月15日。
  12同前。
  13https://www.zhongbaodeng.com/zhongbaodeng/ywzq/zhzg/djxx/index.shtml,查询日2026年9月15日。
  14https://xkz.nfra.gov.cn/jr/,查询日2026年9月15日。
  15https://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fund/index.html,查询日为2026年9月15日。
  16https://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manager/managerList.html,查询日2026年9月15日。
  17https://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fund/index.html,查询日为2026年9月15日。
  18城发股权基金《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经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城发股权基金的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19城发基金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为“资本市场服务(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经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城发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20https://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manager/managerList.html,查询日2026年9月15日。
  21https://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fund/index.html,查询日为2026年9月15日。
  22经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广州国寿城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已更名为广州城发广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林发股权基金工商登记中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尚未完成变更登记。
  23林发股权基金《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为“资本市场服务(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经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林发股权基金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具体经营项目以金融管理部门核发批文为准)”。
  24城发广瑞合伙《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为“资本市场服务(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经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城发广瑞合伙的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5https://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manager/managerList.html,查询日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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