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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913 证券简称:奥士康 公告编号:2026-044 |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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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奥士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1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奥士转债”、“可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650号文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的奥士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数量、证券面值、发行价格或定价方式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10,000,000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三)预计募集资金量(含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将扣除发行费用后确定。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6年9月23日至2032年9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债券利率 第一年为0.1%、第二年为0.3%、第三年为0.6%、第四年为1.0%、第五年为1.5%、第六年为2.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6年9月30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八)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0.01元。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83.96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以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在同一计息年度内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三)转股后的利润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奥士转债向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22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100,00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22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223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奥士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22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奥士康”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3.2104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32104张可转债。发行人现有A股股本317,360,504股,剔除发行人回购专户库存股5,876,100股后,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A股股本为311,484,404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9,999,895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990%。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2913”,配售简称为“奥士配债”,优先认购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张(100元),超出1张必须是1张的整数倍。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若原股东的有效认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奥士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余额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十六)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拟变更、解聘本期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拟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或解除受托管理协议; (四)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五)公司发生减资(因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进行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六)发行人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七)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八)发行人董事会、债券受托管理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九)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十)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十一)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十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说明书》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等。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将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可使用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可使用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十八)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确定,在发行公告中披露专项账户信息。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二十)评级事项 公司已聘请中证鹏元作为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评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事项 任何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债券均视作同意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且视作同意公司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的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规定。 (一)受托管理人聘任及受托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1、受托管理人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詹梁钦 2、受托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2025年9月,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二)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已与华泰联合证券在《受托管理协议》中就受托管理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利益冲突的风险防范机制、受托管理人的变更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关于本次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等内容参见本节之“六、发行人违约责任”。上述内容仅列示了本次可转债之《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受托管理协议》全文。《受托管理协议》的全文置备于公司与受托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三、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其他事项 (一)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承销期的起止时间:2026年9月21日-2026年9月30日。 (二)发行费用 单位:万元 ■ 注:以上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各项发行费用可能会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有所增减。 (三)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 ■ 以上日期均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后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四)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交所申请上市流通,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本次可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 四、发行人违约责任 (一)违约事件 本次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如下: 1、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2、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次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到期未偿金额超过5,000.00万元且达到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次债券发生违约的; 3、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报表相应科目30%以上的子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有息负债,到期未偿金额超过5,000.00万元且达到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次债券发生违约的; 4、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且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或其被托管/接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5、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6、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7、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8、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未能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知义务、信用风险管理职责等义务与职责以致对公司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一直持续二十个连续工作日仍未得到纠正; 9、公司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受托管理人有权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上述违约事件如触发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形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违约责任 1、如果本节“(一)违约事件”所列公司违约事件发生,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有效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宣布本次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2、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公司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以下救济措施,债券受托管理人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后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宣布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1)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和: ①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 ②所有迟付的利息; ③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 ④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延迟支付的债券本金计算的复利; (2)公司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债券持有人通过会议决议的形式豁免; (3)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救济措施。 (三)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发行债券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受托管理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受托管理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可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五、本次发行可转债规模合理性分析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公司债券余额为0.00元,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0万元(含本数)。截至2026年3月31日,发行人净资产金额为455,065.48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五十。 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1,862.60万元、35,328.18万元和30,790.74万元,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为39,327.17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3年末、2024年末、2025年末和2026年6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分别为44.16%、45.57%、49.79%和50.46%,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及2026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92,292.73万元、85,011.14万元、25,832.39万元和18,439.57万元,具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公司债券本息。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模具有合理性。 六、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本次发行方案不涉及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适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应具备时间间隔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2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次募集资金于2021年2月1日到位,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超过十八个月。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为1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高端印制电路板项目”。本次募集资金主要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发行人在综合考虑了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下游市场需求、现有产能、预计新增产能及资金情况等因素确定了本次发行融资规模,本次融资规模合理。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聚焦主业,符合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合理。 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2栋A座32楼 联系人:韩裕龙 联系电话:0755-26910253 (二)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9号金融街中心C座20层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电话:0755-81902090、010-56839542 发行人: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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