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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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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14 证券简称:东睦股份 公告编号:2026-078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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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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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9月21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6)进出银(甬最信保)字第1-012号),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睦科达”)与进出口银行在2026年9月21日至2029年9月21日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9,00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
  2026年9月21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宁波2026人保0023),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山西东睦磁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东睦磁电”)与中国银行在2026年9月21日至2029年9月21日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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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截至本公告日,浙江东睦科达、山西东睦磁电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2]:截至本公告日,浙江东睦科达与进出口银行之间此前已发生的债务9,000.00万元纳入本次担保项下额度,已计入“已提供担保余额”中;本次为山西东睦磁电担保项下暂未发生借款事项。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6年4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320,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为浙江东睦科达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70,000.00万元,为山西东睦磁电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30,000.00万元。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担保的期限为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生效后三年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1日和2026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2026-017、2026-019、2026-03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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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本公告日,浙江东睦科达、山西东睦磁电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进出口银行于2026年9月21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6)进出银(甬最信保)字第1-012号),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
  保证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范围、保证责任和保证期间
  (1)公司为债务人浙江东睦科达与进出口银行在2026年9月21日至2029年9月21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具体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债权额为本外币折合人民币9,000.00万元。
  (2)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以下称“被担保债务”)包括:浙江东睦科达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进出口银行偿还和支付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融资款项或其他应付款项、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浙江东睦科达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服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因上述款项导致应付款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限额的,公司亦对此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3)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债务人未按期偿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或发生了主合同项下任何其它的违约事件,保证人应在收到债权人书面付款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无条件地以债权人要求的方式向债权人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4)债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保证人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存在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5)保证人在此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如果保证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按时支付被担保债务的任何款项或保证人应支付的任何其它款项,债权人有权随时从保证人在债权人、债权人的总行或总行的其他任何分支机构或债权人的代理行或其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划扣相应款项,而无须事先取得保证人的同意。
  (6)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
  2、担保的性质和效力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具有持续性和完全的效力。
  本合同的效力不受保证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或是其他形式的组织结构的改变或对债务人的债务所作的任何其他安排的影响。
  (2)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独立于债权人就被担保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即使被担保债务之上存在其它物的担保,保证人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保证责任。债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也无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的利益设定了抵押或质押,保证人在此同意和承诺,如果债权人同意放弃或变更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权、质权或抵押权顺位、质权顺位的,该等放弃或变更不影响和免除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担保责任。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本合同是独立于主合同的合同。主合同因任何原因而成为无效或被撤销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并且,本合同将不因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成为无效或被撤销。
  3、保证人的声明及保证
  (1)保证人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保证人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营业范围的行为。
  (3)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内容,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保证人已取得其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
  保证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公司授权均已完成,本合同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有效签署。
  (4)保证人在做出本合同项下之保证时,没有发生,或就保证人所知,也不存在未完结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针对保证人或其资产的、对保证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5)保证人在此确认,其完全知悉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额度是可以由债务人循环使用的。
  (6)保证人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下列事项:
  1)保证人公司章程;
  2)保证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
  3)适用于保证人的任何法律和法规。
  (7)本合同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8)保证人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能力为被担保债务提供保证,其财务状况未受并且不会因现有的或潜在的任何仲裁、诉讼或行政程序而受到不利影响。
  (9)保证人提供的财务报告依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编制,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保证人在该报表年度内的财务状况,并且自最近的财务报告出具之日起,未发生可能对保证人的业务前景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使保证人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形。
  (10)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11)保证人没有遗漏可能会使上述任何声明和保证造成误导的事项。
  (12)保证人的上述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须始终保持正确无误,并且保证人将随时按债权人的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文件。
  (13)保证人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法律和法规,严格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4、保证人的承诺
  (1)保证人应取得并完成为保持本合同的合法有效性所需的一切批准或登记手续,并办理所需的一切其他事项。
  (2)在主合同项下任何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前,未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变更其经营方式或股权结构、或变更经营范围或注册资本的安排;如确因经营需要或国家政策、法律调整需要而进行上述安排的,保证人 应事先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并对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和义务作出令债权人满意的安排;
  2)对保证人的股权、保证人的章程或其它公司文件作出可能严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保证能力的任何改变或修改。
  (3)保证人如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任何变更登记,应立即通知债权人并将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送交债权人。
  (4)保证人与债权人在此特别约定,如果债权人就被担保债务持有任何其他担保,保证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求债权人首先行使其他担保。保证人不得以其与其他任何保证人之间的比例安排为由要求按比例承担债权人所要求的保证责任。
