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注: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6,0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63%。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9月22日,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对外签署了相关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签署合同情况如下: 热电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按10%的股权比例为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租赁”)向上述银行申请的债务最高余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本次热电公司为金通租赁提供的担保金额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担保期限、担保范围详见本公告之“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担保原因详见本公告之“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金通租赁的其他股东均按各自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召开了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参资公司提供2026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年度热电公司为金通租赁的对外融资按出资比例10%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额度核定为36,000万元人民币。上述担保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签署有效。详情分别请见2026年4月14日、2026年5月1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2026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6-006)、《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2026-013)。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保证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被保证的主债权:债权人在自2026年9月28日至2029年9月27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金通租赁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伍仟万元整为限。 5、保证范围:除了本保证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7、其他重要条款: 本保证合同双方约定,对债务人金通租赁在被担保期间发生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不超过伍亿元的融资业务,保证人承担每笔融资业务债务人金通租赁未清偿部分10%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保证合同生效前已经存在的债权人对债务人金通租赁的债权,转入本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债权范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详情请见2026年4月14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2026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6-006)。 五、董事会意见 详情请见2026年4月14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2026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6-006)。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生效后: ■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