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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名称: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直真科技 股票代码:003007 信息披露义务人:袁隽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 股份变动性质:一致行动关系部分解除,袁隽所持股份与王飞雪、金建林所持股份不再合并计算,袁隽所持股份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签署日期:2026 年 9 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取得任何外部审批、备案或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直真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直真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不存在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2010年3月1日,王飞雪、金建林、袁隽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并于2016年2月3日签署《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采取一致行动。该协议约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时终止;有效期满后,三方股东如无异议,则自动延期三年”。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0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于2020年9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据此,原《一致行动协议》首次到期日为2023年9月22日,前述期限届满时,三方股东未提出异议,原《一致行动协议》依据约定自动延期三年,现该协议于2026年9月22日到期终止。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袁隽与王飞雪、金建林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袁隽持有的公司股份无需再与王飞雪及金建林所持有的股份合并计算,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其他方另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一致行动安排。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袁隽与王飞雪、金建林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信息披露义务人袁隽与王飞雪、金建林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及承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减持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减持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袁隽承诺,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六个月内及袁隽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仍与王飞雪、金建林共同遵守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减持相关规定。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前,王飞雪、金建林、袁隽在公司持有的A股普通股股份情况如下: ■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袁隽与王飞雪、金建林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无需再合并计算。 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更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王飞雪、金建林系夫妻关系,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王飞雪与金建林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权益变动后,王飞雪、金建林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7,685,3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88%,前述持股情形符合《收购办法》第八十四条(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王飞雪、金建林、袁隽变为王飞雪、金建林。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袁隽持有公司股份16,197,605股,其中12,148,204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系其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而锁定),其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袁隽担任公司董事长。其在公司拥有权益情况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袁隽除在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任职外,不存在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袁隽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情形,最近3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方所作承诺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王飞雪、金建林、袁隽变更为王飞雪、金建林;不涉及任何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的变动,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袁隽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日期:2026年9月21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王飞雪、金建林、袁隽于2010年3月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4、王飞雪、金建林、袁隽于2016年2月3日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5、《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 6、《袁隽先生关于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23号楼融科望京中心A座11层 联系电话:010-62800055 电子信箱:pr@zznode.com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袁隽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日期:2026年9月 21日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直真科技 股票代码:003007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飞雪、金建林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通讯地址: 王飞雪:北京市****** 金建林:上海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王飞雪、金建林互为一致行动人,二人系夫妻关系 股份变动性质:一致行动关系部分解除,王飞雪、金建林与袁隽所持股份不再合并计算,王飞雪、金建林所持股份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签署日期:2026 年 9 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取得任何外部审批、备案或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直真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直真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不存在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2010年3月1日,王飞雪、金建林、袁隽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并于2016年2月3日签署《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采取一致行动。该协议约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时终止;有效期满后,三方股东如无异议,则自动延期三年”。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0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于2020年9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据此,原《一致行动协议》首次到期日为2023年9月22日,前述期限届满时,三方股东未提出异议,原《一致行动协议》依据约定自动延期三年,现该协议于2026年9月22日到期终止。 本次权益变动系原《一致行动协议》于2026年9月22日到期不再续签所致,不涉及任何股东所持股份数量的变动。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袁隽退出三方一致行动关系,其与王飞雪、金建林之间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王飞雪、金建林为夫妻关系,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王飞雪、金建林互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王飞雪、金建林、袁隽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于2026年9月22日到期不再续签,依据协议约定,各方一致行动关系自动解除。其中,王飞雪、金建林系夫妻关系,仍互为一致行动人并继续构成公司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袁隽退出三方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系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所致,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王飞雪、金建林实际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的变动,亦不涉及股份转让交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及承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减持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减持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将继续遵守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确认:袁隽先生在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六个月内及袁隽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仍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遵守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减持相关规定。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前,王飞雪、金建林、袁隽在公司持有的A股普通股股份情况如下: ■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王飞雪、金建林因夫妻关系互为一致行动人,继续构成公司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袁隽退出三方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后,各方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 二、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更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王飞雪、金建林系夫妻关系,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王飞雪与金建林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权益变动后,王飞雪、金建林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7,685,3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88%,前述持股情形符合《收购办法》第八十四条(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王飞雪、金建林、袁隽变为王飞雪、金建林。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飞雪、金建林持有公司的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王飞雪持有公司股份24,906,513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累计质押44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3.68%,除前述质押外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其他权利限制;金建林持有公司股份22,778,852股,其中17,084,139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系其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而锁定),其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份均不涉及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飞雪未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金建林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职务,其在公司拥有权益情况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金建林除在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任职外,还于上海鸿真盛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于重科智鸿(重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金建林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方所作承诺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王飞雪、金建林、袁隽变更为王飞雪、金建林;不涉及任何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的变动,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王飞雪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金建林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日期:2026年9月21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王飞雪、金建林、袁隽于2010年3月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4、王飞雪、金建林、袁隽于2016年2月3日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5、《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 6、《王飞雪女士、金建林先生关于减持相关事项的确认函》。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23号楼融科望京中心A座11层 联系电话:010-62800055 电子信箱:pr@zznode.com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王飞雪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金建林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日期:2026年9月21日 证券代码:003007 证券简称:直真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9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股东王飞雪女士、金建林先生、袁隽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王飞雪女士、金建林先生、袁隽先生(以下简称“三方股东”、“各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6年9月22日到期,其一致行动关系于到期日自动解除; ●三方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王飞雪女士、金建林先生仍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7,685,365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39.88%;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公司控股股东由王飞雪女士、金建林先生、袁隽先生变更为王飞雪女士、金建林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王飞雪女士、金建林先生、袁隽先生变更为王飞雪女士、金建林先生。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涉及三方股东实际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增减,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王飞雪女士、金建林先生、袁隽先生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鉴于三方股东于公司首发上市前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已到期,各方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王飞雪女士、金建林先生、袁隽先生作为公司股东,为维护公司控制权和经营管理团队结构稳定,实现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各方于2010年3月1日就在公司采取一致行动相关事项自愿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并于2016年2月3日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各方约定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采取一致行动。 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至今,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三方股东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情况 根据《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时终止;《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满后,三方股东如无异议,则自动延期三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0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于2020年9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据此,《一致行动协议》首次到期日为2023年9月22日,该期限届满时,三方股东未提出异议,《一致行动协议》依据约定自动延期三年,现该协议将于2026年9月22日到期终止。 三、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各方持股情况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系《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到期自动终止所致,不涉及三方股东实际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增减。 具体情况如下: ■ 四、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三方股东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王飞雪女士与金建林先生系夫妻关系,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7,685,3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88%,前述持股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情形。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公司控股股东由王飞雪女士、金建林先生、袁隽先生变更为王飞雪女士、金建林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王飞雪女士、金建林先生、袁隽先生变更为王飞雪女士、金建林先生。 五、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不涉及任何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的变动,不涉及新增股份质押、冻结、司法处置等权益变动情形,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实质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袁隽先生承诺及王飞雪女士与金建林先生确认,袁隽先生在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六个月内及袁隽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仍与王飞雪女士、金建林先生共同遵守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减持相关规定。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系《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到期自动终止所致,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关股东亦不存在违反所作承诺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稳定,本次一致行动到期解除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开展、人员独立产生不利影响。 六、其他事项说明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变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王飞雪、金建林)、《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袁隽)。 七、备查文件 1、《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王飞雪、金建林);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袁隽); 4、《袁隽先生关于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5、《王飞雪女士、金建林先生关于减持相关事项的确认函》。 特此公告。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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