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证券代码:301000 证券简称:肇民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8 债券代码:123275 债券简称:肇民转债 |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
|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493 号),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民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5,9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90,000,000.00 元。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0,00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9,031,934.96 元后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0,968,065.0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7 月1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出具了文号为天职业字[2026]33815 号的《验资报告》。 二、本次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于 2026 年7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与拟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专项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及公司全资孙公司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HAJIME TECHNOLOGY (THAILAND) CO., LTD.(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Thai) Public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泰国汽车零部件及高端精密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 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创业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所创业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凯、范璐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 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 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二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以方案一处理。 【方案一】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方案二】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方案三】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5. 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甲方、乙方及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23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