  (5)只要被担保债务尚未全部清偿,保证人将不会就其已履行保证责任的部分向债务人追偿或主张权利。如果保证人因违反本条规定向债务人追偿或主张任何权利,从而导致从债务人处收到任何款项,保证人应在收到该等款项时立即将其支付给债权人。
  (6)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将在变更后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金额、期限、币种和利率等内容进行变更并且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情形除外。
  (7)无需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将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转让与任何第三方,该等转让一经通知保证人,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为此完成相应的法定手续。
  (8)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保证人在此对该等转让予以明确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其在本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9)保证人承诺,在被担保债务未获全部清偿的期间,自保证人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后的30天内,向债权人提交该等财务会计报告。
  5、违约事件
  (1)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项均构成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清偿欠付进出口银行的任何款项,或主合同项下发生任何其他违约事件或由于任何原因使被担保债务提前到期。
  2)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声明或保证被确认为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或公司拒绝履行或违反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任何承诺。
  3)公司进行任何可能对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其它状况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资产处置行为,订立任何可能对其财务状况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协议或义务,或就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或收益向第三方设置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
  4)公司中止或停止营业或进入破产、清算、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或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主管部门决定停业或暂停营业。
  5)发生了针对公司的、并将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或公司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6)公司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发生进出口银行认为将会严重不利地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事件。
  (2)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债权人有权:
  1)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欠付债权人的所有款项立即到期,并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主合同项下欠付债权人的所有款项。
  2)取消债务人进一步申请获得服务的权利。
  3)宣布实施或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
  6、费用及补偿
  (1)因订立本合同、办理必要的备案或公证手续、履行及强制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保证人承担。
  (2)一经债权人提出要求,保证人即对债权人的下列费用和损失进行补偿:
  1)债权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债权人的任何其他款项。
  7、保证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保证人本人签署或有权签字人与债权人的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诉讼应在进出口银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
  9、其他
  (1)未经债权人同意,保证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和义务。
  (2)在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应当全额支付其应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3)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或保证人的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据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于2026年9月21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宁波2026人保0023),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山西东睦磁电之间自2026年9月21日起至2029年9月21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2、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2026年9月21日起至2029年9月21日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8,000.00万元。
  (2)在本合同“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若主债权未受清偿,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在一般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8、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若主合同包含《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对其中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业务合作期限进行延展的,需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保证人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保证人仅对原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业务合作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在本合同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对《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其它内容或事项的变更,以及对其项下单项协议的变更,或对单笔主合同的变更,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在本合同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内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经债权人和保证人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9、声明与承诺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保证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保证人为公司的,提供该保证,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3)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保证人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5)保证人未向债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
  (6)若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7)保证人承诺资金来源合法,交易不违反联合国、中国及其他需适用的制裁规定。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配合提供和更新本机构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提供有关交易的背景信息。
  10、违约事件及处理
  (1)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未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3)发生本合同“声明与承诺”第6款所述事件,严重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
  4)保证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5)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6)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7)保证人拒绝配合债权人开展尽职调查,保证人或其交易/交易对手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核武器扩散、违反需适用的制裁规定、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保证人被列入联合国、中国及其他需适用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
  (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保证人的授信额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4)宣布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解除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终止、解除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7)将保证人在债权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债权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8)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11、权力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12、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13、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14、附件
  经双方共同确认的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5、其他约定
  (1)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若债权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保证人对此表示认可。债权人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权限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2026年4月2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320,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为浙江东睦科达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70,000.00万元,为山西东睦磁电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30,000.00万元。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2,534.00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8.3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1日
  报备文件:
  1、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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