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注: 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一章 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等。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80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二)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人员,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规定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取消其获授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三)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四)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公司依照相关程序确定的激励对象资格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计划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四章 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一、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150.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05,422,590.00股的3.91%,不设置预留份额。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授予行权价格或标的股票数量的,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对行权价格、标的股票总数进行调整。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授权日 授权日应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确定,届时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同时由律师事务所对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三)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权日起12个月和24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五)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 (六)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另有豁免的除外。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8.06元/份,即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8.06元/份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8.0353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8.0520元。 四、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考核指标得分情况来确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来确定当年公司层面行权比例(Y)。 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 各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对应的公司层面行权比例(Y)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减亏”比例=(考核年度的净利润-2025年度的净利润)÷|2025年度的净利润|×100%。 3、上述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分为三档,根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确定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系数(P):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比例(Y)×个人层面行权系数(P)。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绩效考核指标设立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为未来两年公司净利润,净利润反映了公司经营状况、盈利水平,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公司以此作为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了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外,公司还将根据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进行业绩考核,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B”级以上(含),当期股票期权才能行权,个人实际可行权额度与个人层面考核系数相关,具体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能够达到考核效果,也将进一步督促激励对象尽忠职守,为公司发展作出贡献。 五、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激励对象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激励对象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后,须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将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重新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实施。 第五章 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一、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草案公告日用该模型对拟授予的3,150.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授予时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8.02元/股(假设授权日收盘价为8.02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授权日至每个行权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23.3248%、26.5602%(采用深证综指最近1年、2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2298%、1.2538%(分别采用1年期、2年期中债国债收益率) 5、股息率:0%(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最近1年的股息率) (二)股票期权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2026年10月中旬授予,则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成本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技术、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股票期权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股票期权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第六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或双方签订的股票期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相关争议或纠纷,应通过协商、沟通、谈判等方式解决,如果协商失败或当事人一方拒绝协商,双方可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请调解程序。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行权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聘用/劳务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渎职或宣传关于公司的不良言论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则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因已行权的权益所获得利益应返还公司,且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雇佣协议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六)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行权,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剩余部分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七)激励对象在公司全资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自该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行权权益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法律法规变化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的激励计划的变更及终止 (一)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若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修订,则公司股东会有权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或经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进行相应调整。 (二)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股东会审议决定,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第八章 附则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本激励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