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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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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保荐人”)作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联席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联席保荐人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对邮储银行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邮储银行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签署的《代理营业机构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委托代理协议》”)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营业机构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2024年版)》(以下简称“《2024年补充协议》”),现已触发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的被动调整机制。根据前期机制安排,被动调整机制触发后,邮储银行和邮政集团协商确定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储蓄代理费率。考虑到2024年以来,邮储银行已连续三年对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进行调整,当前储蓄代理费率已基本反映近年来利率环境变化,经邮储银行与邮政集团协商,本次被动调整机制触发后,拟保持现行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
  邮政集团为邮储银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0000192465
  成立时间:1995年10月4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3号
  法定代表人:刘爱力
  注册资本:13,760,000万元
  主营业务:国内和国际信函寄递业务;国内和国际包裹快递业务;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业务;邮票发行业务;邮政汇兑业务;机要通信业务;邮政金融业务;邮政物流业务;电子商务业务;各类邮政代理业务;国家规定开办的其他业务。
  关联关系:邮政集团为邮储银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关联交易定价
  (一)定价机制
  邮储银行就代理吸收个人存款业务向邮政集团支付储蓄代理费。就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而言,邮储银行目前按照“固定费率、分档计费”的原则计算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即针对不同期限储蓄存款分档适用不同的储蓄代理费率(以下简称“分档费率”)。根据当年分档费率与每档储蓄存款日均余额计算得出综合费率(以下简称“综合费率”)。
  2011年经邮储银行和邮政集团协商,在综合考虑成本等因素,并参考邮储银行前身历史上形成的代理储蓄存款加权平均净利差,以初始储蓄代理费综合费率1.50%为基础实行“固定费率、分档计费”的定价模式。因此,2016年邮储银行和邮政集团同意为储蓄代理费综合费率设定初始上限1.50%。
  邮储银行与邮政集团于2016年9月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了储蓄代理费率的主动和被动调整情形,并在H股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2019年,邮储银行A股上市时,主动调整和被动调整情形继续适用,并在A股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及《2024年补充协议》,被动调整是指未来利率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比如最近一期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四大行”)会计年度平均净利差(指生息资产的平均收益率与付息负债的平均付息率之间的差额)相对最近一次被动调整当年之前五年1(包括最近一次被动调整当年)四大行平均净利差上下波动超过某一比例(初始触发幅度设定为24%)时,邮储银行及邮政集团应在知悉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协商确定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综合费率及根据调整后的综合费率调整的分档费率,并履行决策程序。主动调整是指邮储银行和邮政集团根据实际经营需求等因素对分档费率进行调整,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二)主被动调整情况
  1、自《委托代理协议》签署以来,邮储银行对代理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进行了2次被动调整和2次主动调整,具体如下:
  2022年3月30日四大行2021年度业绩公告完毕,2021年四大行平均净利差为1.86%,首次低于被动调整的下限1.87%,触发被动调整机制。经2022年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邮储银行与邮政集团协商决定对代理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进行调整,并重置被动调整触发条件,四大行平均净利差高于2.68%或低于1.64%时触发被动调整。
  2024年3月29日四大行2023年度业绩公告完毕,2023年四大行平均净利差为1.44%,低于2022年重置后的被动调整下限1.64%,触发被动调整机制。经2024年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邮储银行与邮政集团协商决定对代理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进行调整。同时优化被动调整机制触发条件,将被动调整机制的触发上下限从参考四大行最近十年平均净利差调整为参考四大行最近五年平均净利差,并重置被动调整触发条件,四大行平均净利差高于2.23%或低于1.37%时触发被动调整。
  2025年3月27日,结合市场利率环境及邮储银行经营实际,经2025年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邮储银行与邮政集团协商决定对代理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进行主动调整。
  2026年3月27日,结合市场利率环境及邮储银行经营实际,经2026年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邮储银行与邮政集团协商决定对代理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再次进行主动调整。
  2、2026年3月31日四大行2025年度业绩公告完毕,2025年四大行平均净利差为1.15%,低于2024年重置后的被动调整下限1.37%,触发被动调整机制。
  (三)关于现行储蓄代理费率的分析
  1、储蓄代理费增速与营业收入增速分析
  根据“储蓄代理费增速与邮储银行营收增速协调”原则,将储蓄代理费增速与邮储银行营收增速进行比较分析。
  2026年1-6月,邮储银行储蓄代理费为596.43亿元、储蓄代理费综合费率为1.01%,储蓄代理费较上年同期增加15.63亿元,增速2.69%,增速低于邮储银行同期营收增速(7.26%),储蓄代理费增速与营收增速相协调。
  2、储蓄代理费率变动与四大行平均净利差变动对比分析
  净利差的变化反映了利率环境的变动程度,考虑到储蓄代理费被动调整机制与四大行平均净利差挂钩,为充分体现市场化原则,可将储蓄代理费综合费率的调整幅度与四大行净利差的变动比例相对照。
  基于数据的稳定性,以及降低偶发性因素影响,将最近五年(2021-2025年)四大行平均净利差(1.49%)较最近一次执行被动调整前五年(2019-2023年)四大行平均净利差(1.80%)的变动比例(-17.32%)作为储蓄代理费率调整幅度的参考。在2023年储蓄代理费率1.24%的基础上,计算出储蓄代理费综合费率为1.03%(1.24%×(1-17.32%)),高于当前储蓄代理费综合费率1.01%。储蓄代理费综合费率变动与四大行平均净利差变动基本匹配。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邮储银行自2007年成立起确立了“自营+代理”的运营模式。凭借“自营+代理”的运营模式,邮储银行拥有大型商业银行中营业网点数量最多、覆盖面最广的销售网络。长期以来,代理网点吸收的代理储蓄存款对邮储银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超12万亿元的代理储蓄存款为邮储银行提供长期、稳定以及成本相对较低的资金来源,有力支撑了邮储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为资产投放和资金运用提供了坚强保障,增强了邮储银行持续服务实体经济、践行普惠金融的能力。
  五、关联交易审议情况
  邮储银行董事会2026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相关安排的议案》,关联董事郑国雨、芦苇、姚红、刘新安、张宣波、刘瑞钢、陈雪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提前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六、核查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人认为:邮储银行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邮储银行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联席保荐人对邮储银行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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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被动调整机制触发后,邮储银行与邮政集团签署《2024年补充协议》,对代理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进行了调整,并优化被动调整机制触发条件,将被动调整机制的触发上下限从参考四大行最近十年平均净利差调整为参考四大行最近五年平均净利差。)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6-03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邮储银行)董事会于2026年9月15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6年9月21日在北京和河北雄安新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5名,亲自出席董事15名,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郑国雨董事长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相关安排的议案
  本项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郑国雨董事、芦苇董事、姚红董事、刘新安董事、张宣波董事、刘瑞钢董事、陈雪董事对本项议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营业机构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2024年版)》(以下简称协议),现已触发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以下简称储蓄代理费率)的被动调整机制。根据前期机制安排,被动调整机制触发后,邮储银行和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可协商确定是否调整储蓄代理费率。经邮储银行与邮政集团协商,考虑到2024年以来,邮储银行已连续三年对储蓄代理费率进行调整,当前储蓄代理费率已基本反映近年来利率环境变化,故本次暂不作调整安排。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本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协议约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行独立财务顾问对本项议案出具书面意见:邮储银行已于2026年3月对储蓄代理费率进行了主动调整,以四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均净利差变动幅度衡量,当前储蓄代理费率与四大行平均净利差变动基本匹配。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行的持续督导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专项意见。详情请参见本行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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