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23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23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23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开地点:本钢能管中心三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战维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 ■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公司关联股东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2,409,628,094股、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737,371,532股,均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殷淑霞、李明达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