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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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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贤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6-054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21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21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21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韩桃子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52人,代表股份120,717,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8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4,152,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5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49人,代表股份6,565,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51人,代表股份6,565,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49人,代表股份6,565,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6%。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1.0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由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的张晓静律师、赖嘉晓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9月21日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7楼、25楼 电话:86-755-83663333 传真:86-755-82075055 网址:http://www.shengdian.com.cn 致: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修订)》(下称“《股东会规则》”)和《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5日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21日下午15:00在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 428 号寰宇汇金中心6栋17层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至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参与表决的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4,152,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512%。现场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349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6,565,50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6%。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49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6,565,50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计1,352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0,717,60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868%。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51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6,565,60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6%。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00《关于下属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为其追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6 年 9 月 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单独计票情况进行披露。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议案1.00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0《关于下属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为其追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119,750,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89%;反对5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79%;弃权4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2%。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598,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702%;反对5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10%;弃权4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8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周殿梁 张晓静 经办律师: 赖嘉晓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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