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2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21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21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5、召集人: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为碧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97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75,446,63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6.466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名;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7人,代表股份375,446,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668%。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394人,代表股份 13,455,5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9%。 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派出律师刘颖颖、丁振峰对会议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