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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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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6-068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限售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6名,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1,481,69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527,385,160股的2.1771%。 2.该部分股份于2026年3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解除限售的6名股东发行时承诺的限售期限为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9月28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情况 2026年2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2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8名特定对象发行22,595,898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公司新增股份22,595,898股,总股本为527,460,166股。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2026年3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除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8个月,其余6名特定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发行情况如下: ■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11,481,691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数527,385,160股的2.1771%,将于2026年9月28日起上市流通。 (二)股份发行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上述议案经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5,006股。2026年8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27,460,166股调整为527,385,160 股(公告编号:2026-057号)。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如下: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6名股东承诺认购所获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其他与股份锁定相关的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9月28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1,481,6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771%;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6名; (四)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因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限制转让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解除限售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本次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东方钽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3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东方钽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情况 2026年2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2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8名特定对象发行22,595,898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公司新增股份22,595,898股,总股本为527,460,166股。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2026年3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除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8个月,其余6名特定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发行情况如下 ■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11,481,691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数527,385,160股的2.1771%,将于2026年9月28日起上市流通。 (二)股份发行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上述议案经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5,006股。2026年8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27,460,166股调整为527,385,160 股(公告编号:2026-057号)。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如下: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6名股东承诺认购所获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其他与股份锁定相关的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9月28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1,481,6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771%;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6名; (四)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因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限制转让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解除限售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本次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东方钽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张俊果 李俊卿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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