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58 证券简称:澳弘电子 公告编号:2026-054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9月21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新科路15号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定红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6人,独立董事巢静宇女士、董事朱留平先生和王帅先生因工作行程原因未能出席。 2、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亦涛、王舒庭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2日 ■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针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 公司于2026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于2026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6年2月28日至2026年8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2026年9月9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13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 13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市场公开信息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知情后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者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