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次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6年8月21日起至2026年9月21日17:00止。2026年9月22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会议召开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重要提示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备查文件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3日 公 证 书 (2026)沪东证经字第6613号 申请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A座5层507室。 法定代表人:刘宗治。 委托代理人:林颖,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6年9月15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6年8月17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6年8月18日、8月19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持续运作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6年9月22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4层对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王越的监督下,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林颖、王珏进行计票。截至2026年9月21日17时,未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票,故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小于2026年8月20日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10,830,504.32份的二分之一。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持续运作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票结果未满足以通讯方式有效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