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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7 |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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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本次诉讼案件的本金金额为94.08万元;自前次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于2026年4月1日披露后,截至2026年9月20日,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为49个,涉及本金金额为174,066,079.88元(含本次诉讼)。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或裁决,并且本次公告中所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降低应收账款余额,改善企业资产结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公司在合理催收无果后采用了诉讼、仲裁的方式收回商品混凝土货款。经公司统计,自前次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于2026年4月1日披露后,截至2026年9月2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为49个,涉及本金金额为174,066,079.88元(未考虑延迟支付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4%。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6年6月22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鑫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新材”)因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99号的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牛区法院”)提起诉讼。金牛区法院于近日完成立案等相关工作。 本次诉讼案件的原告为鑫科新材,诉讼代理人为张梅;被告为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建工”),暂无诉讼代理人。 二、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的事实、请求等情况 (一)案件事实 2025年12月,鑫科新材与成都建工、成都蓉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蓉数科”)共同签订了两份《三方协议》,约定将成蓉数科未付鑫科新材的债务共计4,270,771.30元转移给成都建工,由成都建工将该款支付给鑫科新材,具体支付事宜另行协商确定。协议签订后,成都建工未与鑫科新材达成支付协议,亦未足额清偿全部债务。 截至本公告之日,成都建工仅向鑫科新材支付3,330,000.00元,未支付940,771.30元,经鑫科新材多次沟通后仍无法收回前述款项。 (二)诉讼请求 鑫科新材根据上述案件事实,诉讼请求为: 1、判令成都建工支付鑫科新材货款940,771.30元; 2、判令成都建工支付鑫科新材逾期付款损失627.85元; 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成都建工承担。 以上三项暂合计金额为941,399.15元。 因本案件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无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情况。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前次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于2026年4月1日披露后,截至2026年9月20日,公司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为49个,涉及本金金额为174,066,079.8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4%。前述诉讼、仲裁事项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地位主要为原告,案件涉及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仲裁整体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二)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案件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或裁决,并且本次公告中所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除上述近十二个月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其他已披露的往期诉讼、仲裁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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