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年4月21日,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房产”)(被告)签署了《债权债务协议书》,协议内容显示截至欠款协议签署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9,283.99万元和应付股利2,000万元,合计21,283.99万元。约定被告积极升级其旗下商场提高盈利能力以尽快偿还对原告的欠款。2020年9月,为确保相关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公司与金宇房产签订《抵押合同》,并于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置抵押登记,以相关房产作为抵押保障债权清偿。 2021年1月26日,因金宇房产未履行《债权债务协议书》之约定亦未偿还公司欠款,公司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对金宇房产名下价值10,000万元的房产予以诉讼保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13民初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金宇房产名下位于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三段1号盛世天城房产(以下简称“查封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公司与金宇房产欠款纠纷一案,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13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后,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于2021年9月6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终814号《民事调解书》。依照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金宇房产应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一次性偿还1亿元整,同时各方同意不解除(2021)川13民初85号《民事裁定书》项下的财产保全。 2023年12月6日,由于金宇房产依然未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且(2021)川13民初8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期限即将届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清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清热力”)、山东弥河绿色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弥河”)共同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书》,以公司将其对被申请人金宇房产及其子公司享有的债权及抵押权等全部附属权益一并转让给了北清热力、北清热力又将其对被申请人金宇房产及其子公司享有的债权及抵押权等全部附属权益一并转让给了山东弥河且债权转让已由被申请人金宇房产盖章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确认、现山东弥河绿色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合法债权人为由,同意由山东弥河作为申请人向该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查封被申请人金宇房产名下位于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三段1号盛世天城房产。该申请获得法院支持,2023年12月13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13民初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续行查封金宇房产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2026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订〈还款展期协议书〉的议案》。依照双方民事调解书及《债权债务协议书》《债务抵销及债权确认协议》,金宇房产偿还期限于2026年9月5日到期。鉴于金宇房产目前经营状况未得到显著改善,偿还能力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山东弥河在查封房产查封期限到期前再次向法院申请续行查封房产,直至金宇房产偿还相应债务。同时,山东弥河与金宇房产签订《还款展期协议书》,延长其还款期限。 二、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鉴于2026年4月28日签订的《还款展期协议书》,约定延长金宇房产偿还期限至2030年12月31日,债务展期期限较长。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参考执行时效,公司下属子公司山东弥河依法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6年9月18日,公司收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川13执266号,山东弥河与金宇房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决定立案执行。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强制执行是公司依法保障历史债权安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积极举措。相关债权已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并同步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及查封保全措施,债权实现具备较为充分的法律与物权保障。 本事项不涉及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将视实际执行情况等综合判断。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